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知識產權發展
⑴ 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動向
知識產權問題不僅在美國綜合貿易法案中佔有一席之地,而且也是關貿總協定烏拉版圭回合的主要議權題。近來,美國對知識產權問題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商業秘密的權利。那些對企業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美國也想提供保護措施。這種信息包括技術發明、管理技能、顧客名單。人們通常理解的知識產權是指其內容可以當眾公布,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力。這種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間題不僅在美國綜合貿易法案中佔有一席之地,而且也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主要議題。 近來,美國對知識產權問題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商業秘密的權利。那些對企業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美國也想提供保護措施。這種信息包括技術發明、管理技能、顧客名單。人們通常理解的 ......
⑵ 尋找關於國外 知識產權的歷史文化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
確立全面注冊商標保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還頒布了《著作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英國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追溯到15世紀,但較全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於20世紀的中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修訂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相關法律體系更趨完善。日本主要有1933年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時間,學界有不同認識,一是「二十年說」,一是「百年左右說」。前者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20年前。「百年左右說」是從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算起的。
其實,古代中國便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萌芽。早在2000年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猶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北宋時,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了「白兔兒」商標,標上除有白兔圖形外,還標明「濟南劉家功夫針鋪,認門前白兔兒為記。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客轉與販,別有加饒,請記白」。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該法的主要內容影響了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和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
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底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其中載有「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
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自晚清時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國人於1904年起草的。1923年當時的北京政府頒布了商標法44條,同年又頒布37條實施細則,是我國首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頒布過《保障發明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等5個發明獎勵條例,但發明的所有權還在國家,全國各個單位都可以無償利用。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實施了幾部知識產權法,逐漸形成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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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中美將就知識產權達成協議,這會對各自的經濟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會進一步促進兩國的經濟的發展。中國和美國所達成的知識產權的協議還是很有必要的對於兩個國家來說,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科技實力非常的雄厚而中國作為發展的最快的國家,可以實力的發展也是非常的迅速。
對於美國和中國來說兩個國家都是非常有實力的國家不僅僅在軍事實力還是在科技實力上。兩個國家都是有著非常強大的影響力。如果兩個國家的友好交流合作會促進兩個國家的發展。
⑷ 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現狀
中美知識產權之間的差異,不僅表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立法水平上,更重要的是表現在知識產權對一國的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貢獻上。
但中國正在飛速發展,科技創新能力與日俱增,中國目前已經成為第三大經濟體,中美之間的競爭,將最終體現在知識產權實力的競爭上,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將是常態的,是一場沒有休止的、沒有硝煙的戰爭。
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正在從傳統的雙邊走向雙邊和多邊共用。
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最早發生20世紀80年代末。1988年4月,美國通過《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利的國家,將被美國列入「觀察國家」或「重點觀察國家名單」,一般列入「重點觀察國家名單」,將遭到美國的貿易報復,這就是美國的301條款。美國利用301條款,自1989年至2005年,六次將中國列入「觀察國家」或「重點觀察國家名單」,三次公布對中國實施貿易制裁,將雙方拉到貿易戰的邊緣。
美國同時利用《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337條款,對中國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實施出口禁止,近幾年每年都有數十起案件發生,2008年涉及中國企業的案件達十幾起,案件增長幅度非常大,中國每年因此出口減少幾百億美元。
337條款已成為美國重要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壁壘,美國的337條款嚴重違反了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中美之間雙邊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方式,還體現在美國利用多層次的雙邊對話機制,對中國施加壓力。可以說2005年以前,中國在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中,一貫處於應付和被動的地位,並且雙方爭端的解決都是雙邊的。
但自2005年後,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執法環境方面,都有了極大改進,而且逐步從一貫的被動中,逐步表現出主動出擊和應戰勢頭,2008年4月通過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就是最好的例證,中國正在走向知識產權立國的里程碑。
近年來,中國積極實施保護知識產權年度行動計劃,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大力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積極為權利人提供服務,努力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大力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這些手段和措施,都將使中國在知識產權爭端中由被動變主動,美國的雙邊手段不再那麼有效,美國也不能再那麼強盜和蠻橫,只能聯合其他國家利用WTO爭端解決機構,來解決中美知識產權爭端。
⑸ 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專利戰略
1.美國專利制度是條文法與判例法的混合體
