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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權能

發布時間: 2021-03-13 17:32:16

❶ 什麼是房屋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內則》規定,房屋的容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例如,房屋出租,就將房屋一定時期內的佔有、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來行使。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 房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由房主行使。有時房屋處分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分房屋並優先受償。

❷ 簡述財產所有權的權能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是所有人為實現其對所有物的獨占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財產所有權的不同權能表現為財產所有權的不同作用,是構成財產所有權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以下四項:
(一)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權利主體對物實際掌握和控制的權利。所謂實際掌握和控制,可以是對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圍內對物的控制。
(二)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對物加以利用,以實現其利益的權利。
使用權是財產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佔有物,主要是為了對物進行實際的、有效的利用,以獲取經濟上的利益,滿足自己生產或生活上的需要。
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權。例如,借用人根據與所有人之間的約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車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權。
(三)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權利主體基於物而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這里的經濟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來的果實、糧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產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運用原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利潤等。
(四)處分權
處分權是指權利主體對物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進行最終處置的權利。
處分可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即對物進行實質上的變形、改造或毀損等物理上的事實行為。例如,糧食因食用而消滅,房屋因拆除、倒塌而滅失。事實上的處分引起財產所有權的絕對消滅。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使物的財產所有權發生移轉、限制或消滅,致使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財產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財產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都是法律上對物的處分。法律上的處分引起財產所有權的相對消滅。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各項權能中最重要的權能。一般應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對他人的物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情況。

❸ 對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指的是什麼

1、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2、定義: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佔有權: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租賃人。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指所有權人對房屋處置的權利。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
收益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
3、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❹ 在法律上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除了佔有還包括哪些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回收益和處分的權答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❺ 什麼是房屋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可分解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也稱業主、房主、房東 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非所有權人房客 來行使。這時,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而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這項財產所產生的某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有時房主也將部分收益權通過法律形式轉讓給非房屋所有權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來的房屋改為從事一些收益性經營活動,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給房主,一部分留給自己。 房屋的處分權,表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有時房屋處分權也與所有權分離。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轉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此時就可行使房屋的處分權。子言

❻ 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有權有什麼區別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權是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專佔有、使用、收益屬和處分的權利。佔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使用是對財產的運用,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房屋的所有權指擁有上述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權能基本之一。

❼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所有權人以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實現對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所有權的經典的4項權能。

上述4項權能,並不要求所有人一定同時享有。例如所有權人在物上設定抵押等他物權,並不影響其所有權人身份。

佔有權能,事實上管領的權能。

使用權能,加以利用。

收益權能,收取孳息。

處分權能,權屬變化和物理形態變化。

權能詳解
佔有權能與【僅作為事實狀態的佔有】不同,不僅受到佔有制度的保護,而且受到佔有背後的本權保護。

本權:具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原因的權利。

收益權能,收取標的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益權能是所有權中的財產權內容,也是用益物權的主要內容之一。

例如種果樹,摘下來的果子就是天然孳息。養雞,下的蛋,就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例如房東收自己房子產生的租金;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等。

處分權能:包括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

法律上的處分,是對所有權的轉移、消滅等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予等。

事實上的處分,是對物進行物理上的處理的能力,如銷毀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例如刪除自己手機的照片等數據。

消極權能
所有權除了以上積極權能,還有消極權能,即在所有權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時,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

所有權的5大特徵
1、 整體性

2、 社會性

3、 觀念性

4、 彈力性

5、 恆久性

所有權的權能也會時扁時圓滿

特徵詳解
整體性,其實對於所有權4項權能這一制度的再一回復。4項權能把所有權拆開了講,但是整體性又說所有權並不是這個權能的簡單相加。所有權本身就渾然一體。

可以對所有權的標的物設立一個完整獨立的他物權,例如抵押。但是不能在時間和內容上分割所有權。

怎麼理解?抵押權是未來獲得所有權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影響的是現下所有權權的處分權能。

其實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是對所有權4項權能的限制,從權能角度講,是可以不完整的,就像前面講的,4項權能可以不同時具有。但是這里為什麼講「整體性」?

其實是所有權作為一個整體不可以時有時無,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我們不探討這樣對或者錯,主要解釋前人的理解)。

例如,東北很冷,東北人冬天就想去海南度假。想在海南買個房子,但是其他時間自己不住,也不想打理。能否買房子每年冬天

❽ 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

所有權權能,是指大陸法民法對所有權內容的一般性概括。學理上認為包括所有權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兩方面。所有權積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對其物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支配權能。大陸法各國民法對此類權能的概括不盡相同。有學說認為:所有權是某種總括權利,其(積極)權能不過是對所有人對物一般支配力的概括性描述,它並沒有窮盡所有人支配物的其他可能性;亦有學說認為:民法典對所有權權能的概括反映了大陸法演繹適用的基本要求,它既要考慮到各項權能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要考慮到各項權能與傳統民法中其他制度(如佔有制度)相諧調。所有權消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以實現對物支配意志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的請求權能,包括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等多種。有學說認為:所有權的請求權不應視為獨立的權能,而應視為所有權支配的機能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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