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女方房屋使用權
Ⅰ 根據法院判決要求變更房屋產權等同與產權過戶嗎
案例:男方在與女方准備結婚前將自己購買的房產寫上了雙方的名字,共享房產,也就是婚前贈與。後來因雙方沒有締結婚姻,男方訴至法院以贈與條件未成立要求撤銷贈與並要求該房屋全部的產權。法院判決支持男方訴求,撤銷了婚前贈與並將房產全部判決到男方名下。現男方持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書到房產局要求辦理將原共有房產證更名到自己一人所有的手續。但被房產局告知只能按等同將女方所有的房產轉移過戶到男方的情況辦理並相應交納各種稅費。 我認為這不合理。因為: 1 根據法院判決,男方的婚前贈與已經被撤銷,婚前贈與無效,因此女方已不佔有該房產,雖然原來房產證上是雙方名字,但法院判決書效力高於房產證,原共有房產證也因此已經被登報注銷,該房屋現在是處於沒有辦理房產證的狀態。而在法院判決後,女方根本就不再佔有該房產,又何來過戶一說呢?過戶是一方所有的房產轉移到另一方名下,在轉移前房產是歸出讓方所有的,轉移後歸承受方所有,這才是過戶。而本例中的情況是轉移前該房產就已經全部歸屬男方所有,問題是原共有房產證與現在事實不符,所以應該是重新辦理正確的房產證(更名)而不是過戶。
Ⅱ 關於父母離婚後判給我的房子,使用權的問題.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雖然已經分居17年,但並沒有解除夫妻關系,因此,婚後買的幾棟樓,仍然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即使是用其奶奶爺爺的名字買的,但如果其奶奶爺爺已經去世,那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除非爺爺奶奶健在,並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其爺爺奶奶花錢買的,否則也不能排除房子是共同財產。當然,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婚後買的幾棟樓就屬於個人財產。至於婚前買了幾套房子,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屬於個人財產。現夫妻雙方已經分居17年,感情已經破裂,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應准予離婚的」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平方,同時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可以在一方分得的財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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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兩夫妻離婚,法院判決女方在沒解決住房問題前可以居住此房,但此房為公房,單位的產權,
首先在法院判決時該房為公房,判決女方未取得自己住房前可以暫住,這是法院從照顧女方的角度做出的判決。其次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變賣房屋,因為是福利性住房,只能向本單位職工出售,而法院的原判決只是針對原被告之間的限制或者授權,對單位並無約束力,所以單位將房產出售給男方合情合法。第三、男方購買該房產後,應當繼續履行法院判決(因為購買而使履行成為可能)。第四、法院的判決並未決定房產所有人(因為當時屬於公房,也不可能判決所有權),而男方購買此房是在離婚以後,應當屬於離婚後財產,不能分割,所以所有權應當完全屬於男方。第五、男方對自己所有的房產可以出售,但是女方依法在同等價格的條件下,有購買優先權。就是可以在同等價格下,女方可以比他人優先獲得購買權,男方沒有自由選擇同等價格下的購買者的權利。男方初步協議出售價格後,應當事先徵求現居住人的意見,現居住人放棄購買才能向他人正式簽訂出售合同,並在交房前一月通知居住人騰房。當然,如果女方在此之前已經再婚,而男方有住所原判決自然履行終結,且原判決只判定女方可以居住,其他人則無權入住(就是再婚後的現任丈夫等人無權在此居住)。
Ⅳ 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房子女方佔有和使用權,現在我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重新分配房子。判決下來後,這要樣離婚協議,就無效了以判決書為依據以後就是辦房產證有判決書就可以了。如果判決書沒有按你的請求判決你可以申訴或者上訴。
Ⅳ 法院把有權和使用權給女方,現在要把房子賣掉,需要男方簽字嗎
房屋出售,實際就是產權出售。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證更名時。是需要配偶同時簽字生效的。這是產權部門硬性規定。也是為售房者購房者雙方交易負責。房子賣掉誰買都得更名。需要男方簽字。可同男方協商解決。或尋求法院給予支持。
Ⅵ 離婚判決房子歸女方使用,對方不協助力房產證,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這個我不太明白,你問的問題啊,你說離婚判決房子歸女方使用是指女方有居住權還是說是對這房屋的使用權那家是沒有這個產權的是嗎?如果說沒有產權對方不協助你辦理這個房產證,那你對這房子沒有處置權,所有權不在你這里。還是說你問的問題就是說這個離婚判決的時候,房子是歸這個女方,所有舊產權證是歸女方,但是男方不配合女方辦理這個。產權證的變更,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Ⅶ 求助 房屋使用權糾紛
可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Ⅷ 離婚時法院判房子歸女方居住使用,房產歸女方嗎
不是,房子歸女方居住使用,只有居住權,沒有房屋產權,不可以買賣房產。
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Ⅸ 天妻96年離婚法院判決女方房屋有部分產權什麼意思
就是這房子,女方有份,但並不全是女方的
Ⅹ 離婚後房子女方有使用權男方能要回房嗎
如果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明確該房產歸男方所有的,男方當然可版以要回權。
一、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女方有使用權,一般應明確居住的期限,到期後女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的效力,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可以繼續居住,一般不超過兩年。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劇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女方居住權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約定期限不明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有權一方可以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