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版權產業
⑴ 何為著作權對文化產業有何影響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生存發展的一大核心就是通過建立完整的版權機制和版權產業鏈保護作者的作品,並激勵作者繼續創作出更好的作品。
⑵ 當經典走進數字閱讀時代,如何維護版權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起訴 《中國學術期刊 (光碟版)》 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網 (北京) 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一案。由於此次涉案的作品為汪曾祺的短篇小說 《受戒》,引發業界內外關注。
業內人士表示,越來越多的經典正在走進數字閱讀,但是相關的侵權案件卻時有發生。數字網路條件下,版權作品的表現形式、傳播渠道越來越多樣化,作品相關權利的授權情況越來越復雜。著作權作為一種基礎性資源,支撐著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網路信息等產業,如何有效維護,正在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
侵權案高發易發,數字版權盜版容易維權難
據統計,截至2016年底,我國網民規模達7.31億,網路版權產業整體產值突破5600億元,同比增長超三成。不過,網路也日益成為侵權盜版的高發易發領域,業界人士認為,網路盜版讓以創新為核心的版權產業面臨嚴峻挑戰。
此次引發關注的 《受戒》 一案中,文著協訴稱,汪曾祺是中國當代著名作家,為涉案作品 《受戒》 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權。汪曾祺去世後,其著作權利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後經授權,文著協對涉案作品進行集體管理。今年6月,文著協發現,被告通過電子化復制,將 《北京文學》《文學界》 《芳草》 等九種期刊、雜志上刊載的涉案作品,在被告經營的網站和客戶端上向公眾提供。其中PC端網頁通過付費下載800餘次;安卓客戶端通過付費下載近400次;iOS客戶端通過付費下載近400次。
文著協認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國乃至全世界華人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兩被告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為此,文著協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五萬元及相關費用支出。
數字閱讀如今已是大勢所趨,但數字出版物只需簡單的復制粘貼便可輕易盜版,因此,此類案件舉證難,往往需要面對海量的侵權方。比如,某作家在博客發表一篇文章後,後發現該文被網站大量抄襲,關鍵詞搜索網頁最多時達到160萬個,隨後便向數百家疑似侵權方表達了版權訴求。最終,在法庭調解後作者獲賠5000元。
加強監管的同時,作者和企業都需要加強版權意識
如何在行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能夠應對不斷涌現的新型侵權盜版行為,成為當下出版界的焦點。
比如,著作權法規定,版權保護的有效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以及去世後50年,此後作品可以被任意使用。那麼涉及古籍版權應該如何處理? 此前,中華書局為 《二十四史》《清史稿》《國學備要》 等古籍版權,在全國范圍內發起13起訴訟,引起了業界對古籍數字版權問題的極大關注。其中被告之一是某知名電子書公司,其擅自在多款產品中預裝了中華書局享有著作權的點校史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復制權等多項權利,最終,法院判定這些電子書侵害了著作權。
有業內人士指出,有時,作者的一女二嫁,也可能構成版權侵害。2010年,某知名作家與人民文學出版社簽訂了作品的專有出版權,隨後他又與某網站簽訂了該作品的數字版權。一年後,作品的數字版上線銷售。人民文學出版社將作家和網站告上法庭。法庭上,兩家各執一詞,也都出示了簽約合同,宣示擁有該書的數字版權。該案件涉及到數字版權的歸屬糾紛,暴露出了數字出版界行業內的一大問題———這位作家表示,自己「不懂」網路,所以才一女二嫁。有評論認為,許多作者對版權概念的「不懂」,於是既不懂得尊重別人的權利,別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也不懂得維護。
業內人士透露,面對互聯網侵權現象高發、涉案作品海量等特點,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管力度,確保監管准確有力、科學有效。一方面,通過第三方網路版權監測平台,從源頭有力地監控並預防重大侵權盜版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積極探索建立他律與自律相結合的網路版權管理模式,比如建立多樣的版權合作平台,並建立企業自律公約。此外,應加快建設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信用體系,提高侵權假冒的違法成本,對重復侵權和故意侵權行為規定懲罰性賠償措施,建議加大司法懲處力度。
⑶ 急求!!美國電影業的產值資料,在全球電影業的佔有率,在美國GDP的比重.最好說明出處
