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總登記實施細則
A.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的6 檢查驗收的時間要求
按照本辦法,縣級自查、地市級驗收原則上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檢查原則上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國家級抽查原則上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B.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的土地登記辦法
具體實施請看《土地登記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廣大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部決定在已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開展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提高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重要地位的認識
(一)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積極性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相對滯後,農民對自身的權利不清,義務模糊,不能從自身利益出發,主動抵制亂占濫用耕地等違法行為,同時,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通過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集體的產權主體地位以及農民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系,將農民與土地財產權緊密聯系起來,就會激發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從而在機制上將保護耕地變成農民的自覺行動。
(二)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法律確定的農民集體的重要財產權。通過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農民集體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所有權及其范圍,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的需要。同時,通過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依法對存在爭議的土地進行調解、確權,將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消除影響農村穩定的消極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解決農村土地管理問題的有效措施。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對薄弱。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權屬管理,是解決農村土地問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過盡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主體,明確國家、集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明確集體土地的權利義務,將有助於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證各項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實。
(四)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國土資源統一管理的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相對滯後,影響了土地統一登記的進行,也造成了土地統一管理的困難。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盡快開展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設用地等各類用地納入到統一的登記體系中,避免各類用地的權屬糾紛,保證土地登記的統一性,將為全國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全面落實《土地管理法》和宣傳有關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須依靠以土地為生存之本的農民,通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促進土地基本國策的落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土地證書發放到農民集體手中,是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內容,必將使農民更加重視自身權利,增強其學習、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識的積極性,從而在廣大農村掀起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關土地政策規定的熱潮。
為此,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站在加強國土資源統一管理,建立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機制,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從國土資源管理長遠發展的戰略出發,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工作如期、圓滿完成。
二、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具體確權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考慮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證時,可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直接發放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採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並註明土地所有權分別由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將《集體土地所有證》換發到組。
對於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
(二)能夠證明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
(三)不能證明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以「хх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
C.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哪些程序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
1、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4、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
6、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流程及具體操作辦法
包括每個村組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說就是包括每個村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包括了「林權證」、「草原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它相當於身份證,其他證相當於「工作證」。我們現在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就是給農村集體土地辦「身份證」,每塊土
地還要編號相當於身份證號碼。整個過程是個復雜而嚴謹的過程,是一個依法依規相互配合的過程,要使整個過程完成順利,必須環環緊扣,不僅要講究依
法依規,而且還要講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體的操作程序給大家做個詳細的說明:(整個程序包括九個部分)
(一)工作準備階段。
此階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機構、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業務培訓、權屬資料整理,編制工作方案,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成立鄉(鎮)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及土地權屬糾紛調處領導小組工作機構,備登記所需表冊及設備,收集資料。
市集體土地發證辦公室收集:
涉及國土部門(土地詳查等資料)、林業部門(林權制度改革成果資料)、農業部門(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有關資料)、民政部門(行政勘界成果資料),水利部門(水域及水利設施的有關資料)規劃部門(鄉(鎮)新農村規劃資料和有關農村測繪成果)等等。
村小組收集:主要是權屬資料:
(二)發布通告階段。
市人民政府向轄區內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通告。通告的內容包括土地登記區的劃分、土地登記的期限、收件地點、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張帖;二是直接送達申請人。
(三)提出申請及申報飛地階段。
申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權屬界線所封閉的宗地為基本單元申請土地登記,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本村所轄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提出申請,其中「一村一組」或「多村一組」的以村民小組申請,「一村多組」的以聯組(自然村)申請
(四)地籍調查階段。具體操作是:
(1) 由鄉政府、國土分局、村組幹部和技術隊伍,組成外業調查組,分四個小組,每組3-5人。(2)按調查計劃,向調查宗地相鄰單位發送指界通知,組織進行權屬調查指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調查的指界人要指定村民小組長以及對權屬情況比較了解的年長一些的同志參加,並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指界人可以由村民小組內多數群眾推舉(名單定出後,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書),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為土地使用者。(3)在調查每一宗土地權屬和界址時,外業調查組提前送達指界通知書本村代表和鄰村代表都要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到實地進行現場指界,外業調查組的工作人員現場進行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經雙方認定的界線,雙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4)對有爭議的界線,能調解的現場調解,不能現場調解的,雙方填寫《爭議緣由書》存檔。市集體土地發證辦公室專門從國土、林業、農業部門抽調了技術骨幹,參與糾紛的調處。(5)缺席指界或指界人無故不簽字蓋章的,從調查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重新劃界申請的,地籍調查界址確認表和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為准。缺席者如有異議,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的,須承擔重新調查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否則視同對確定的界線無異議。(6)作業技術隊伍主要利用第2次土地調查的成果資料,採用影像判讀、航測成圖與實地測量相結合的技術路線,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建制鎮調查和村莊調查,從而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D.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誰登記發證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的權利歸屬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具體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中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城市市區的土地;(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於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的使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和特殊保護。
