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賃使用權
A. 物權法是否有規定房屋出租使用者對房屋周圍環境的三米使用權
《物權法》有規定幫我出租者對是房屋周圍環境有一定的使用權利呀!
B. 產權代理人是否有權分配房租的使用權
這個不深入分析可能是共有權人之間因權利行使產生的問題,可以簡單的使用無權代理規回定,也可以綜合分析行答使權利的人是否有代理權的問題,但事情解決沒那麼復雜。第一,關於租賃合同其他兩位產權人現在是什麼意見,同意共同在合同上署名,不同意你是否願意繼續租賃,願意就協商不願意就主張合同無效,返還租金並要求和你簽約的人賠償你的損失就好。
C. 房屋租賃承租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 可以繼續承租。 二、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三、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益。 四、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於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D.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4)房租租賃使用權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E. 擁有房屋租賃權算對房屋算有所有權嗎
首先你需要證明你原先居住地(北京巨德里)的拆遷款是由你姥姥簽收,並證明只是由你姥姥這位監護人暫時保管,你年滿18歲有權支配這筆錢。如果能證明你姥姥把這錢用於購置新的房產是你父親的遺囑與遺願,那麼這所房產寫不寫你的名字,你都擁有這套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證明(西四北頭條)這套房產是買給你的,你只有向你姥姥要回那筆拆遷費的權宜。 都是家裡人不要為了這間房產把親情感情都拋掉了,親情是多少房子多少錢都買不回來的,失去了就沒了。你奶奶把你撫養成人,精力與財力都是需要付出的,你現在大了,你應該有顆感恩的心。最好協商解決,我個人觀點。
F. 房屋租賃使用權有哪些 房屋租賃使用權有限制嗎
第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無權轉租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據這個規定,承租人無權擅自轉租房屋,即使原租賃合同中並未明確禁止轉租,承租人也無這個權利。
第二、承租人轉租哪些有效:
一是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有權轉租」;
二是在轉租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這種同意,律師建議一定要是書面的,以免爭議。
三是在轉租行為發生後,原出租人認可轉租行為。律師同樣建議,一旦原出租人認可,轉租的雙方一定要取得原出租人的書面認可文件。
第三、哪些房屋租賃是不能轉租的呢?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有哪些條件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G. 租房期間房屋的使用權屬於房東還是租房者
一般情況下租賃關系應建立書面協議。但事實上的租賃關系法律上也是承認的,並且房東已經收取租金且出具了收款的憑證(註明了租期),因此這也是一種租賃關系的書面憑證。而在租期內該房屋的使用權歸承租人。按上述描述事實,實際上是房東違約,在租賃期限未到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房屋處置給他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H. 租賃房租住5年以上,是不是享有使用權
如果是單位分的房子還可以,有的單位給員工住的房子和勞動合同有關系的,有單位的福利是在本單位工作滿多少年以後房子就可以分給該員工了
I. 房屋的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轉讓
1、這兩者在法律上沒有什麼實質區別,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區分沒有實質意義,不管具體用何種性質來定義,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還是大前提。
2、合同法上的租賃關系,其實質內含就是使用權的轉讓關系。你所說的兩者的區別沒有法律依據,耶沒有區分的意義。
3、用使用權轉讓的形式規避法律強行性規定的情況,要看具體的合同是怎樣約定的,如果條款明確有買賣的意思,就屬於規避法律的違法行為,該合同無效。如果條款上看和租賃基本一致,就是實質上的租賃,適用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
J. 房屋租賃優先使用權問題
你不可能是享有優先使用權,而是作為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這個無需約定,法定。但實務中很難操作,基本屬於無用的法律規定。因為出租人可以搞和陰陽合同,漫天叫價,月租金明顯高於實際,讓你無法享有優先承租權,然後他再對外正常價格出租。現在你有證據證明房東違反合同約定,事先將房屋出租給別人,這可以由法院確定他們之間租賃合同無效。但無效並不意味著你可以和房東簽訂合同,房東照樣可以刁難你,甚至以自用為由收回房屋。所以,建議,你和房東協商一下,適當上漲租金,由房東出租給你,只要你和房東一條線,對付交納定金那個人是有辦法的。但你如果不能和房東協商一致,你單方是不能解決好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