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
首先,在先著作權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主張著作權的圖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內般情況下,與商標權存容在沖突的作品主要為美術作品。筆者認為,只要該作品通過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產生了一定的審美意義,具有一定獨創性,體現了創作人為此投入的智力勞動,就可以判定其構成美術作品。
其次,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以及商標權人是否有接觸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著作權的重要適用要件。當事人提供的標志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同時,證明商標權利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亦尤為必要。
當面臨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沖突時,有力闡明作品認定、權利歸屬、接觸可能性及與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是獲得權利保護的利器。
② 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怎麼解決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注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的事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應當注意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並上升到立法予以規范。
相關法規依據《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根據尼日公約還將在全球178個國家受到保護。
③ 著作權和和商標沖突,誰侵權
解決權力沖突的基本原則是:保護在先合法取得的權利。
就你說的情況來說,a公司可以起訴b公司侵權,如果b公司使用的服務與a公司注冊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b公司構成侵權。
④ 如何解決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問題
相對於商標權,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權人認為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是從其作品直接或間接而來,並未經其許可,著作權人就可以要求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商標;同時,如果商標權人的注冊合法,商標權人就可以在商標主管機關未撤銷其注冊商標之前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就不可避免。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注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的事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應當注意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並上升到立法予以規范。
⑤ 現存法規如何規定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
1、商標權與版權同屬知識產權,但受不同的法律保護,保護的客體不盡相同,並不具有對等性。
2、作品在創作完成進即具有著作權(版權),不要求必須進行著作權登記。然而,進行著作權登記有利於作品保護,有利於對作品進行所有權歸屬舉證。
3、商標僅在注冊的商品或類似商品范圍內受商標法保護,不能排除他人在其它不相同或不類似類別的商品上進行商標注冊申請。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作品有利於著作權所有者以享有的在先版著作權益對他人商標申請提起異議、宣告無效等。
4、同樣地,若以他人作品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將可能面臨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的風險。
商標法律法規中涉及與著作權關系的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審理標准》三.3.1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准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⑥ 商標權和著作權沖突怎麼判斷是否侵權
商標權與著作權是兩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分別由《商標法》和《專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屬
在實踐中,可能發生兩種權利沖突的情形,具體是指著作權和商標權都具有合法性,在對兩者未進行協調或者處理的情況下,兩者之間可能出現的對抗。對於這樣的權利沖突,解決的基本原則是「權利在先」原則,即對在先的權利給予保護,而在後的權利可能被認定侵犯在先權利。《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處的「在先權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權。
⑦ 如何處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
在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在先著作權時,司法中一般適用「實質相同+接觸」的原則。
首先,在先著作權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主張著作權的圖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般情況下,與商標權存在沖突的作品主要為美術作品。
其次,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以及商標權人是否有接觸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著作權的重要適用要件。當事人提供的標志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
同時,證明商標權利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亦尤為必要。當面臨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沖突時,有力闡明作品認定、權利歸屬、接觸可能性及與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是獲得權利保護的利器。
(7)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擴展閱讀
商標權侵權方式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
⑧ 著作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該怎麼處理
著作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該怎麼處理,著作權和商標權是我們都不陌生的權利了,我們時時刻刻都在使用著他們,那麼著作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該怎麼處理?著作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著作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該怎麼處理?相對於商標權,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權人認為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是從其作品直接或間接而來,並未經其許可,著作權人就可以要求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商標;同時,如果商標權人的注冊合法,商標權人就可以在商標主管機關未撤銷其注冊商標之前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就不可避免。《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注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的事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應當注意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並上升到立法予以規范。相關法規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⑨ 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該如何處理
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該如何處理,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也就是復制權。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那麼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該如何處理?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該如何處理?對於商標權,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權人認為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是從其作品直接或間接而來,並未經其許可,著作權人就可以要求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商標;同時,如果商標權人的注冊合法,商標權人就可以在商標主管機關未撤銷其注冊商標之前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就不可避免。《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注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的事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應當注意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並上升到立法予以規范。相關法規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