武漢地鐵中南路項目使用權拍賣
看拍賣文件,如果沒規定不能轉讓給第三人的,中標單位就可以轉讓,當然中標單位也有權不轉讓。
B.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後獲得土地使用權過時未開發會被收回嗎
會被視為閑置土地,土地執法部門有收回的權利,並且出讓金不予退還,不過可能不同地區政策不一樣。這個具體還得咨詢當地的國土部門。
C. 法院可否拍賣這宗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
案情2012年,法院裁定執行張某一宗1160平方米的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公開拍賣後依法向國土資源局送達執行告知函。經調查,該宗地在城鎮規劃區之外,於2010年取得,用途為住宅。因受地震和強降雨影響,2010年確權時該宗地上兩間房屋已坍塌,場地屬平整狀態。對於如何處理該宗地,國土資源管理人員產生了異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收回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出讓土地「投資總額達25%以上」才能公開轉讓凈地。當地省政府文件規定,出讓凈地應當由政府收回公開拍賣。因此,法院不應直接拍賣這宗凈地,而應由政府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提前收回這宗空閑土地的使用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應當收回,縣國土資源局應配合法院對該宗地的拍賣,但可在執行中提出行政建議。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要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但本案並不適用該條款,該宗地上的房屋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才坍塌,是因不可抗力而成為凈地的,當初的出讓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宗地投資總額,無法判斷是否完成「投資總額的25%」。而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對該法的適用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即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結合本案例,該宗地是在城鎮規劃區之外的國有土地,不應適用該法。因此,縣國土資源局應配合法院對該宗地進行拍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本案中,法院已向縣國土資源局發出執行告知函,縣國土資源局應當配合法院的拍賣。(作者單位:四川省蒼溪縣國土資源局)
D. 地鐵商業項目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可以購買嗎
有使用權的房子買來風險太大,產權持有人隨時有可能把房子收回去,你說的情況屬於早期的福利分房,現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把這種福利性質的房產產權賣給個人了,你們那沒實施是不是你父親的單位屬於大型國有企業啊?這類企業一般退休後有可能收回房子,但考慮到為單位作出這些年作出的貢獻,先讓你住著。 這種福利性的分房正常來說應該有小產權的,涉及到拆遷問題,一般是和單位共同非配拆遷款,也就是說你必須把單位持有的產權部分的補償款給人家,剩下的才是你的
E. 國土資源局主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中,如果競拍者之間惡意串通,如何查處
監督拍賣主持人在抄拍賣襲過程中是否按照拍賣規則、拍賣公告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進行;對拍賣標的唱價和競買人的報價是否符合規則,是否有效;拍賣活動中競買人機會是否平等;對在拍賣活動中的不正當競價、違反拍賣活動規則的行為,公證員應當場制止、糾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終止公證。
F. 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競得人
組織拍賣會,由拍賣師主持現場競價,價高者得。
G. 大控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拍賣成功了嗎
根據物權法精神,地隨房走,或房隨地走,沒有土地的房產無法過戶,簡單的說不能夠存在空中樓閣。除非土地補交出讓金後可以辦理出讓,那也要辦理完出讓才能辦理產權過戶。
H. 武漢二號地鐵那個中南路站a出口到什麼地方aaa出口
武漢地鐵二號線A出口到哪出站在A出口箭頭處有提示。
I. 一個拍賣地塊中有沒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可以政府代征
J. 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拍賣我的使用權房
不會拍賣你的使用權房,這個你放心。如果你名下有商品房帶產權證的會拍賣,但使用權房的產權是國家的不會被拍賣,你現在應該居住到那個房子里去,這樣對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