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申請
①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辦理國有出讓用地
你好,為你解答,望採納
《物權法》第l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第184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4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甩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4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62條第4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條:農業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為了保證「居者有其屋」,我國法律對宅基地的轉讓給予了極為嚴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故法律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並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有一定的范圍,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且該成員必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且面積符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轉讓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和住房歷來是農民的生存基礎,幾千年來農民對土地有極大的依賴性,限制宅基地轉讓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穩定農村的社會秩序,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確須轉讓的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切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城市居民不能直接從農民或村集體手中購買土地使用權。如需購買,則應由政府先依法向村集體征地,再向需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出讓土地,征地補償費和土地出讓金均需由需地人交納。只有這樣經過合法程序建房才會取得合法財產權,否則屬違章建築。政府有權予以沒收或者拆除,並處以罰款。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因此,不論在城鎮或農村,公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宅基地不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對於宅基地所有權不能轉讓和買賣,也不發生繼承。
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屬於《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的范圍,房屋是可以發生繼承的。而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或稱「房地不可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轉移(包括買賣、繼承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這是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而另一方面,由於我國農村的住宅用地有其特定的社會福利性,同時帶來了宅基地使用權的身份性。因此,法律一方面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於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的考慮,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的繼承又需要規定限制。「房地一體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個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繼承人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之所有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是房屋繼承的結果。如果房屋滅失,則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宅基地使用權。
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無須辦理登記即可發生權利取得的效力,但是對於因繼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再發生流轉、消滅的,依據《物權法》第l55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有利於更好的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定紛止爭。
【相關案例】
甲因遷居到小城鎮,遂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賣給鄰居乙(乙在農村並無宅基地)。幾年後甲覺得還是住在農村比較愜意,希望能申請到一新的宅基地使用權,以建一新的住宅。但是土地管理部門駁回了甲的申請。問:甲有權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嗎?
本案涉及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
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但村民的房屋是可以買賣的,但需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手續。甲和其鄰居乙都是村集體組織成員,且買方並無其他宅基地,因此不違反一戶一宅的規定。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出賣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因此,建議進城務工的人慎重出賣在農村中的房產,防止再回到農村時無房屋居住。
②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如何獲得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審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③ 宅基地使用權證在哪裡辦理
第一步,當抄建房者准備建房並選好地點時,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申請必須註明建房者的個人信息、建房原因、地點、四至等相關情況。所選的建房地點要符合土地法的相關要求。申請必須經過建房者所屬村組社長和村委會的同意蓋章。
④ 宅基地使用權證如何辦理在哪辦
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農村辦理宅基地證流程如下:
工作程序
審查證件→情況調查→測量尺寸→填寫報表→上報審批→發證
變更基本條件
1、申請人戶口必須在本村。
2、申請人戶口必須是農業戶口。
3、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證。
需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5、原土地登記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證原件。
6、更正後填寫的土地登記卡三張。
(4)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擴展閱讀
宅基地過戶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故農民個人之間不能私下轉讓或過戶。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過戶給您後,宅基地使用權也相應轉讓。您在申請房屋過戶手續時可同時辦理相應的宅基地過戶手續。
因此宅基地其實是可以過戶的。當然過戶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各地的宅基地管理辦法也有一定的差別,辦理宅基地過戶的條件和手續也有所不同。根據國家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宅基地辦理過戶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雙方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都是本村的村民;
2、雙方都應年滿18周歲;
3、受讓人名下無宅基地。
辦理程序如下:
1、准備好相關過戶所需的申請材料;
2、原宅基地和現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員會申請;
3、村委會向國土資源所申請;
4、國土資源所地籍調查,或國土局地籍調查,公示十五日;
5、由所報國土資源局進行辦理。
辦理所需材料:
1、個人申請
2、村委會證明及村委對現土地使用者的資格審查意見
3、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
4、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5、權屬變更表
6、地籍調查表
另:宅基地登記根據不同的審批時間分類處理,不同的審批時間需要提供不同的登記材料,上述其他相關材料將根據宅基地使用權者當時審批的時間來確定,具體業務還需到所在地國土分局(所)進行咨詢、辦理。
⑤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問題
樓上的兩條回答都是錯誤的。
1.對於你父親被誤導簽訂的協議,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民事行為,人民法院也無權決定是否撤銷,而會要求你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土地使用權雖然是公民的民事權利之一,但是在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以及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使用制度的我國,是一種需要基於特定法律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權利,作為民事主體的你父母和你叔叔無權擅自處分這種權利,如果要處分,也必須要依據一定的批准程序通過原批准機關確認才能生效。這是行政法調整的范疇和行政管理范圍,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不能替代法定的行政程序。
換句話說,在我們國家,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你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怎麼能處分與所有權相關聯的使用權呢?打個比方通俗地說明一下,比如我把我的電腦借給你使用,你不通過我,與第三者簽訂協議,把我電腦上的顯示器處理給第三者,你說這個協議有效嗎?
