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
① 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法律
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都包括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目前我國內地現行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都包括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甚至在不正當競爭法當中,也有對於知識產權的相關保護條例。另外還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制定這些法規都是為了在各自的領域,防止知識產權被他人隨意侵犯的。不過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沒有依法申請專利權之前,是不受國家保護的。
② 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這樣講,實際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非常多。包括我國制定的商標法,實際上也是屬於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制定的一部法規,具體涉及到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例當中,需要參照不同的法規進行。下面我們可以大概的來了解一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二、民法總則首次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客體
今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2782票贊成的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值得關注的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明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客體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
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就知識產權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總則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比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中的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均為新增內容。
「現代技術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簡單易行、成本低廉。這種『專有的』立法表述對於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義重大,彰顯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強決心。」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黨組成員丁榮余表示,由於網路的快速發展,使侵權行為地和侵權人所在地均難以確定。大量的網路行為都是跨地域、跨國界的,而互聯網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管轄權未有定論,這都導致知識產權監管、舉證、制裁難度很大。
有關專家表示,民法總則中對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的規定,凸顯了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了依據。
以民法總則作為領導性的法規。民法總則第123條當中就規定我國的民事主體都享有知識產權的相關權利,可以申請的知識產權的專利包括商業秘密,作品發明,植物新品種等,就比如說專利權如果被侵犯的話,實際上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權侵犯的時候,除了要遵循民法總則以外,我國制定的也有關於專利權的相關法規的。
延伸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法包括哪些
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
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③ 關於知識產權頒布的法律有
知識產權是私權的一種,是一類權利,並沒有一部"知識產權法.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是指專利、商標、著作權,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類型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動植物新品種等,計算機軟體比較特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但近年來有向專利發展的趨勢。以上說到的各種知識產權,都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除此以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知識產權法的組成部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3、《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4、《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6、《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1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1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1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16、《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
17、《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18、《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19、《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22、《保護表演者、錄音者與廣播組織公約》
2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
24、《世界版權公約》
25、《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26、《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27、《專利合作條例》
28、《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
29、《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30、《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④ 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下述為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類清單: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⑤ 與知識產權、版權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有哪些謝謝!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主要的是這些,當然還有專業性或程序性的。
⑥ 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專利分類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類型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種類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類型中的重要組成——發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是全新的創造,是專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2.專利類型中的改良成果——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
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比如,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3.專利類型中的外部工藝——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⑦ 中國己經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通過,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過,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通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並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6月4日通過,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
(三)我國所締結的國際公約是我國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已經加入了15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訂,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79個成員國。我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公約》。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於巴黎締結,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個成員國。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加入該《公約》。
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5月26日於華盛頓簽訂,只有8個國家簽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國於1989年5月26日簽字加入。
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於馬德里締結,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89年6月27日通過,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為止已有6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9月9日於伯爾尼締結,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訂,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98個成員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10月29日於日內瓦簽訂,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為止已有7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3年4月30日加入。
9、《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6月19日於華盛頓簽訂,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2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1月1日成為該《條約》的第64個成員國,中國專利局同時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局和國際初審局。
10、《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6月15日於尼斯簽訂,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72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該《協定》。
1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9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7月1日參加該《條約》。
12、《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10月8日於洛迦諾簽訂,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4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6年9月19日參加該《條約》。
13、《專利國際分類協定》(IPC),1971年3月24日於斯特拉堡簽訂,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7年6月19日加入該《協定》。
14、《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年12月2日於巴黎簽訂,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5個成員國。在此公約的基礎上,成立了「保護植物新品種聯盟」(簡稱UPOV)。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4年4月15日簽訂,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為止,已有147個成員。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