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
❶ 《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什麼時候失效的
❷ 法律上怎麼判定抄襲和雷同
判定抄襲有兩個標准:
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1、「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雷同指與他人的一樣;也指一些事物不該相同而相同。
拓展資料:
1、目前沒有法律對「抄襲」作出明確的定義,在實務中會引用國家版權局的「權司[1999]第6號」對抄襲行為的答復中的相關內容。
2、該答復中對「抄襲」的解釋: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
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❸ 引用多少比例的文章算侵犯著作權
如何界定抄襲
引述一: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准: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對這種數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為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此種見解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摘自《中國信息產業網》原文:〈「剽竊」與「抄襲」的法律界定〉作者:張紅霞
引述二:
以提供反抄襲、反剽竊服務而著稱的「好漢網」創始人何雲峰教授在回答抄襲、剽竊和引用的界定標准時這樣說明: 「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沒有註明出處,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學術性作品的觀點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沒有註明出處的或引用別人觀點或文字,沒有加以註明,但在參考文獻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參考作品的則可能存在變相剽竊。但引用數據、新聞、名人明言、語錄、標語、文件和法律規定、go-vern-ment工作報告等產生的相同文字不能算作雷同。」
「『引用』是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含義下,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時,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須:
引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引用比例適當,引用的內容不能比評論、介紹或者說明還長;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這很關鍵,常為區分抄襲與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創作,將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發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襲。」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觀點沒有加註的話,分幾種情況:
1、作者在文章中明確指明了這是某人的觀點。這種情況下,如果文字跟原作者的文字部分或全部相同,在西方一般也算剽竊(文字剽竊),按照中國人的習慣,這個算雷同吧;如果文字跟原作者完全不同,用自己的話重新表述,這在西方也算剽竊(plagiarism),但在中國這個不算抄襲,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創作方式。
2、作者在文章中沒有明確指明了這是某人的觀點。這個時候,又沒有加以注釋,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認為是抄襲或剽竊。如果如此引用的觀點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觀點,可以界定為抄襲,如果如此的觀點占整個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為自己的核心觀點使用,就要算剽竊了。所以,不管如何引用,都應該注釋。最差的方式也起碼要在文章中能夠讓人分得清哪些觀點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的。」 ——摘自搜狐—《科學論壇》 原文〈原忠虎院長剽竊事實及相關的界定標准和法律規定〉 作者:freegroundman
3.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對數字化原創作品的保護做出了如下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4,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據郭慶存編著的《知識產權法》中說明,剽竊他人作品實質上是將他人的作品部分當成是自己的作品、並行使其著作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而且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並且具有主觀上的惡意。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這是一種較嚴重的侵權行為,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而且包括行政責任,即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摘自搜狐—《科學論壇》原文、作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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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一些看法:
首先,註明出處是剽竊和引用的重大區別,如果未註明出處,內容完全雷同的肯定侵犯著作權。
其次,引用的觀點不能成為文章或論文的核心觀點,如果作者引用別人的觀點作為自己的核心觀點,實際上就喪失了作品的創造意義或著作權內涵。特別是文章大量出現某個人的觀點,其觀點占據了文章的核心地位,作者完全沒有相對應的創作和創新。
最後,引用他人文章的時候,不能斷章取義,要了解他人文章的核心思想,如果沒有完全了解就引用,很可能扭曲被引用者的觀點,侵犯他人著作權。
❹ 圖書、期刊享有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年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內、期刊的版式容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 月31 日
❺ 圖書期刊保護實行條例實施細則是否已廢止
本篇法規已被《國家版權局廢止一批著作權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發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廢止
❻ 諸志祥的版權風波
《黑貓警長》著作權風波 在外人的眼裡,諸志祥是《黑貓警長》的生父;戴鐵郎導演是《黑貓警長》的養父,他把「小黑貓」帶出名後,雙方對小《黑貓警長》的歸屬對簿公堂。
……
1987年6月下旬,時任中國作家協會上海分會《作家與企業家》報負責人的諸志祥,依據文化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規定,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他在起訴書中稱,《黑貓警長》是他在1981年9月創作的作品,1982年2月由福建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版權屬於他個人。在1986年2月及1987年3月,時任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導演的個人鐵郎以戴的名義,通過上海美術出版社、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主辦的《動畫大王》及在中國電影出版社的《孫悟空》等刊物,出版了根據他的原作改編的《黑貓警長》連環畫,上述行為侵犯了他《黑貓警長》的版權及署名權,應立即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對已構成的侵權行為作公開登報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法院確認戴鐵郎在出版《黑貓警長》連環畫以及期刊中,確實存在過失行為,該行為侵犯了諸志祥的著作權(署名權)。但該侵權行為程度顯著輕微,後果也不嚴重。
……
經過長達半年的審理調查,法官們釐清了案件脈絡。事實上,先有了諸志祥的《黑貓警長》連環畫創作;在此基礎上誕生了《黑貓警長》動畫片;之後,又有了戴鐵郎的一系列《黑貓警長》連環畫創作。
經過調解,諸志祥和戴鐵郎握手言和,由戴鐵郎從所得文字稿酬中,賠償給諸志祥人民幣2880元,諸志祥當庭撤訴。
……
從今天看,20多年前我國的法律剛剛從「撥亂反正」步入正軌,還缺少相關的版權法律,《黑貓警長》發生的版權之爭,阻斷了《黑貓警長》動漫片及小說等相關衍生品繼續走向全國、走向世界,更給我國千千萬萬的兒童留下了企盼中的遺憾。
鑒於當時我國法律還處於逐步恢復期,一些出版單位還缺乏對版權歸屬的法律意識。若那時的雜志社編輯有法律意識,在相關出版物上明晰作品的創作者、改編者的署名權,或許就能避免了許多無謂的紛爭。此外,作品的創作者、改編者要善於維護自己應有的版權意識,在相關版權被改編時,需要明確改編後的作品歸屬,是否該保留自己應有的署名權。
❼ 圖書版式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回著作權人答,並支付報酬。國家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五條 出版者有權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❽ 出版者對其出版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保護期限有多長
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❾ 我論文中原封不動,一字沒改的東西已經標記了「注釋」了,共有六處,請問這樣還算抄襲嗎怎樣才算抄襲呢
有的學校後台復查的時候不統計重復率,軟體默認是統計的。
既然能引用別人的東西,為什麼不用自己的話改寫別人的思想呢?
改寫後,標注成參考文獻,這樣不是更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