美國的電影產量只佔世界電影產量的6%-7%,但好萊塢電影卻占據了世界電影市場份額的90%以上。2001年美國IT產業產值高達6000億美元,占據世界IT產業產值的75%,美國的網站佔了全球網站的70%以上。2004年,美國的文化產業佔GDP的20℅左右,400家最富有的美國公司有72家是文化企業,同時,文化產業為美國國內提供了1700多萬個就業崗位。由此可見,文化產業已經成為21世紀美國推行全球文化擴張的重要戰略。
⑷ 數字版權的國內現狀
目前我國數字出版市場雖已取得巨大的進步,但是中國出版業由傳統的出版模式向數字化模式轉型的道路不會平坦,版權問題隨時可能影響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數字版權保護,由於數字出版是以技術開發與版權增值為核心的產業,版權保護是其發展的核心問題。在美國,版權產業是其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因和信息經濟的驅動力,可以說,沒有版權保護,就沒有好萊塢的全球市場。在我國,由於數字技術對傳統版權保護帶來的沖擊,數字作品的版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每每受到傷害,再加上為數相當多的網民缺乏良好的版權保護意識以及正確的數字消費觀等,導致數字出版產業鏈不完善,無法進行正常的產業循環,數字出版業難以得到健康發展。以上是我們在數字出版領域之間還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事實證明,圖書數字化以後,盜版極其容易,復製件與原件一模一樣,而且復制幾乎沒有什麼成本,這就使得網路出版的版權控制更加困難。一些新出版的暢銷圖書很快被做成電子書在網上流傳,但這往往是一些個人網站未經授權擅自製作的,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因此,目前很多出版社都不願意讓自己出版社的圖書數字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對數字出版中盜版問題的恐懼。版權的法律保護問題解決不好,即使產業本身具有發展潛力,出版社對數字出版也只能是敬而遠之。盡管目前比較流行的數字版權技術DRM是採用下載計費、數字底紋加密和硬碟綁定等措施實現對網路出版物傳播范圍的控制,它可以嚴格控制電子圖書的閱讀期限、閱讀次數,不經授權讀者不能將電子圖書復制給朋友,也不能列印,可以對網路出版物進行一些必要的版權控制和管理,但網路出版物形式多種多樣,製作技術手段不斷進步,硬體產品日新月異,很難形成一種通用的、有效的數字版權技術來徹底地保護各種網路出版物,並且保證其加密技術永遠不被破解。因此,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保護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出版社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障礙之一。對此,除了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外,也要在版權保護的技術方面加以突破和創新。
首先,「出版」是有許可權的;互聯網上發布資訊是很方便,方便到什麼人都可以發。於是不良信息、錯誤信息也遍布整個網路,有序的信息是財富,無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是有版權的。現在的網路資訊大多數是你抄我、我抄他,快捷的復制技術培養了一大批Google作者,藉助Google和Copy他們可以在幾天內完成一篇宏偉大作。出版商們敢將自己的吃飯傢伙發布在這樣的媒體上嗎?
所以數字出版首先因素:數字出版物只能看,不能無償傳播。(現在國內的一些原創文學網站已經採用了後續章節以圖片方式發布的方法)
其次,我國有關數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滯後。我國有關網路出版的法律法規迄今為止只有兩部,這兩部法律對於發展日新月異的網路出版業來說,可謂「年代久遠」。因為法律的滯後,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糾紛由來已久,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話說白了,其實數字出版的迷茫性核心,是版權的歸屬性和利益分配問題。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滿足了媒體廣布要求(誰不想自己的作品多發),但損傷了媒體的贏利要求(誰願意自己的東西被濫發)。更何況,掌握著現代化的快速內容發布的非正規通道,利用非自產內容粘著住大量讀者,硬割去了大量的廣告份額,這才是出版數字化的傷心這處。
⑸ 論述 為什麼知識產權是發展文化產業的前提
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知識產權」、「文化產業」。所謂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知識財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是指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等)、著作權(版權),也可以分為著作權、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所謂文化產業,是指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在美國一般叫版權產業,在英國叫創意產業,其實國外的叫法更體現了其知識產權的特徵。
文化產業歸根結底是內容產業、知識產業,其核心是智力創意、創造,其成果體現就是版權。如果沒有版權這個核心的東西,文化就無法產業化,就沒有所謂的文化產業。如迪斯尼系列作品、好萊塢的電影,如果沒有版權,就不會取得今天這樣的成就,也不會發展到今天還不衰。
