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的知識產權
⑴ 關於 書店的 知識產權和違法
你把書借給讀者,這樣經營沒有問題。但是,你把書做成電子版出租就有問題了。
首先你要掃描書本,這就已經侵犯了作者的復制權;利用它來盈利,就更沒有辦法免責了;如果你在網上傳送,還侵犯了其信息網路傳播權;就算讀者看完刪了也不行。你想啊,本來作者可以自己賣或者出租電子版的,結果你給經營了,這能不違法嗎,呵呵。
至於圖書館是不一樣的,首先它是公共服務機構,法律也允許它可以有一些特別的權利。個人不能和圖書館比較。
⑵ 圖書館工作中涉及到哪些知道產權問題如何規范運作
圖書館是從事文獻信息搜集、加工、存貯、傳播、研究等活動的場所,其工作的每一個環節與知識產權保護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特別是在圖書館角色已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圖書館除了承擔傳統的信息收藏、傳播任務外,還承擔了部分信息出版商整理出版各種形式的信息產品的任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也不再局限在如何「合理利用」他人的信息資源,還包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合法地保護自身的權益,因而知識產權問題更加受到圖書情報界的密切關注。基於此點,本文將就圖書館可能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信息搜集整理與知識產權保護
信息搜集是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工作的基礎,在此方面圖書館主要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是所收集的信息產品是否為合法的信息產品。我國在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2年加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兩個國際公約,在1992年又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因此在法律上,不論是國內作品還是國外作品在我國境內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條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其製作作品也就是非法出版物。
二、信息服務與知識產權保護
1、借閱:書刊借閱是圖書館為用戶提供的一項主要服務方式。對於著作權人的圖書外借,圖書館界歷來有「公共借閱權」之爭。這里的「公共借閱權」是指著者因圖書館將其所著圖書借給讀者而獲得報酬的一種權利,它在西方國家發展很快,目前英美等國已開始在公共圖書館中推行該制度。但在我國,由於我國的經濟、文化還不夠發達,若採用「公共借閱權」制度將不利於知識的傳播,對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也會產生消極影響,因此《著作權法》作了明確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這種作法是否合適,目前仍有爭議。
2、復制:復制是使信息得到廣泛傳播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它在《著作權法》中被定義為「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但現代技術的發展,似乎為復制的內涵又賦予了新的意義,光碟刻錄、電子掃描,網上信息下載等新型方式都已被看作是復制的重要方式。雖然,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或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皆屬於復制合理利用的范疇,但是由於新的復制方式及其復制對象的特殊性,促使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一些問題。
首先,將原有的印刷品形式的作品數字化提供給用戶使用是否為合法行為,是否產生了新的作品,此點業界目前已基本有了結論即並未產生新作品,在「合理利用」范圍內的復制是合法的,但不得出版發行;其次,用戶通過INTERNET或區域網下載圖書館放在網上的信息,需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還是可任意復制,這個問題與數字化作品的傳播方式的認定有密切關系,現在仍是一個爭論的焦點;第三,若用戶閱覽圖書館放在網上的信息,其暫存於隨機存儲器中的信息是否已構成復制行為,讀者是否有權對其進行各種形式的處理。因此,圖書館在開展復制服務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就極易造成侵權,對此我們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3、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近幾年來,計算機網路的迅速發展和全面普及也帶來了新的信息傳播方式:網路傳播。網路傳播這種方式,不但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大的范圍內傳播文字信息,而且可以傳遞給用戶聲音、圖形、圖像和動畫等多媒體形式的信息,這使得圖書館利用網路來進行信息的傳播變得越來越普遍。將數字化作品進行網路傳播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常見的有電子資料庫的檢索、視頻點播、網路遠程教學等。
