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中財產的所有權
1. 合夥企業財產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這須從廣義理解與狹義理解化分:
廣義上合夥企業的財產的法律屬性屬於共有財產。狹義上合夥企業的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共有兩部分,合夥企業財產中出資部分的法律性質,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則其收益均屬合夥人共有財產,出資部分屬於共同共有財產。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對個人合夥的財產歸屬是這樣規定的: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即共同共有)。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合夥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二是合夥經營創造和積累的財產,即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第一,合夥人出資財產。在合夥人出資財產中,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第二,合夥積累財產。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種共有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按份共有關系,但只在分配利潤、退夥以及解散清算時,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在其他情形下,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按份額大小決定合夥人管理使用合夥財產以及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等權利的多少。
2. 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企業的財產做了哪些法律規定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的第二節 合夥企業財產(即第20條至第25條)
第二節 合夥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合夥企業法中,如何區分所有權和使用權
取決於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人以所有權出資的,合夥企業對其享有所有權。以使用權出資的合夥企業對其享有使用權,此時,所有權仍屬出資人。
4. 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性質共同共有還是合夥企業所有
合夥企業是無限責任制,合夥企業所累積的財產在合夥企業分割前屬於所有合夥人共同共有性質,因為合夥企業在中國法律上不具有法人性格,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所以不能作為財產的所有的主體。這也就是為什麼合夥企業的負債不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樣負有限責任,而是以合夥人的財產負無限連帶責任的根本原因。
5. 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都享有財產權這句話對不對,為什麼
我認抄為不對吧,
有限襲責任公司有財產權,股東把出資交給了公司,換取了股權,資產就轉移給了公司,公司就有財產的所有權。而合夥企業就沒那樣正規了,有的(甚至全部)合夥人所出的是債權甚至是勞動力,財產所有權根本沒有轉移,就不存在財產所有權。
6.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在企業財產所有權問題上有什麼區別
沒有太多區別,主要看公司所有權主要看股比和法人
7. 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夥人意思
各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要把各人出資的財產全部轉化為合夥企業財產。即所有權發生轉移。合夥企業成立後,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只屬於合夥企業,而不分屬於各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夥人.作為合夥企業存續的物質基礎,合夥企業的財產是合夥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擔保之一。因為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首先是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當不足時,要用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與獨資企業和公司有著或多或少的不同,而正是這種不同,使得合夥企業相對於獨資企業、公司,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在籌集資金上,合夥企業比獨資企業有著更大的優越性,而相對於公司,雖然這一優勢轉變為劣勢,而它又具有了出資方式靈活、沒有最低資本金限制,以及避免了評估機構評估非現金出資所帶來的交易成本的優勢;
在債務的承擔上,合夥企業一般比獨資企業對企業債權人更具有信用,因為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合夥人來講風險性更高的責任,這也是他們相對於獨資企業業主來說,獲得更好的資金來源的同時必須付出的代價,而相對於公司來說,有限責任顯然對於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更具誘惑力,不過,公司設立上的繁復性,可能會讓人望而卻步;
在投資的轉讓上,獨資企業面臨著因為「轉讓」而易主、變更企業形態甚至解體的危險,而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份轉讓也現實的遇到困難,合夥在退夥上的自由以及退夥並不必然帶來企業的解體,就再一次顯現出優勢。
8. 合夥企業法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股權嗎
包括。
合夥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16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其他財產,指的是能夠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而股權可以用貨幣作價,並能夠依法轉讓。
而合夥企業可以作為公司的股東。
當合夥人用股權作為出資的時候,合夥企業為其他公司的股東。
9. 合夥企業財產的規定
合夥企業財產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條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 合夥企業的非貨幣出資要取得所有權嗎
合夥企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除此之外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不要求取得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