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知識產權案例
1. 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為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期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幾個典型案例,僅供參考。
評述人:李東濤(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案件的審判長)
1. 網路環境下作者身份的認定: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案(1999)
」3D芝麻街」為一國際互聯網上個人主頁的名稱,版主署名為」無方」。1998年5月10日,一篇題為《戲說MAYA》的文章被上載到該個人主頁上,作者署名亦為」無方」。1998年10月16日,被告在其主辦的《電腦商情報》上刊登了此文(作者署名為」無方」)。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原告可修改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密碼,並可上載文件、刪除文件。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認可原告即為」無方」。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中國法律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版主與《戲說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為」無方」。在一般情況下,個人主頁密碼的修改、內容的添加和刪改工作只能由個人主頁的注冊人完成。原告能夠修改該個人主頁的密碼、上載文件、刪改文件,被告據此已認可其即為」無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特殊情況的存在,故原告應為」無方」,《戲說MAYA》一文的著作權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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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網路環境下的商業信譽保護: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中北高科機電公司案(1999)
原告普天公司與被告中北公司均為生產有源音箱的企業,其產品均在國內市場銷售。1998年6月,中北公司起訴普天公司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經法院調解, 普天公司承認侵權,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此後,中北公司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針對普天公司的、含有貶義詞彙的消息;同時中北公司還將該案的起訴書和法院的調解書製作成網頁,與主頁相鏈接,時間共計83天。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院認定的、體現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內容, 如"被告(普天公司)公然侵犯了原告(中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應在其網站主頁上連續83天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
分析:
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競爭者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本保證。被告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含有針對原告的、帶有貶義詞彙的消息,並在網路空間傳播前一案的起訴書和調解書。在此過程中,被告雖未改變調解書、起訴書的原本內容,但因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庭認定的、體現其自身意志的內容,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足以損害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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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頁的獨創性: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案(1999)
原告系中國著名的ISP。
被告亦是一個提供在線服務的小公司(與原告相比)。
1998年年底,原告發現被告網站的主頁與其網站主頁相似(如圖:左,原告的主頁;右,被告的主頁)。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著作權歸其所有的主頁由其獨立創作完成或已經處於公有領域。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的主頁上存在鏈接問題。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原告的主頁雖然所用顏色、文字及部分圖標(比如圖標"new", 在網上圖庫中可以找到)等已處於公有領域,但將該主頁上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給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觀規律對客觀事實的簡單排列,應是一種獨特構思的體現,這種構思正是獨創性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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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網路環境下的虛假廣告:北京市鶴鳴日新市場拓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訊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案(1999)
原、被告均為提供網路信息服務的公司,並都分別在各自的網站上提供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信息服務。原告先於被告提供此項服務。
原告在其網站上發布廣告宣傳其網站是」國際互聯網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站點」。
被告亦在其網站上進行了同樣內容的宣傳並同時強調其網站」是目前國內最權威的綜合性法律信息站點」。
原告以被告進行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有其他網站先於原告提供此類服務。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禁止虛假廣告不僅是為了保護競爭者的利益,更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網路空間亦是如此。被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在其網頁上使用"第一家"、"最權威"等修飾性廣告用語, 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提供此類服務的網站的服務質量,從而誤導了公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競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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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路環境下的假冒行為:北京金洪恩電腦公司訴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案(2000)
原告與被告均是股市軟體的提供者。
1999年,原告開發完成其主要產品《股神》軟體,主要用於股市管理。由於產品的高性能,原告亦在國內進行廣告宣傳,很快該產品投入市場後位居銷量排行榜的前10位。
"股神"這兩個中文字亦是原告的注冊商標(第9類),用於計算機硬體。
自2000年年初起,被告開始以《股神2000》的名義銷售自己的炒股軟體《股市經典》。被告將"股神2000"用於產品的包裝上並作為網站上宣傳《股市經典》的鏈接標識。
兩個軟體的內容並不一致,兩個"股神"在字體上亦不相同,但二者讀音相同。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原告的《股神》軟體已成為知名商品。被告所用」股神」二字在字體上與原告所用的」股神」有所區別,但在讀音上並無差異,被告將《股市經典》軟體的名稱變更為《股神2000》,在兩個專業軟體商品之間建立了聯系和對比,誤導了消費者,降低了原告《股神》軟體的商品聲譽和」股神」注冊商標在進入市場時識別商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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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搜索引擎的使用:葉延濱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2001)
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發行了《路上的感覺》一書,作者署名為葉延濱, 本案原告。
此後,原告通過使用被告的新浪網站的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路上的感覺 葉延濱", 檢索到位於第三人網站上的該作品.