1)電子資料庫具有存貯量大、檢索方便、快捷,可以包含文字、聲音、圖像等多種信息的特點,從其問世以來就備受信息工作者的青睞,特別是WWW檢索方式的出現,普通用戶不需經過培訓也可便利地查到所需信息,因此大多數圖書館都引進或自建了各種各樣的資料庫並通過區域網或INTERNET網向用戶提供服務。
2)視頻點播是一種新興技術,通過視頻點播,用戶可以在遠端利用計算機或電視機的遠程遙控器,通過網路隨心所欲地從圖書館所收藏的大量視頻資料中獲取自己需要的視頻節目。此種方式是圖書館向用戶傳播視頻信息的重要方式。
3)網路遠程教育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計算機網路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教育方式,人們可以在計算機網路的環境下,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實現「隨時、隨地的互動式」教學活動。圖書館是開展網路遠程教育的重要基地,大量的教學軟體和信息資源需要經過圖書館在網上傳播給讀者,以滿足他們的信息需求。
對於網路傳播這種方式,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我們首先應該明確的都是將數字化作品通過計算機網路向公眾傳播是一種怎樣性質的行為,其次需確定的是這種行為是屬於一種合理使用作品的行為還是屬於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對於第一個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有些學者認為是「發行」行為,其理由是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而用戶從網路中下載一件作品時,只要數字化信息進入到用戶的RAM中,就可以穩定地在一定時間內或者永久地被再現原作品,也就構成了「復制」行為,從而構成了「發行」行為。另外有些學者則認為是類似「廣播」行為,理由是播放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手段傳播作品,而網路傳播作品和同有線電視傳輸作品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且將網路傳播看作公共傳播行為還可避免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無需擴張「發行」的定義。對於第二個問題,大多數人認為除了合理復制外,為讀者提供作品的持久性拷貝需經過版權人的授權,這類授權可以通過簽署許可協議的方式來明確,比如:限制允許訪問的范圍即只有在特定的地點或特定的域名范圍內才能訪問,訪問作品時按次收費,通過數字水印、電子簽名、密碼、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認證技術等技術方式限制讀者對該作品的拷貝和傳播等。
4、信息咨詢服務:咨詢服務主要是代用戶詳盡地查找專題情報以及編制各種二次文獻及三次文獻的工作,是圖書館開展的一項深層次的服務工作。由於這些工作的開展都是建立在研究、加工、整理他人作品的基礎上,而其研究成果即所研究作品的也將部分或全部提供給用戶,因此,在這些工作的開展過程中都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無論是手檢還是機檢方式,如果少量復制相關資料供用戶作教學、科研之用,應該屬於「合理使用」范圍,但若大量復制相關資料,特別是大量套錄資料庫內容供用戶作其它用途使用,則屬於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一般,圖書館在購買資料庫時,與出版商所簽定的合約中,對於合理使用資料庫的范圍都會作出一些明確規定,如用戶的性質、復制的方式、復制內容的范圍等,工作人員應留心這些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5、資源共享:近年來書刊價格的飛速上漲和信息的急驟膨脹,使越來越多的信息工作者認識到只有通過資源共享才能滿足用戶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同時技術的發展也為圖書館間進行資源共享提供了可能,於是在圖書館間形成了各種各樣的聯盟,希望通過聯合訂購、館際互借、文獻傳遞等活動來滿足用戶的需求。這些做法雖然有利於信息的傳播,但也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一個問題即多個用戶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網路和數字技術使用同一份拷貝,這種做法將打破以往版權人及出版商獲取的利益與公眾獲得信息之間的平衡,有些出版商們開始擔心圖書館所購買的第一份拷貝是否將成為眾多用戶的最後一份拷貝。如何在現代技術環境下重新建立二者之間的平衡,既保護著作者的權益又兼顧公眾的利益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三、信息產品的生產
1、編輯作品:按特定目的搜集信息並對其進行加工整理重新編排,形成新的作品一直是圖書館的一項重要工作,傳統的圖書館主要進行的是題錄、索引等檢索工具以及綜述等三次文獻的編制、專題材料的匯編等以紙質為載體的工作,而現在計算機的普及、資料庫技術的成熟以及信息數字化工作的簡化,促使越來越多的圖書館開始涉足資料庫、多媒體作品的生產,譬如,建立館藏書目資料庫、聯合目錄資料庫、各種類型的導航庫、多媒體形式的專題資料庫等。
