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使用權
① 在「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前如何做好「四荒」界定、確權等基礎性工作
(1)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四荒」屬於「未利用地」。各級人民政府要據此嚴格界定「四荒」范圍和土地類型,確定權屬。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的「四荒」地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國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為農村「四荒」。
「四荒」界定必須通過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規劃。在根據土地區位和利用條件確定「四荒」具體的治理開發方向後,再進行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後,根據其主導經營內容,依法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土地證、林權證、草原證或養殖使用證等相應的權屬證明,對「四荒」治理開發工作實行依法管理。
(2)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未利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在問題沒有解決前,不得將其作為「四荒」進行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
(3)對「四荒」一般應先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後進行治理。但對一些條件差、群眾單戶治理有困難的「四荒」,可先由集體經濟組織作出規劃並完成初步治理後,再將其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給個人進行後續治理開發和管護。
(4)對在「四荒」使用權的承包、租賃或拍賣中涉及到的「兩山」(自留山、責任山)問題,應慎重處理。「兩山」是林地的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對承包後長期沒有得到治理的責任山可由集體收回使用權,另行承包、租賃或拍賣,但要重新簽訂合同並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
② 四荒地是什麼土地性質
四荒地是集體性質的土地。
農村的荒地除了國家規定屬於國有性質(如河道及其灘塗)的以外,一般性質屬於集體土地,「集體」是指村民委員會,而集體土地具體管理一般都由村民小組進行管理,也可以是村民委員會直接管理。
但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無權賣,不管是居民還是農民也不能買,農村集體土地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一般說的買賣是指租賃、承包、流轉集體土地的管理經營收益權,但必須通過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予以通過,採取競標的方式進行(競標人的范圍要看會議具體怎樣規定的),否則租賃不受法律保護。
「四荒地」是農村較豐富的土地資源,包括依法歸我國農民集體使用的「四荒地」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四荒地」,具體為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的土地,屬於現行經濟環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們屬於寶貴資源的一種。
「四荒地」既可以採取家庭聯產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2)四荒使用權擴展閱讀:
四荒地的分類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我國土地政策的根本大法,所有土地相關政策法規均依據土地管理法而來!
1、根據土地所有權分類
根據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類。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根據土地用途分類
根據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③ 「四荒」使用權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應當怎樣進行
治理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下簡稱「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是提高植被覆蓋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民脫貧致富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的權利,同時積極支持和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
(2)農村「四荒」資源屬當地農民群眾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實施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之前,必須堅持公開、公平、自願、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應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工作小組,擬定方案,要規定治理開發「四荒」的范圍、期限、方式(承包、租賃、拍賣等)與程序、估價標准,明確治理開發的內容和要求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應辦理有關批准手續。如果承包、租賃或拍賣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應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和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雙方都應認真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負責人的變動而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採取拍賣方式的,要標定拍賣底價,實行公開競價。「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4)要嚴格執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四荒」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要廣泛宣傳教育,增強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其維護治理開發者利益的自覺性。執法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和打擊各類損害、破壞、侵犯治理開發成果的行為。
④ 哪些情況屬於「四荒」土地使用權變更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⑤ 「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四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包括拍賣、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方式,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進行。
有治理開發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的主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參與「四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本村村民享有轉讓的優先權。
「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組織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轉讓機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轉讓機構擬定實施方案,並經村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實施方案應包括「四荒」轉讓范圍、轉讓價格、治理開發標准與內容、使用期限和有關政策,尤其要明確做好水土保持的具體要求。
實施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合同),要由以下三方共同訂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責任人為出讓方(甲方),治理開發「四荒」資源者為受讓方(乙方),鄉(鎮)人民政府為監督方(丙方)。協議書(合同)三方各執一份,並報送縣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備案。
⑥ 什麼情況下「四荒」土地使用權須變更
下列情況,「四荒」土地使用權須進行變更登記:(1)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專,最長不超過屬50年。(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⑦ 2017年關於四荒土地政策有那些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取專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的,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⑧ 對「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如何做到按程序規范進行,並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的權利,同時積極支持和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
(2)農村「四荒」資源屬當地農民群眾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實施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之前,必須堅持公開、公平、自願、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應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工作小組,擬訂方案,要規定治理開發「四荒」的范圍、期限、方式(承包、租賃、拍賣等)與程序、估價標准,明確治理開發的內容和要求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應辦理有關批准手續。如果承包、租賃或拍賣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應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和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雙方都應認真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負責人的變動而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採取拍賣方式的,要標定拍賣底價,實行公開競價。「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4)要嚴格執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四荒」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要廣泛宣傳教育,增強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其維護治理開發者利益的自覺性。執法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和打擊各類損害、破壞、侵犯治理開發成果的行為。
⑨ 四荒地一般能承包多少年
不超過五十年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最長不超過50年。
1996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由於「四荒」治理開發投資回收期長,風險大,必須有長期穩定的政策。允許「四荒」使用權一定50年或更長的時間不變。
1998年11月7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通知》「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1999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實施退耕還林後,必須確保退耕農戶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種植的林木所有權,並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權屬所有證明。
⑩ 拍賣「四荒」資源使用權按什麼程序進行
(1)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方案,實行版公開競投權;
(2)競投者向轉讓機構申請登記,並繳納一定數額的競投定金;
(3)轉讓機構組織競投者現場踏查,明確轉讓「四荒」使用權的范圍和相關事宜;
(4)通過公開競投,競價高者為中標者;對未投中者於競投結束後一周內如數退還競投定金;
(5)出讓方、受讓方和監督方簽訂「四荒」資源使用權拍賣協議書(合同);
(6)鄉(鎮)人民政府對協議書(合同)進行核查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司法部門公證,並向受讓方頒發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四荒」資源使用證。
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四荒」資源使用權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