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權法案修改
『壹』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作品被抄襲是不是可以維權了
如果你認為你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了,首先可以向版權局或者當地工商局進行維權,如果覺得維權事件過長,或者涉及數額過大,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侵權者。近些年來,移動互聯網的興起,讓各種網路版權案件層出不窮,消費者往往面臨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這次著作權的修改,對賠償和懲罰的力度加大,大大提高了侵犯版權後的違法成本,尤其對情節惡劣者,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最高可以要求五倍的賠償款。對於版權價值無法評估等現象,著作法也明確了可以處於500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賠償。
很多時候用戶覺得打官司太麻煩,自己作為個人創作者,也無法做到對所有侵權人員進行逐一傾訴。而在這次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執法人員可以有更大的許可權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在法院之前,就對侵權者做出處罰,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又能提高維權效率。
『貳』 2020年進行的著作權法修訂,什麼時候能有結果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互聯網上的各種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因此要表明著作權。那麼這么做的根源是什麼呢?
人類社會的文明和進步有賴於知識的取得和積累,要獲得於積累知識,就必須鼓勵人們從事智力創造性勞動,並保護人們因此而獲得的智力成果。法律通過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物質和精神利益,鼓勵作者從事有益於社會和人類文明進步的創作,同時這種保護以作者的權利的行使不妨礙作品的廣泛傳播和公眾獲取知識為前提。
著作權具有商業價值,是一種個人財產,作者創作的作品和有形財產實質上沒有區別,可以像有形一樣轉讓和處分,在互聯網上標明著作權就向人們顯示這是屬於某個作者的財產,不可侵犯。
作品是作者人格的體現和物化,著作權與作者個人密切相關,只有作者本人才能佔有和處分自己的作品,應當保護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在互聯網上標明著作權後,就確認了作者身份,也就是肯定了其作品對社會的貢獻、保護作品的不可侵犯性,以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
那麼在互聯網上標明著作權有什麼意義和積極影響呢?
1.能夠極大地調動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鼓勵作者創造優秀的精神財富。
2.能夠促進優秀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滿足人們對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長的需要
3.是發展國家版權產業的根本保障,對於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叄』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八大點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網路信息化數字時代,著作權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含義。從可看見的實體物件到數字音樂,游戲,小說等數字商品,這些物品的作者都應該享有著作權。由此,著作權法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改變。那麼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一、關於著作權內容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二、關於視聽作品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肆』 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分別修改了幾次,近幾年還會修改嗎
鑒於專利法已經於09年修改施行,故近幾年不會修改,當然要不了幾年就會修改一次,回因為需要更新;著作權答法最近一直在修改,也就這一兩年的事吧。商標法的話去年已經公布徵求意見稿,所以也在修改中。也就是說,目前專利法相對穩定,其他兩法都在改。
『伍』 關於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你有何看法
在當今這個法治社會,提倡以法治國,以法治人的背景之下,法律對於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息息相關,至關重要的。有時候對於法律夠不夠了解,直接關繫到我們的權益能不能維護。這不,就在新聞上傳出,我國將會發布新修訂過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的新修訂將會完善我國著作權的保護,維護著作權所有人的權益。而對於我國這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我有以下的幾個看法。首先,新著作權法將會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其次,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將會刺激我國文化軟實力的提升。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改草案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准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賠償標准上限提高一倍
現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並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法定賠償額提高是一大突破,由於網路侵權盜版比較嚴重,比如,資源分享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等侵權獲得的收益很高,而權利人幾乎無法得到賠償,依現行法律,法定賠償50萬元根本不能撼動侵權盜版企業。法定賠償提高到100萬元,會對網路侵權盜版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 行政管理部門增加查封扣押權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手段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權。這主要體現在第七十五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與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有關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於涉嫌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增加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內容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容。《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實施,有異議的,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門委員會裁定,裁定為最終結果,裁定期間收費標准不停止執行。」 「實用藝術作品」被納入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首次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范圍,第三條(九)稱,「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第二十七條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對「孤兒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雖然作者身份明確但查找無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則規定,對於此類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使用作品。 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合理?
出版人彭倫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彭倫有誤解,「集體管理不是代理,是信託關系,管理會員的復制權、網路傳播權等作者自己難以行使的權利,目的是使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條的關鍵是提醒著作權人要有版權意識,如果不想讓別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報刊文章,只需在發表時公開聲明即可。比如,彭倫的著作被侵權,但他希望自己單獨維權,只要和文著協表明此意,即可單獨維權——法律不會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集體管理。」
對於有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張洪波表示,這完全是多餘。草案的出發點主要是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和眾多作者無法行使著作權也希望有組織幫助處理問題。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可以解決眾多作者版權無人管理,使用者與眾多作者無法對接實現平衡利益關系的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簡單的大包大攬,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是在破壞市場經濟回歸計劃經濟。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監管作用。 作者
端木賜香(河南安陽師范學院歷史系副教授,本報曾報道她勝了著作權官司,但卻虧了350元。):
能按修改意見稿運行,就不錯了。事實上,之前的賠償與懲罰太輕。一者權利人在起訴過程中,付出代價太多;二者中國稿費很低,按稿費賠償,著作權人得不償失! 律師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條,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二十五年。——這個確實是新規定。關鍵在於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等如何甄別?特別是工業外觀設計,如汽車外觀設計等。 出版人
俞曉群(海豚出版社社長):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內容,能夠有效幫助我們提高工作效率,解決一些著作權人找不到的問題,這是個好辦法,對大家都有利。
『柒』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
網路信息化數字時代,著作權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含義。從可看見的實體物件到數字音樂,游戲,小說等數字商品,這些物品的作者都應該享有著作權。由此,著作權法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改變。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小編整理了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著作權法修訂涉及主要問題一,關於著作權內容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二,關於視聽作品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四,關於孤兒作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礎上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將孤兒作品的適用范圍明確為報刊社對已經出版的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兩種情形。同時將提存費用的機關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五,關於職務表演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系問題,本次修改參照職務作品的規定,在第三十五條新增了關於職務表演的規定。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權利歸屬於表演者。但是對於集體性職務表演,如劇院表演話劇、劇團表演歌劇或者合唱等演出行為,其權利歸屬於演出單位。同時,為確保演出單位的權利,本次修改還賦予演出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表演的權利。六,關於視聽表演者權利參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外交會議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二條規定,並與前述視聽作品著作權規定的調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將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權利賦予製片者,同時規定主要演員享有署名權和二次獲酬權。七,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進行了下列調整:(1)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從禁止權改為專有權;(2)根據前述播放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內容的調整,考慮到非交互傳播已經納入播放權的控制范圍,因此刪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八,關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本次修改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以下調整:(1)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2)對於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專有出版權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一年;(3)明確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進行一次性備案,將備案機構調整為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直接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規定。
『捌』 目前最新的著作權法是哪年的最新的修改草案是哪年的
你好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但是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玖』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這也是我國首次主動修改《著作權法》。那麼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
『拾』 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完成了嗎
提問者應該是一題二問,所涉及問題應當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屬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現在僅就關於網路著作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說明有,供以參考:
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
為適應數字網路環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為解決特定情況下,著作權人查找無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實際,增加相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向有關機構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為明確實踐中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網路服務提供商民事責任的規定。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