在這方面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編輯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如何保護自建資料庫、多媒體作品的著作權,另一類是在製作過程中使用他人的作品作為素材,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是否會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由於傳統的印刷型匯編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基本已得到公認,因此這兩類問題的焦點實際上是集中在資料庫和多媒體這兩種作品上。
對於資料庫能否作為編輯作品加以著作權保護目前仍有爭議。資料庫是一種以系統、有序的方式對數據或其它材料進行編排,並通過電子方式表現的獨立作品或信息的集合,按照我國的〖著作權法〗和有關的國際公約條例,可以當作匯編作品看待。但由於資料庫的內容極易被其它人復制,並可根據需要再進行摘取、重新編排,形成新的資料庫,人們很難辨別它是否通過內容選擇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由此引發了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爭議也就在所難免。
多媒體作品是一種通過採用數字技術,將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多種媒體信息同時或交替表達的信息的集合,它通常表現為二類或多類作品的集合。關於這類作品的性質現在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當作匯編作品看待,因為多媒體作品雖然創造了一種新的表現形式,但它並沒有改變匯輯作品的屬性。一種認為不能簡單地當作匯編作品看待,而應當象電影作品一樣,單獨規定為一類作品加以保護,理由是多媒體作品的製作是可以說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經過選材、構思、用多媒體製作軟體按總體設計方案進行腳本、繪畫、聲音的創作、合成、調試最後形成可播放的產品,與電影作品的製作相似,既然電影作品可以單獨作為一種作品,多媒體作品也可以單獨作為一種作品。不論多媒體作品的性質如何,多媒體作品應受到著作權保護是顯而易見的。
按照各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人們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因此不論是資料庫還是多媒體作品,都面臨一個問題:如何才能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採用他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製作。資料庫、多媒體作品在製作過程中往往採用了大量的具有著作權的原始作品,如果要先找到這些著作權人並徵得他們的許可,然後逐一償付其使用費,對任何一個製作單位而言,都是一個需耗費大量時間、人力、物力的事情,在現實中是也難以行得通的。這種情況下有些國家就提出了成立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處理資料庫、多媒體作品製作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原始素材問題,但這只能解決能夠付費的問題,如果著作權人要求付高額使用費,如何協調好權利人和製作者之間的關系,這類機構恐怕還無能為力。
2、計算機軟體的生產:信息管理的自動化離不開計算機軟體,圖書館作為計算機軟體使用者的同時常常也是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在傳統的〖版權法〗中,計算機軟體是作為作品來加以保護,但由於計算機軟體本身的特殊性,我國在1991年6月又特別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因此在我國,計算機軟體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將涉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另外,有些學者認為計算機軟體還應受到〖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目前計算機軟體保護適應法律的主流仍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按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這兩部法規目前還只能保護軟體作品的表達,即計算機程序的源代碼、目標代碼、固化在只讀存儲器中的程序都受二者的保護,而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則不在保護范圍之列。這就給製作者們帶來一些問題,計算機軟體雖是以程序和文檔的形式表達並通過它們來實現某種功能,但整個作品的核心是製作者的創造性構思,他們通過合理組織數據結構,優化處理流程和演算法等手段來實現軟體的高價值,而一但有人利用著作者的構思,再獨立開發出與其作品極其相似的軟體,或者採用特殊的方法,修改一下軟體中變數名、函數名或過程名,調整無關緊要的流程運算順序,則會呈現不同的表現形式,因而可以冠冕堂皇地受到法律的合法保護。另外,計算軟體極易復制且復製成本非常低廉也容易導致非法盜版的現象嚴重。對於這些問題,現在製作者們還只能通過採用一些特殊的加密措施對產品加以保護,從法律的角度如何有效的保護製作者們的權益目前還是一個難題,尚需進一步研究。
四、組織管理與知識產權保護