這里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同時還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E.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的1 總則
1.1目的
為保證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質量,規范統一自查、驗收、檢查和抽查(統稱為檢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方法,特製定本辦法。
1.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自查、驗收、檢查和抽查,國土資發[2011]60號文件下發前形成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按當時的規范和標准一並檢查驗收。
1.3檢查驗收依據
a) 《土地調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2008年)。
b) 《土地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2007年)。
c)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1995年)。
d)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
e)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f)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12]41號)。
g) 《國土資源部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9號)。
h)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2003年)。
i)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2009年)。
j)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GB/T 21010-2007)。
k) 《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
l) 《土地利用資料庫標准》(TD/T 1016-2007)。
m) 《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
F.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的3 檢查驗收資料准備
檢查驗收資料由縣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專組織制備。具體包屬括下列資料:
a) 地籍調查資料。主要包括地籍調查表(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宗地圖、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控制測量成果、地籍圖、界址點測量成果、面積分類統計匯總成果等。。
b) 土地登記資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等。
c) 信息化成果。主要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庫、數字化檔案等。
d) 文件資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實施方案、技術設計書、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檢查驗收文件、工作簡報、自查報告、檢查記錄、整改記錄、工作日誌,各類通知、意見、紀要等工作組織實施和技術政策規範文件等。
G.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依據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依據是:
土地管理法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土地確權證據依據是: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
4、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佔有還是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
10、生效的遺囑
土地確權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在土地確權過程中,確權機關必須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有關土地確權的規定。合法性原則包含既要遵循實體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兩個方面,違反實體法或程序法,都將構成對合法性原則的破壞。
(二)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土地確權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即土地確權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內容應合乎情理。堅持合理性原則既有利於保障行政權力合法行使,也有利於維護公民、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原則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城市不存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其土地自然應屬於國家所有。
(四)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可變更原則
國有土地可以由農民集體長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對於國家建設徵收後,由於種種原因又退還給原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其國有土地的性質不得改變。
(五)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
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經歷了幾次大的調整,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土地權屬狀況十分復雜,致使土地權屬糾紛不斷,使土地確權工作面臨相當大難度。因此,在確權工作中,必須堅持尊重歷史和現實、分階段處理的原則,即既要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慮當前土地使用的實際狀況,正確處理國家與集體、集體與集體、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關系。
(六)有利於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原則
在實施土地確權時,盡可能地全面考慮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堅持有利於社會團結、穩定這一處理原則,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H.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政策解答
問: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哪些意義?
答: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是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決策。這項工作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而深遠。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文件。與此同時,對推進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緊研究、論證,爭取早日形成《意見》。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也是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從而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土地流轉先確權征地須按證補償
問:由於作用不明顯、應用不夠,地方黨委政府和廣大農民對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積極性不高。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答:對於這種情況,《通知》要求強化證書應用,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身份證」須覆蓋所有「工作證」
問:「全覆蓋」是什麼意思,是否覆蓋林地、草地有關用地權證?
答:首先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林業部門、草原部門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落實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面覆蓋,與林地、草地登記發證有效銜接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協調難度。對此應當堅持一點,土地證書與林權證等其他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關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包括全部農村范圍的集體土地。
登記發證應「是誰的就發給誰」
問: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到村還是到組,這個地方反映強烈的問題怎麼處理?
答:是誰的就發給誰。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屬於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實際中,屬於村集體、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實地也是比較清楚的。
「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問: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城市周邊地區,「小產權房」問題突出,還有「村改居」等問題,對此如何處置?