文化的產業化發展,必須要走產品化、商品化的道路。走這樣的道路意味著什麼,意味著要有標記、要創品牌。文化產品的產業化成果就是文化商標權的專屬和擁有。如夢工廠、迪士尼等世界著名文化品牌。
文化的產業化發展除了版權、商標權外,還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撐。沒有技術支撐,文化就無法與現代科技相融合。如蘋果電腦、蘋果手機。一方面是技術推進了文化與新科技的融合,另一方面,是文化與新科技的融合,進一步推動了文化和科技的發展。如紙的發明成為圖書這種文化成果的載體,後來有了膠片、磁帶、光碟、網路等這樣的載體,這些載體極大地促進了文化的傳播和發展。這種技術與文化融合的成果就是專利權的專屬和擁有。
文化產業要發展,就必須走文化產權化的道路。沒有法律對這種無形的文化產權進行確認和保護,文化就無從產業化,文化產業就無從發展。
⑹ 在所有版權侵權的案件中文字,圖片,影音等各方面所佔的比例分別是多少,在哪方面的侵權案件較多
查一下國家版權白皮書,裡面應該有一些數據的。不過浮在水面上的侵權案件內數量和比例,只能反映部分信容息,大量的實際侵權肯定是被埋沒在水面以下。
還有一個方法是從市場空間反向評估,比如整個核心版權行業什麼產業產值5000億,電影行業500億,音樂多少,圖片多少等。按照某一個百分比如30%確定侵權,可大致估算。
另外,如果是業內人士,從被動等待,其實可以進行主動發現業務,找到自己優勢的地方,去找客戶說你被侵權,要不要我給你要回來。
⑺ 版權產業與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有什麼關系
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生存發展的一大核心就是通過建立完整的版權機制和版權產業鏈保護作者的作品,並激勵作者繼續創作出更好的作品。
⑻ 出品公司和版權公司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出品公司是出錢將片子製成「特殊商品」的公司。
版權公司是用錢將電視劇、電影、科教片等等「特殊商品」的某一領域的版權購買過來,如音像市場的製作發行,再或者海外發行的版權。
2、工作方式不同
出品公司會在產品包裝的背面標有:
A-某某公司出品、B-某某公司製造/生產、C-某某公司製造出品、這里A的出品所指的是:該產品的相關權利屬於該公司所有,該產品是由此公司開發設計,按自己公司的意原所出的產品,但不一定會自己生產該產品。A項後面一般都有B項標注,A和B的公司可以不是相同一家,也可以是相同的。C項就不再復述。
版權公司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
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體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8)核心版權產業擴展閱讀:
在出品公司中,除掉企鵝影視等背靠平台的公司之外,目前在網大市場中表現較為突出的影視公司,可以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入局較早、出品規模較大並且不乏爆款的頭部公司,包括奇樹有魚、淘夢、新片場和映美傳世文化。
第二類則是出品量已成規模,但相對而言缺乏爆款,作品類型化特徵明顯的公司,比如精鷹傳媒、藍藍藍藍影視、凡酷文化。
第三類則是出品規模較小、依靠「爆款」驅動的公司,比如傳影文化、完美建信和二友影業。本文就將以上述10傢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梳理其在去年網大市場中的廝殺戰況。
版權資產,是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企業的核心資產,在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背景下,《指引》是從官方角度開展版權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推動力,對促進版權資產成為企業優質資產,幫助企業通過版權資產管理運營獲得競爭優勢和盈利能力,保障和提高國有版權資產效益,推動企業創新驅動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於無聲處聽驚雷,於無色處見繁花。《指引》的出台似春雷喚醒沉睡的版權資產「寶藏」,使其在沉默中爆發。相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企業的版權資產管理工作將在《指引》的指導下全面展開,產業發展萬馬奔騰、萬物向榮局面可期,版權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重要作用將不斷得到證明和彰顯。
⑼ 中國網路版權產值已經突破6000億元了
國家版權局網路版權產業研究基地23日在京發布《中國網路版權產業發展報告(2018)》。報告顯示,我國網路版權產業繼續保持快速增長趨勢,2017年中國網路版權產業的市場規模為6365億元,較2016年增長27.2%。
報告稱,網路直播打賞模式異軍突起,拉動了整體市場規模的增長。2017年,中國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4.22億人,產業市場規模近400億元,成為僅次於游戲用戶付費的產業。短視頻產業也實現迅猛增長,用戶規模突破4.1億人,同比增長115%。短視頻市場用戶流量與廣告價值爆發,預計2020年短視頻市場規模將超350億元。
重視版權的保護,才是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