這方面主要涉及的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劃分以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它權利如發表權、修改權、使用和獲得報酬權等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否則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只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由於在我國,除職工個人發表的文章外,圖書館的信息產品生產一般是信息工作人員作為本職工作的一部分,在工作時間,利用單位的設備去完成的,因此這類作品應屬職務作品,作者可以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它權利則應由圖書館或委託圖書館生產產品的個人或單位所有。現在有很多單位為了避免在產權上發生糾紛,保護其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協調職工及其所屬單位的利益關系,已採取了一些措施,如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或在簽定用人合同時,作為合同的一部分,明確規定職工與單位的責、權、利關系。
五、結束語
1、實際上圖書館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遠遠不只上面所探討的那些問題,像商標、網站域名等也越來越受到業界的關注,由此也可看出,今後圖書館所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會越來越紛繁復雜。這就要求我們信息工作者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同時,要密切關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立法動向,遵循合理使用原則,正確處理產權人和用戶之間的關系,注意教育和引導用戶合理使用圖書館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減少或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2、在印刷媒體環境中,圖書館基本上可依據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其所保障的合理使用原則來滿足用戶的各種信息需求。然而,隨著信息資料由印刷媒體向數字化媒體的轉化,隨著加工、儲存、傳播和利用信息手段的更新和發展,原有的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的需要,因此調整和完善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的工作已迫在眉睫。目前已有很多國家在修改原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以適應信息社會的需要,信息工作人員也應與法律工作者一起密切關注國際知識產權立法及實踐的動向,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並逐步實現與國際貫例接軌,實現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出謀劃策。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TXU200705010.htm
⑶ 圖書館書籍的隨書光碟的傳播有違反知識產權法嗎
沒有,隨書光碟都是經過授權的
⑷ 圖書館的館藏資源受知識產權保護嗎
(1)電影與錄來像的製作與發自行服務;(5)錄音製品;(6)其他(如多媒體產品),也與圖書館有著密切聯
系.因為隨著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網路技術、數字技術、多媒體技術的發展,圖書館服務也向多層次、多元化力向發展,除要向讀者提供傳統紙質載體的文獻服務外,更多的還要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提萬方數據
木漿、纖維森漿等,紙製品包括新聞紙、復寫紙、轉印紙等,印刷品包括書籍、小冊子、雜志、報紙、樂譜、各類地圖、郵票、發票、日歷等.其中的印刷品是圖書館收藏文獻的主要載體,圖書館在引進這At出版物為讀者提供服務時,必然要涉及到如何遵循規則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操作,以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侵
⑸ 圖書館權利怎樣與知識產權平衡
圖書館借閱圖書屬於公益,不支付版權費有明確規定。
⑹ 怎麼查找圖書館 專利
只有收集到全部的專利期刊才能查到你想要的,你這種查詢很費時,是二十年前的做法。
現在人家都在網上查輸入關鍵詞就找到了。也許你在圖書館找一天還找不到。
建議你使用網路查找。
⑺ 圖書館是不尊重知識產權的存在嗎
圖書館是人們獲取知識的重要場所,特別是在貧困地區,圖書館為人們讀書提供了可能。可能是圖書館有不規范的圖書復制行為,或者利用所謂數字圖書館未經許可傳播作品,才會讓你有這樣的印象。如果圖書館確實存在這些行為,著作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會因為是圖書館而有什麼不同。
⑻ 明天圖書館有宣講會講知識產權,我有點想去,但是一想到我以前的兩個極品閨蜜也會去,我怕碰到她們,所以
如果你怕見到他們影響心情的話,那你可以晚點去,臨近開場再去,這樣你隨便找個位置坐後就差不多開始了,你也沒時間去看她們在哪裡
⑼ 圖書館資料庫中什麼不用考慮知識產權問題
圖書館的資料庫都是花錢買過來的,已經付過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