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歌版權
A. 版權局的標志(是兩個英語字母)
關於版權的標志:
1 © Copyright Reserved
2 ® Registered
B. 如何界定一個字體的版權(是否屬於侵權)
如何界定一個字體的版權:
確定字體是否收費,可通過撥打字體廠商電話,網路查詢等。
2.確定是否用於商用,所有字體如果用於個人作品展示、參加各類非商業性比賽等非商業活動,字體廠商不追究版權問題。
3.確定是否變形,文字變形是否超過50%,上述50%是法律法規界定,十分模糊,通常設計中字體變形或者造字,請注意變化盡量大一些。
綜上所述:收費字體在未購買版權的情況下用於商業用途,且變形較少或無變形,即涉及侵權。
(2)字母歌版權擴展閱讀
著作權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C. 為什麼要有版權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對要求版權保護須履行一定手續的國家,《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核心為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復制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這樣一種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保護作品范圍。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
2、非自動保護原則。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即必須加註「版權保留」標記方予保護。
3、保護期。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
4、無追溯力規定。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
5、以國民待遇為原則。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系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本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里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和翻譯權;翻譯,或是享受與一般著作權同樣的保護,或是發行7年後按法定許諾制度處理,二者任擇其一。
7、如與伯爾尼公約的條款發生沖突時,服從伯爾尼公約;如與美洲國家之間已經簽定或以後將要簽定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條款發生沖突時,則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的拉丁美洲國家適用最新簽定的協定或公約;除上述情況外,各國之間已經達成的協定,如與世界版權公約發生沖突時則服從世界版權公約。
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D. 包裝上的英文字母存在侵犯版權嗎
字母本身不侵權,但是字母的設計侵權了。圖一作為獨創設計,基本符合美術作品版權的要求,圖二的線條圖與圖一的構思構圖、整體風格高度近似,並且用於商業目的,已經構成侵權了。
E. 下載歌曲全是版權,電腦版有沒有免費下歌的
這個還真沒有,只能是一首一首的自己找,出個合集分分鍾被封,風險大
F. 26個英文字母有版權嗎
26個英文字母沒有版權,是古往至今流傳下來,不知是何人創立的,那是還沒有版權的法則,所以這些字母是沒有版權的。
G. 這個關於版權的標志
關於版權的標志:
1 © Copyright Reserved
2 ® Registered
3 T.M. Trade Mark
TM」常見於國外商標,它是英文「trade mark」的縮寫,「trade mark」的中文意思是「商業標記」,所以「TM」的意思就是「商標」,它的作用就是告訴人們,這個它所標注的圖形或文字是這個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不是名稱也不是廣告宣傳。而「R」是英文「register」的縮寫,「register」的中文意思是「注冊」,商品或服務打上這個標記,就是告訴人們,它所標注的圖形或文字不但是商標,而且還是注冊商標,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未經授權,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擅自使用。現在知道TM和R的區別了吧,「TM」是商標標識,「R」是注冊商標標識,二者受法律保護的力度是不同的TM 版權所有
R 注冊商標《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對要求版權保護須履行一定手續的國家,《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核心為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復制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這樣一種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保護作品范圍。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
2、非自動保護原則。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即必須加註「版權保留」標記方予保護。
3、保護期。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
4、無追溯力規定。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
5、以國民待遇為原則。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系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本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里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和翻譯權;翻譯,或是享受與一般著作權同樣的保護,或是發行7年後按法定許諾制度處理,二者任擇其一。
7、如與伯爾尼公約的條款發生沖突時,服從伯爾尼公約;如與美洲國家之間已經簽定或以後將要簽定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條款發生沖突時,則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的拉丁美洲國家適用最新簽定的協定或公約;除上述情況外,各國之間已經達成的協定,如與世界版權公約發生沖突時則服從世界版權公約。
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H. 民族音樂、古典音樂版權界定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對要求版權保護須履行一定手續的國家,《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核心為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復制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這樣一種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保護作品范圍。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
2、非自動保護原則。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即必須加註「版權保留」標記方予保護。
3、保護期。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
4、無追溯力規定。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
5、以國民待遇為原則。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系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本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里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和翻譯權;翻譯,或是享受與一般著作權同樣的保護,或是發行7年後按法定許諾制度處理,二者任擇其一。
7、如與伯爾尼公約的條款發生沖突時,服從伯爾尼公約;如與美洲國家之間已經簽定或以後將要簽定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條款發生沖突時,則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的拉丁美洲國家適用最新簽定的協定或公約;除上述情況外,各國之間已經達成的協定,如與世界版權公約發生沖突時則服從世界版權公約。
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I. 網頁版權怎麼寫
1、一般有以下幾種寫法:版權歸xxxxxx所有;只能用於xxxxxxx;使用本品須xxxxxxx同意,違者必究。
2、版權聲明就是指權利人對自己創作或獲得許可作品權利的一種口頭或書面主張,一般包括權利歸屬、作品使用許可方式、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內容。
3、正確的格式應該是:Copyright [dates] by [author/owner]。© 通常可以代替Copyright, 但是不可以用(c)。 All Rights Reserved 在某些國家曾經是必須的,但是現在在大多數國家,都不是法律上必須有的字樣。
4、參見下面幾個正確的格式:©1995-2004 Macro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2004 Microsof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 2004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1995-2004 Eric A. and Kathryn S. Meyer. All Rights Reserved.請注意標點符號和大小寫的用法,這也是專業精神的一種體現。
5、一般的,只要顯示最新的年份即可,也可以顯示從某個起始日期開始,到現在為止。如果你加了這行字,請注意每年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