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
① 土地證跟土地使用證有什麼區別
最近一則新聞,雲南省玉溪一公安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集資詐騙案,一對夫婦以一酒店經營權及偽造的土地證等重復抵押和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涉案資金高達600多萬元。文中涉及「土地證」是什麼?它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什麼是土地證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土地證的種類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09年1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
土地證的作用
土地證作用就是擁有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土地證上會註明該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使用者等相關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下面是土地證的具體作用,在什麼時候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一)、土地使用權的行使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1)、按約定或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4)辦理過戶登記。(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後,作為資本出資或入股,用於合資、合作、聯營等,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應注意:(1)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但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發生轉讓,不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向公司、企業法人投資或者與他方成立公司、企業法人等,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土地使用權抵押應注意:(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隨之抵押。(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3)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應注意:(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除符合下列條件的以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權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4)依法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5)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二)、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批准文件規定的條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違反了這些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禁止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土地,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對閑置土地的情形、處置方案、土地閑置費、收回閑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及對閑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詳細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2).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建設用地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類32小類。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權機關批准,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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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請問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區別
1、作用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管項目的選址、性質、用途等;《建設用地批准書》主要管項目在建設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國有土地使用證》主要管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註明。
2、頒發的部門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國土部門;《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
3、頒發的對象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單位或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產權單位或個人。
4、領取的時間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徵收土地前;《建設用地批准書》——項目建設前;《國有土地使用證》——項目建成以後。
5、發放的順序。是憑土地出讓合同先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然後辦理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和用地批文。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1、《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2、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2)土地證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擴展閱讀:
在土地使用方面,除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外,還有《建設用地批准書》。它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序經批准後。
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一般是在項目建設前領取。
③ 土地證與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對土地這種特殊的資源分派出的一種權利,具體有所有權、內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容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其是一種權屬憑證。 賬務處理為: 借:無形資產/國有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購入) 或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
④ 建設用地批准書與土地證的區別
兩者區別:
1、使用領域不同
建設用地批准書是用於在土地版上建設建築,權土地證是用於證明土地的所有權
2、代表含義不同
建設用地批准書表明土地所有人可以在土地進行建設項目,土地證是表明所有人可以對自身財產的使用權
3、權利不同
建設用地批准書是執行自己的財產使用權,土地證是財產擁有權
(4)土地證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 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佔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物權法》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⑤ 土地使用權與土地證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對土地這種特殊的資源分派出的一種權利,具體有所有權、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其是一種權屬憑證。
賬務處理為:
借:無形資產/國有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購入)
或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
⑥ 請問土地使用權證與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關系是什麼呢
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⑦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區別在什麼
你是把一句完整的概念人為拆分成了兩層意思。其實,政府土地出讓行為,准確的表述就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獲取土地使用權後,你的土地證就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證載內容、項目中再記載「土地面積、用地性質、使用期限」等。
⑧ 土地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的區別
建設用地批准書是批准用地的文件。土地證是取得批准文件後才能申請登記的使用權。
⑨ 建設用地批准書與土地使用證的關系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建設用地批准書》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序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三者的區別?
1.作用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管項目的選址、性質、用途等;《建設用地批准書》主要管項目在建設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國有土地使用證》主要管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註明。
2.頒發的部門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國土部門;《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
3.頒發的對象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單位或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產權單位或個人。
4.領取的時間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徵收土地前;《建設用地批准書》——項目建設前;《國有土地使用證》——項目建成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