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地滿40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㈠ 40年產權是什麼怎麼回事房產到期後的土地出讓金該拿多少
你需抄要區分兩個概念,一個房屋所有權,這是沒有使用年限限制的;二是土地使用權,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個人所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如房屋一樣的所有權。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因此,售樓小姐說的40年產權應該是指房屋所附著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是40年。40年之後只需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具體繳納多少目前沒有規定)。房屋是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的。
㈡ 四十年產權到期後要交的土地出讓金是怎麼算
買產權為40年,需要注意:
(1)一般所說的40年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的長短40年。
(2)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和房屋的所有權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政土地出讓給開發商的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時候算起的。而房屋的所有權則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包括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一般,在土地使用證上標注的終止日期,指的是用於建築的地塊使用期限。而「房屋所有權」年限,根據《物權法》規定,市民購買房屋後,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這個許可權是終身有效的。
產權到期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到期後居民也就沒有了土地使用權。而房屋是附著在土地上的,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房屋使用權也就成了問題,這時居民必須續交土地使用費,從而延長土地的使用時間,這樣房屋就可以繼續使用下去。
房屋產權是指:
(1)房產的所有者按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對財產的佔有權利、使用權利、收益權利和處分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即所有權在行使時不需要他人的特定協助,而債權人則需要債務人的存在;
(2)它具有排他性,即房屋主可以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任意處置產權而他人不得干涉;它存在唯一性,即產權所有人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但不許可存在兩個內容相同的產權。
㈢ 商業用土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期滿後如何呢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麼標准,這些問題並沒有細則規定。溫州部分住房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問題已經引發了國家層面關於這一點的初步解決方案。
(3)商業用地滿40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㈣ 40年產權到期了,土地出讓金怎麼算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版滿的,自權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上面的法律法規顯示,70年產權住宅可自動續期,而40年的公寓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但具體怎麼執行並未看到有任何細則出現。具體請垂詢當地不動產登記局。
㈤ 40年產權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回按成交價不低於答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㈥ 商業用地產40年使用年限到期後,國家法律規定如何處理免費自動延期還是說需交納一部分金額
你好,目前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只能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這回個是有年答限的
一般商業用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
40年到期後,如果房子沒有質量問題還能繼續使用,那麼你就要按照你房屋所分攤的土地面積再交40年的使用權的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准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就算一個平方在40年後漲價到1萬一個平方米,也就幾萬元呢!目前最高的土地出讓價格也就5000左右每平方米。
㈦ 商業用地,40年產權,普通住宅,到期後怎麼辦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版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權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拓展資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㈧ 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該怎麼辦
按照現在的政策,是說有兩種狀況。一是到年限以後,政府收回重建,給你拆遷補償,40年以後土地雖然不是你的了,但房屋永遠都是你的,必須給一定補償。二是政府不拆,你去土地局繳納土地出讓金,每平米得幾十塊錢吧,再住四十年。
這話說的有點早了,中國的商業房產還沒有超過30年的呢,超過的都成危房了。
㈨ 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40年到期後的的建築該如何處理!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回地答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㈩ 40年產權到期後要叫多少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抄金計算方式:
一襲.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