答:土地登記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意見》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對於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求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認定合法後,方可走程序並確權登記發證。對於違法違規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等重點工作中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問題,要盡快完成綜合改革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的需要。
「撤村建居」涉及問題十分復雜,必須把握三點:一是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徵收為國有的,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只能通過徵收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確權登記給農民集體,不能給城鎮居民委員會。對「撤村建居」後,未徵收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下一步國家出台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I.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的5 檢查驗收的方法與內容
檢查驗收工作主要採用外業巡查、外業抽樣檢測、內業查看的方法開展,重點檢查成果的完整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任務完成情況、權屬調查成果、地籍測量成果、土地登記成果、文件資料、資料庫成果等。
5.1任務完成情況檢查
通過內業統計檢查任務完成情況,填寫表1。主要內容有應完成地籍調查的面積/宗地數、已完成地籍調查的面積/宗地數、應確權登記的面積/宗地數、已確權登記的面積/宗地數、爭議地的面積/宗地數、地籍調查完成率(面積/宗地數)、確權登記完成率(面積/宗地數)等。
5.2權屬調查成果檢查
通過內業資料和外業實地查看的方法檢查權屬調查成果,填寫表2。檢查的內容如下。
a) 宗地代碼編制是否正確,做到不重不漏。
b) 權源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合法。
c) 權屬調查確認的權利人、權屬性質、用途、年限等信息與權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d) 集體土地權利主體和主體代表認定是否正確。
e) 指界手續和材料是否齊備。
f) 界址點位和界址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界址點的設置、界址線描述與實地是否一致,界標設置是否規范。
g) 界址點和界線描述與宗地草圖標繪是否一致。
h) 宗地草圖內容是否與實地相符、齊全、清晰易讀、完整正確。
i) 有關表格填寫是否完整、清晰,文字描述是否簡練、准確,結論是否清楚、正確,手續是否完備。
j) 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是否清楚,爭議范圍是否准確。
k) 地籍圖與地籍調查表、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土地權屬協議書、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的描述是否一致。
l) 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內國有土地、飛地是否扣除。
5.3地籍測量成果檢查
採用外業實地查看和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地籍測量成果,填寫表3-1和表3-2。檢查的內容如下。
a) 坐標系統、地圖投影、分帶是否符合要求。
b) 控制測量資料是否完整規范。
c) 施測方法是否正確,各項誤差有無超限。
d) 起算數據是否正確、可靠。
e) 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規定。
f) 地籍圖上地籍、地形要素是否錯漏。
g) 圖式使用是否正確,圖面整飾是否清晰完整,各種符號、注記是否正確。
h) 圖廓整飾及圖幅接邊是否符合要求。
i) 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面積量算方法及結果、分類面積匯總是否正確。
5.4土地登記成果檢查
通過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土地登記成果,填寫表4。檢查的內容如下。
a) 是否使用國家規定的土地登記表格。
b) 是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土地確權登記。
c) 土地登記資料是否缺失、不規范或存在錯誤。
d) 土地登記結果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公告。
e) 土地登記卡是否填寫齊全並加蓋人民政府印章或土地登記專用章。
f) 土地登記申請書、審批表、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是否一致,填寫是否規范。
g) 土地登記審批表審核意見是否填寫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號。
h) 土地登記程序是否合法。
5.5文件資料檢查
通過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文件資料,填寫表5。檢查的內容如下。
a) 組織機構是否健全。
b) 項目經費是否足額並及時到位。
c) 各種管理文件是否齊全。
d) 技術設計書(技術方案、工作方案)是否經過審定。
e) 技術方法、技術手段、作業程序、質量控制是否與技術文件具有一致性。
f) 填寫的檢查記錄和檢查結論是否真實。
g) 檢查比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6成果信息化檢查表
通過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資料庫,填寫表6。檢查的內容如下。
a) 權屬調查數據是否入庫。
b) 地籍測量數據是否入庫。
c) 登記審批數據是否入庫。
d) 地籍檔案是否數字化。
e) 是否具有數據瀏覽功能。
f) 是否具有數據輸入與輸出功能。
g) 是否具有數據編輯功能。
h) 是否具有數據查詢功能。
i) 是否具有數據統計分析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