專利制度通過對發明人提供獨占權,使創新產品具有獲得高額利潤的可能。美國專利法屬聯邦法,由國會制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由專利商標局制定。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寬泛而涉及具體內容(包括專利保護的范圍)往往在細則中予以規定。專利商標局通常根據美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草擬實施細則並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以便征詢公眾、專業律師、代理人的意見,從而確定實施細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這在較大程度上使美國專利制度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2.強調把專利頒給第一個專利發明人
強調把專利頒給第一個專利發明人,而不是給第一個專利申請人,也就是說即使你專利搶注的時間在先,也不能保證你能得到專利權,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美國對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斷拓寬。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與地區還在就基因技術能否申請專利進行激烈爭論的情況下,美國已進入了怎樣才能授予專利權的階段,提出對網路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給予充分的專利保護。美國專利訴訟費昂貴,但對專利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也非常大。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嚴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本質是激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
3.強調專利與標準的結合
標准本來屬於技術的標准化領域范疇,但是美國將專利制度與技術標准巧妙地結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術優勢進而占居知識產權的有力地位。誰掌握了技術標準的制定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因此,美國一些高技術公司常常先把規則性的東西做成國際標准,然後把這種標准性的路徑全部設定成專利進行注冊,最終佔領市場。不僅如此,由於專利與標準的聯系日益密切,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都在力求將專利變為標准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標准化成為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發達國家通過控制國際化標准為他國產品的進入設置技術貿易壁壘。
4.將專利與貿易掛鉤
專利貿易在美國的對外貿易中占的比重相當大,而且在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專利保護范圍實際上是壟斷市場的問題。現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正在取得專利的優勢地位,給新的公司與研究者的進入造成困難,尤其扼制了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為此,美國大力發展專利貿易,並以此戰略來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並為美國商品佔領國外市場提供方便。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統計,專利轉讓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長最快的利潤來源之一。2000年IBM的總利潤為81億美元,而專利轉讓就佔了17億美元。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專利已經作為一種商品開始出現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他國家只需承認審查結果即可。這種狀況將極大扼制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甚至由於過度依賴外國專利技術而對其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
5.採取誰投資誰受益原則
美國允許為遺傳信息和企業軟體申請專利,以前不被專利保護的領域如數學題解法、計算機軟體、密碼和破譯人的遺傳基因等正在陸續成為專利。知識產權管理有助於鼓勵私營企業增加對研究與開發和創新的投入,但負面影響同樣存在。短期看,研究與開發可能被用於社會效益較低的項目,從而降低其生產力影響研發的投資效率;長期看,即使強化知識產權管理不會降低研究與開發的生產力,但過於廣泛的知識產權可能扼殺下一個商業創新潮。例如基因技術專利權基本屬於基礎科學知識專利權,雖然這一知識也許能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但是最初專利持有者的權利將阻礙對這一技術的進一步使用。
美國的專利制度強調激勵創新和促進技術進步,認為過度的專利保護會產生壟斷,所以美國在設立保護制度的時候,在立法上就給予了限制。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就規定「國會有權利通過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以專有權利,以此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這說明美國憲法在起草時就考慮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但其目的不是為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而且這種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被不斷強化著。對專利的保護也出現了一種現象:一方面知識被侵權的現象比較嚴重,另外一方面壟斷的趨勢越來越快、越來越嚴重,壟斷專利就像壟斷商品一樣。比如微軟公司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壟斷地位,這個現象表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在知識領域激化了。美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強調對濫用專利戰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國政府將微軟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一個範例。美國政府認為:如果一個成功者濫用其權利,國家的法律就應當介入,捍衛公共的、社會的、消費者的利益。
⑹ 美國為什麼要確立知識產權國家戰略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的國家之一。美國獨立後即在其《憲法》中明文規定發明人、作者的創作成果應當享有知識產權,並於1790年頒布了《專利法》和《版權法》,時間早於絕大多數其他國家。這表明,美國建國之初就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其基本國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國在其科技和文化創新能力低於歐洲發達國家的歷史階段,曾在知識產權制度上採取明顯的本國保護主義。例如,美國早期的專利制度拒絕為外國申請人提供與本國申請人同等的待遇,長期拒不參加當時由歐洲國家發起制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直至1988年才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世紀中期之後,隨著美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一強國,其國內知識產權制度也不斷完善。美國一方面注重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如大力促進其版權產業的形成和壯大,將能夠獲得專利保護的范圍擴大到微生物、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商業方法等,規定大學和科研機構對利用國家投資完成的發明能夠享有並自主處置專利權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壟斷體系並將其用於規制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國家,它還通過其最高法院近10年來的一系列重要判決,制止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出過寬的解釋,以免其他人使用先進技術有隨時「觸雷」的危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其對外知識產權政策方面一直從維護本國利益出發,進攻性地參與和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和調整。美國在雙邊交往中也不斷強制推行自己的「知識產權價值觀」,與相關國家簽訂雙邊協議,使對方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比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更嚴格、要求更高。例如神磨慧,2005年開始的澳大利亞新一輪知識產權法修訂,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貿易協議》的要求進行的。美國頻頻運游答用其《綜合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和《關稅法》的「337條款」,對其認為侵犯美國知游族識產權的國家和企業進行威脅和制裁。美國是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形成和發展影響最大的國家。
⑺ 國外知識產權產生的社會背景是什麼啊