2001年1月3日,原告致函被告,以新浪網站未經其同意上載《路上的感覺》為由要求被告停止此行為,但為被告所拒。
原告狀告被告著作權侵權。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
法院判決原告所訴被告著作權侵權不能成立。
分析:
提供關鍵詞搜索引擎服務,類似於放魚網,搜索到的信息是網中的魚;在沒有確定網中的魚是否有毒(侵權)之前, 我們不應將魚網撕破。換而言之,在此案中,這種搜索服務並不等同於使用作品, 在原告未能明確其他網站上載其作品的行為的法律性質的情況下,原告不應以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責任。
2. 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葉與影視公司簽署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按照著作權法相關版規定,葉是《商賈將軍權》一書的著作權人,《商賈將軍》的內容侵權,應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影視公司只是提供創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2)出版社出版抄襲書籍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出版合同是相對葉和出版社之間的,不能因合同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免責。出版社可以根據著作權保證的條款主張葉違約。
(3)葉的抄襲行為是侵權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出版社出版抄襲他人的書籍,承擔次要責任,書城雖然銷售行為屬於侵權,但如能證明書籍是來自合法來源,並且自己不應當知道書籍為侵權書籍,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案例二:
(1)有效。A網站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委託開發的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歸屬。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權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B網站使用A網站的著作權,應當取得A網站同意並支付報酬,B網站公開讓網友下載而未告知A網站支付報酬,已經構成侵權。
(3)B是侵權行為人,甲將A網站的著作權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網站的賠償由甲和B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3. 中外知識產權案例
http://ipr.chinacourt.org/
有不少了
4. 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
案例分析: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侵犯計算機
軟體著作權糾紛提審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型檔、方正文合軟體的著作權人,也是日本網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機在中國的銷售商。高術公司曾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銷售激光照排機業務,銷售的激光照排機使用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之後代理關系終止。高術公司與網屏公司簽訂銷售激光照排機的協議,約定高術公司銷售激光照排機必須配網屏公司的正版RIP軟體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軟體。北大方正公司懷疑高術公司有制售上述軟體的嫌疑,委派員工以個人名義(化名),並申請某公證處公證人員參加,多次與高術公司員工聯系購買激光照排機。高術公司派員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員工臨時租用的房間內安裝了激光照排機,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備的兩台計算機內安裝了盜版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並提供了刻錄有上述軟體的光碟。某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現場公證。北大方正公司以高術公司
侵犯其享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採取的是「陷阱取證」的方式,該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應予認可,高術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高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種取證方式並非獲取侵權證據的唯一方式,此種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利用,將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的焦點在於「陷阱取證」方式合法性的認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種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按照利益衡量及價值取向的方法,對該取證方式的正當性進行分析,進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範意義在於,民事法律原則上不實行法定主義,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簡單地適用「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原則,而需要根據利益衡量和價值取向決定其是否合法。這種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意義。
該案曾被媒體稱為「全國最大的反盜版案」,一度引起軟體行業及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該判決結果有利於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符合我國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創造有利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法制環境的要求。
5. 知識產權案例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重要文件。
6. 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案例
案例14:海信、東林商標被搶注之亂
2004年6月,廈門東林電子公司與海信公司先後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標被西門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門子公司和歐司朗公司在德國搶注,盡管中國商務部和歐盟介入此事,但西門子對海信開出4000萬歐元的轉讓高價,對東林集團的談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標「Hisense」被國家商標局正式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在這之後第6天,西門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門子卻在德國注冊了商標「HiSense」,該商標與海信的「Hisense」商標只在中間的字母「S」處有大小寫區別。從2001年起,海信與西門子開始了長達5年的商標糾紛。今年2月,海信與東林聯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決這一糾紛。3月,西門子突然與海信和解,將「Hisense」商標轉讓給海信。在中國商務部與歐盟的斡旋下,東林與西門子就「firefly」商標糾紛也出現轉機,達成和解:在全球范圍內,就照明類和電子元器件類商標權,雙方各得一類。這起沸沸揚揚的商標搶注案終於劃上了句號。
東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節能燈中,有一半產品貼有「螢火蟲」商標,如果歐司朗把持歐洲18個國家的「螢火蟲」商標權,就意味著東林公司的節能燈不能進入這些市場。如果商標被搶注,東林遭受的打擊是災難性的。同樣,對於大型跨國企業海信而言,歐洲的商標權同樣重要。雖然最終海信和東林搶回了在歐洲的商標權,但從中不難看出,中國企業的立體商標意識還不夠。企業立足長遠發展,商標戰略應該先行,提前「跑馬圈地」,才能在進軍海外市場時占據主動。
並且,像海信這樣有實力的公司早就應該通過國際注冊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圍內的保護,在WIPO國際局通過領土延伸得到一國的商標保護不過50美元,認識不到位,意識的缺乏才導致這樣的情況發生,殊不知,你在虎視眈眈窺視別人的市場時,別人早已經盯住了你的擴張根本——商標。
(二)對自身著名商標的價值認識不夠,賤賣或輕易處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一個國家,沒有幾個國際馳名商標和國際名牌,就難以成為經濟強國。正是萬寶路、可口可樂、IBM、松下、日立、賓士、寶馬、雀巢、皮爾.卡丹、人頭馬等這些國際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國家推向了經濟強國的寶座。改革開放十幾年來,中國的經濟發展迅速,成就舉世矚目。然而,令人十分遺憾的是,我們不但沒有走近國際品牌,連我們自己的馳、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都大量喪失和消失了。
中國企業在和外方企業合作時,企業對自有的著名商標重視不夠,保護意識不強,從而使得企業原有的著名商標在涉外經濟活動中被外方惡意收購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場。企業幾十年辛辛苦苦創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為此喪失了市場利益。更為迫切的問題是,一旦相應的外方品牌的商標許可協議到期,中方將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繼續使用則面臨高額的許可使用費且永遠受制於人,不使用則要重新投入巨額資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從而在與洋品牌的競爭中處於劣勢。