從你所述的情況來看,土地證書上是你爸爸的名字,10多年前已經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說明你爸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你父母不懂法律,被誤導簽了一份草擬的協議書,上面寫將你爺爺原來的宅基地,即160平方米對分,也就是你爸爸和你叔叔各得80平方,這些都是越權行為。只要未經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確認並變更土地證書的內容,這樣的協議屬於違法協議,從一簽訂開始就是無效的。
你父母無需到法院去,那樣太煩,只要向你叔叔家公開表示推翻協議就可以了(當然要取得表示推翻的有關證據)。即使將來發生爭議,人民政府會維護自己原來發放的土地證的,但當事人通過人民政府進行真實意思表示願意放棄並且重新核發土地證確認土地權屬除外。
2.你是否有權申請宅基地與你是否另立戶口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修正)、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修正)的有關規定,上海市農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居民戶,可以申請建房用地:
(一)墾區移民戶和因國家建設或者鄉(鎮)村集體建設拆遷的居民戶;
(二)低於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的居民戶;
(三)同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達到結婚年齡,要求分戶建房的居民戶;
(四)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戶。
其中:
上海農村個人建房戶可申請建房用地的人數按常住戶口計算,其中領取上海市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建房用地按2人計算。
據此,我認為你已經24歲了,已經超過了法定婚齡,有權申請宅基地。因為即使你沒有另立戶口,也具備了上海市農村宅基地的分戶條件,何況你實質上並沒有分戶,只是在你父親原有宅基地上重新申請而已,也就是將你父親原有的土地使用權合法變更或部分變更到你的名下而已。
3.你雖然有權申請,但人民政府是否會批准你的申請,還要取決你家所處的地理位置,即你所要申請的建設用地是否符合上海市城市規劃要求。《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浦東新區的有關規劃將浦東新區規劃為城市化地區和非城市化地區兩個部分。你未提供你家所處的具體地理位置,還不能確定你家究竟是城市化地區范圍還是非城市化地區范圍,如果是非城市化地區范圍,還要看你家所處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你所在鄉鎮的建設規劃范圍。強烈建議你到當地鄉鎮的人民政府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規劃局咨詢。
4.申請批准程序。原來上海市規定,上海市農民建房只需所在鄉鎮的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後來上海市對有關地方規章作了若干修正,其中在審批程序上修改為農民建房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地說,你應該到你所在鄉鎮的人民政府領取和填寫有關土地、建房的有關審批表格,經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加蓋印章並經所在鄉鎮的人民政府審核並加蓋印章後到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局、土地房屋管理局辦理。
5.必須說明的是,你在開頭提到的「現在傳說房子要拆遷了」這句話,需要核實是否准確。因為根據有關規定,一旦某一個地塊按照合法程序被納入拆遷地塊並且已經發布了拆遷通告,那麼該范圍內的所有土地、建房審批都將凍結。
⑥ 如何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需要抄使用宅基地襲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6)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⑦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