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獲得了空前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原先的特權制度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形勢。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就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從物權、財產權的演變及西方國家立法的進展看知識產權地位的確立以及對財產權制度和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分析物權、財產、財產權概念的演變,聯系西方國家關於財產立法的演進,我們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產生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權利形態。在階級社會里,權利的產生則是直接基於法律的創設。在性質上,權利是國家或社會對某種社會事實狀態特別是人們對生產要素佔有狀態的確認,以及對所有人依法對其進行支配的保護。在人類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條件下,人類只能在有限的權利客體面前以分裂的狀態結成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一部分人佔有物質資料並將這種佔有賦予合法佔有的權利形態,同時以社會其他人的義務履行來完善這種佔有。於是,權利形態集中表現為人對物的佔有——物權。
物權概念源於奴隸社會的羅馬法,其產生比知識產權要早得多。在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財產的不同分類方式,如不動產與動產之分在《十二銅表法》中即有規定。然而,盡管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雖然是簡單商品生產時期的完善法律,卻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權利的關系」,但羅馬法並未涉及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的規定。在這一時期,由於物質資源有限,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物的價值,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要意義。那時的財產觀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談不上對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由於物的佔有對於實現物權具有關鍵意義,人們特別重視對物的佔有。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羅馬社會和私有制時所指出的一樣:「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之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英國工業革命後,不僅帶來無形財富的思想,而且由於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觀上為在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礎上考慮智力因素參與分配提供了可能。人們要求界定知識產品產權的願望日益迫切。與此同時,作為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法律,總面臨著大量的非物質的財產關系的挑戰。財產的非物化便逐漸成為一股法學思潮。此時法學對產權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種對「物」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價值的權利。產權概念的這種演變,使有價值的權利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大量進入了財產權的范疇,如商譽、商標、著作權等。終於,在傳統物權的參天大樹旁,出現了一開始多被稱為「無形產權」的知識產權的幼苗。時至今日,這顆幼苗已長成參天大樹,正如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所言,「從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肯定會在無形產權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財產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
其實,西方學者對財產法的研究進展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狀況。根據財產的形態,西方國家學者很早就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產三類。以英國《財產法》教科書為例,財產被分為土地、貨物、無形動產、貨幣、基金。而在無形動產中包含了知識產權、商譽、債權,不屬於債權的合同權、商業票據及股票和股份。知識產權被明確地列為財產的一種。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二次飛躍。到了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的勢力范圍也超出了國界,他們希望對國外的投資、產品和技術輸出獲得更大利潤。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隨著有形商品輸出而進入國際市場後,在國外卻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
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⑻ 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的介紹
美國知識產權戰略復是型氏戚指知識制產權領域的美國國家發展戰略。 美國從20世紀的80年代核帆開始實行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一是產業結構的調整,二是相應的知識產權改革,制訂法律,重新界定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包括知識產權的實施者和推動者及管理者的權益。在對外方面,謀求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簽署。由於WIPO僅限於IP授權前的事務,不涉及到授權後的保護,因此在WIPO領域內難以實現高標准,因為它沒有WTO那樣的強制措施。故卜陵美國尋求WTO的執行手段。
⑼ 美國的知識產權和中國有什麼 不同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知識產權涉及的面比較廣,在這先說說外觀設計專利方面的不同:
1.中國和美國均將外觀設計放在專利法中來進行保護,稱為外觀設計專利。
2.美國的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均保護部分外觀設計(Partial Design),換句話說,就是可以只要求保護一個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例如只保護一個杯子的杯把等。通常要求用實線來描繪要求保護的部分,用虛線來描繪其他部分。而中國目前則沒有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只能保護完整產品的外觀設計,例如一個完整的帶把的杯子。目前產業界和學術界也在呼籲中國建立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因為這樣更貼近設計的本質。
3.對於新興的保護客體,如GUI的設計等,中美的保護制度存在差異。美國可以保護以產品(或屏幕)為載體的GUI,其保護客體包括了幾乎所有在屏幕上顯示的GUI都可以,除了操作系統界面,軟體界面,連游戲界面和壁紙都可以受到保護。在考慮保護范圍時,基本可以跨類保護。例如手機上的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可以延及到電視。
而中國涉及到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除了游戲界面以外的,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相關的GUI和產品結合的整體外觀設計」。根據上述要求,一般來說,帶設備專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統界面、軟體界面、網頁應用、圖標等的產品,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而帶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帶電子屏幕壁紙、帶開關機畫面等的產品,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於為什麼要有上述限制條件,這主要是因為GUI必須在目前專利法框架下獲得保護,所以需要作為整體產品。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則是考慮到了GUI的本質。GUI本質上是產品實體操作面板的虛擬化,也正因為此,才適宜通過專利法獲得保護。而對於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之類的設計,本質上更接近「報紙」之類信息媒介的虛擬化,因此更適合通過著作權法獲得保護。
⑽ 有關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
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沖褲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首團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者判橘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