在實際操作中,外方可能採取的方法,一是雙方商標都在使用,但主產品、新產品用外方的商標,老產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過商品的升級換代逐步將原來中方的名牌擠出市場,達到在商標權上完全控制中國的國內市場的目的。如在飲料行業,原來所謂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寶」未合資,「正廣和」合資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合資了。合資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兩家的。在洗衣粉行業,上海的「白貓」,廣東的「高富力」、「中意」,合資後,均被外方控制。他們利用中國名牌廠家的生產能力和銷售渠道,推銷他們高價的「碧浪」、「汰漬」,把我們的名牌打入「冷宮」。廣州肥皂廠的「潔花」牌香皂與美方合資後,又很快被「海飛絲」、「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資租賃、折資入股或購買,束之高閣,幾年之後,人們已將這些傳統名牌忘得一干二凈。等中方大夢方醒高價贖回,為時已晚。「美加凈」牙膏、「京華」茶葉等等都走過這條不歸之路。
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新開發的技術、發展了的技術、新使用的商標、新產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斷發生的。如何對此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加以明確,對涉外經濟活動中的中方廠商來說是關繫到企業生存發展的大問題,容不得半點忽視。作為中方廠商,應積極努力地爭取將新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確定為己方所有,並採取各種手段加以有效的保護。能採用專利方法保護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對於不適合專利保護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等就採用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加以處理;新創的品牌應及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等等。
7. 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在對於知識產權的維護,以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准。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准。
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准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准,制定證據指引,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負擔。
(7)2015知識產權案例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現狀,研究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的保護。探索建立葯品專利鏈接制度、葯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2、研究加強體育賽事轉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制定電商平台保護管理標准。
3、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制定合同範本、維權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勵企業加強風險防範機制建設,持續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保護環境。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加強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8. 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麴」、「江口醇」、「尖庄」、「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僱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餘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體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體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體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頻服務系統」軟體稍加修改後復制安裝盤,先後向西安雲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體復製品,違法所得額共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於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例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簡稱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並就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所列的錄音製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但新東方學校將該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路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且在許可協議期滿後未再簽訂新的協議。另外,ETS曾就「TOEFL」商標在中國核准注冊,核定使用的范圍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被控侵權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樣標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此前,新東方學校曾因此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TOEFL試題由ETS主持開發設計,每一道試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擅自復制並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注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酌情糾正。據此於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消一審判決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
2、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審被告:夢特嬌·梅蒸(香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梅蒸)
原審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豪特霸)
原審被告:甘傳猛
原審被告:甘傳飛
原審被告:徐國良
上訴人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服裝設計、製造和銷售的法國公司,在中國大陸登記注冊了花圖形、繁體字「夢特嬌」、「MONTAGUT」與花圖形組合等四個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5類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傳飛和甘傳猛在香港設立,受讓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圖形組合的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梅蒸」商標)。上海梅蒸由甘傳猛在上海設立,經香港梅蒸授權在中國大陸獨占使用「梅蒸」商標。常熟豪特霸由徐國良設立,為上海梅蒸加工、銷售服裝。由常熟豪特霸生產、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銷售的服裝上使用了「夢特嬌·梅蒸」標志,包裝袋的裝潢也與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專賣店的貨架上間隔標有繁體的「夢特嬌」和「梅蒸」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志,在價格標簽上標明「貨(牌)號」為「夢特嬌」。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夢特嬌」字樣的香港梅蒸的企業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產、銷售的上裝衣領標、內襯標有「夢特嬌·梅蒸」標志,上裝的左胸標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志,「梅蒸」拼音字母顏色與服裝衣料顏色相同,將花瓣的顏色突出,花瓣圖形比原告的「花圖形」僅缺少葉和莖,且在貨架和價簽上直接使用「夢特嬌」作為商品名稱,足以誤導公眾,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標「夢特嬌」的企業名稱,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也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觀上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應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甘傳猛、甘傳飛和徐國良分別作為該三個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施的行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權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三個被告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後,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於2004年7月6日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
被告: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娛樂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於2003年12月12日發現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將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黎明演唱的《兩位一體》、《全日愛》、《酸》三個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新力公司於2001年製作發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個MTV作品的VCD光碟,涉案的正版光碟封套背頁標注了新力公司版權標記,並向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辦事處進行了版權登記。2002年12月12日,國際唱片業協會北京代表處委託代理人劉瑩對西部娛樂公司經營的西部飈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進行點播,並對其播放過程攝像,刻錄成光碟兩份。該光碟中含有涉案的三個MTV作品。蘇州市公證處對上述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
