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仲裁
Ⅰ 土地權屬爭議能否仲裁
土地所有權爭議可以申請爭議雙方共同的上級政府仲裁。
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可以申請當地國土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Ⅱ 土地承包中產生的糾紛哪些可以仲裁哪些不可以仲裁
第一,侵權糾紛能否申請仲裁?應當說仲裁的范圍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但某些侵犯財產權益的糾紛也可以申請仲裁。例如甲與乙的承包地相鄰,甲認為乙侵佔了他的一壟地,乙也承認,但拒不歸還。像這種不需要確權的爭議,甲也可申請仲裁機構予以裁決。
第二,土地權屬能否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例如甲與乙的承包地相鄰,甲認為乙侵佔了他的一壟地,但乙不承認。再例如發包方認為承包方侵佔了村裡預留的機動地中的一壟地,承包方不予承認。那麼就這一壟地的權屬爭議能否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呢?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這三個法對確權的規定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承包的土地、林地等權屬爭議是不能申請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的,而只能向有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處理。那麼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呢?也是不可以的。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凡是土地權屬爭議都首先由行政機關解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發生糾紛能否向商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發包,這樣簽訂的承包合同應屬於一般商事合同,可以向依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Ⅲ 土地仲裁委員會可以處理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嗎可以不經過村幹部幫原告找證人作證嗎
應該是可以處理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一般來說是可以有這樣的仲裁的權利。
Ⅳ 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是否使用仲裁
應該不能仲裁的,因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涉及國家的公權力和基本的土地制內度,而不是私權容利,法律規定了解決途徑,不包括仲裁.
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仲裁協議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協議。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Ⅵ 法院 新行訴法修改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仍可交付仲裁
《憲法》第十條 第四款規定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即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Ⅶ 土地確權的最終仲裁機構是什麼機關
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Ⅷ 土地使用權爭議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即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農用地使用權指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指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用於建住宅,稱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爭議是因土地使用權屬歸哪一方即權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無論土地性質和用途如何,只要因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存在爭議,就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是權利人已經依法取得的農用地佔有、利用、收益權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發生的糾紛。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前提是:對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不存在爭議即權屬歸屬明確。即使權利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曾經被有關機關通過登記發證等程序確認,但利害關系人對權屬歸屬提出異議,這類糾紛仍應認定為土地使用權糾紛,由政府處理。歸屬經處理、復議、訴訟等程序確認。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接到決定書30日內,可以鄉法院起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
認定是否侵權,前提是確認權利主體既確權。因此,被告只要對訴爭土地權屬提出異議,應認定土地使用權糾紛,先由政府確權處理。處理程序不是認定和區分案件性質的理由。因為先確定案件性質,再考慮處理程序。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作為證據之一,這說明政府已經頒發證書的土地也可能發生權屬爭議。
因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土地使用權確認在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稱為土地確權。不論稱為如何,實質上都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
土地使用權確認是指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明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請求有關權利機關 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從而解決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確認請求權由對特定的土地有利害關系人行使,利害關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清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是任何與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權歸屬有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或機構提出土地使用權確認的請求。
土地使用權確認是土地使用權保護的前提,只有通過確認土地使用權,才能明確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只有在土地使用權歸屬明確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權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以土地使用權方法進行保護,也可以行使債權請求權,以債權方法進行保護。在土地使用權歸屬不明或發生歸屬爭議的情況下,首先應通過土地使用權確認,明確土地使用權歸屬之後,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權人,才能確定請求權行使的主體。
土地使用權確認的確權主體是行政機關合人民法院 行政機關擁有行政裁決權,對有關土地權屬等爭議,依法行使裁決權。對行政機關確權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
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二是對土地使用權內容的確認。
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就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佔有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所要確認的權利主體,包括使用權和擔保權的權利人。行使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權,都是以土地使用權歸屬確定為前提,如若權利歸屬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將沒有依據。
Ⅸ 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嗎
實際工作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辦法,首先是村、鎮調解,再到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人民法院就會受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你申請仲裁時是免費的,並且都是了解農村情況的人員組成,對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是有好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對照你的糾紛案件,是不是屬於法院受理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