法院認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主體,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圍進行視覺創意設計,形成音、畫合一的視聽結構,同時在藝術處理上運用光線、色彩、構圖等變幻組合,並通過三維動畫、數碼編剪等技術處理,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燈光等創造性勞動,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成,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對涉案的三個MTV作品享有著作權。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權及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西部娛樂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權利,故不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對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涉及的作品類型、西部娛樂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檔次及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對於新力公司提出的為訴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西部娛樂公司承擔。
2004年11月2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廠(以下簡稱老作坊酒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
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訴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雙方當事人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山五糧液於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標,並許可宜賓五糧液獨占使用「作坊」商標。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獲得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生產「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遠大於「玉窖」兩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開始經營三個品種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蕭山五糧液與宜賓五糧液擁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以保護。老作坊酒廠在生產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個字,與「作坊」注冊商標在整體上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侵犯了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的商標權;宜賓五糧液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侵犯;在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並沒有就專利侵權提出明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審理;由於蕭山五糧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早於蕭山五糧液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老作坊酒廠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程序取得,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請求撤銷老作坊酒廠字型大小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本案情況,根據蕭山五糧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老作坊酒廠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以及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的賠償數額。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停止對「作坊」注冊商標的侵權;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濟損失20萬元和10萬元(含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黑天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黑天鵝公司)。
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訴廣東黑天鵝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廣東黑天鵝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50萬元,並駁回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等其他訴訟請求。廣東黑天鵝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於2000年9月受讓取得「黑天鵝」文字及圖組合商標。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哈爾濱黑天鵝公司「黑天鵝」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國家商標局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判決。二審期間,廣東黑天鵝公司又就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國家商標局撤銷「黑天鵝」商標之前,「黑天鵝」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沒有受理廣東黑天鵝公司的反訴請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廣東黑天鵝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本案審理不需以相關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使用地域和服務項目。但廣東黑天鵝公司與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鵝」商標和店名的案外人沒有隸屬關系,屬於不同市場主體,廣東黑天鵝公司主張的擁有「黑天鵝」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理由不成立;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在「黑天鵝」商標注冊之後,使用與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2004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 請推薦幾個知識產權案例
電子工業部第十八研究所訴秦皇島撫天電源公司、撫寧縣開關廠、撫寧縣撫寧回鎮經濟管理委員答會、孫洗塵、邵桂榮、魯文東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武漢銀鯊休閑用品有限公司、百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單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訴哈羅斯特瑞特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香港)富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10. 誰能提供一下幾個知識產權的案例
你好,來源 大律師網
4月26日是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去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同時發布了2015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宋曉明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五省市收案數量持續在高位運行,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數約佔全國法院該類案件總數的70%。
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表示,今年中國法院系統將重點加強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相關司法解釋的論證起草,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標准與專利、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的研究,同時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對話交流,推動知識產權國際治理規則的革新和優化。
發布會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陳國猛表示,浙江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收案量持續增長,司法逐漸成為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渠道。二是案件類型全面,覆蓋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與各種方式的市場競爭行為。三是重大疑難復雜及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審理難度不斷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