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所有權和房產繼承權區別
㈠ 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的區別
《房地產權證》是《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正》的合一。
《房地產權證》是指在房屋竣工驗收之後交付購房者之前,由房地產開發商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初始登記,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起30天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頒發房地產權證,即大產證。 對新建商品房,法律規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請小產證。小產證即將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大產證的房地產分割以後,由購房者取得的房地產權證。
關於這方面常用問答請往下看:
1、什麼是房地產?
答: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
2、什麼是房地產權?
答:指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3、《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是何時實施的?
答:該辦法於1997年10月24日經建設部第六次部常務會議通過,10月27日以建設部57號令簽發。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9號2001年8月15日發布施行。
4、為什麼要進行房地產權登記?
答:房地產權登記是房地產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為健全法制,加強房地產管理,依法確認房地產權利的法定手續。房地產權登記有三個方面的作用:⑴產權確認,即確認房地產的權屬狀態;⑵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⑶加強房地產管理,即通過房地產權登記對房地產交易狀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5、房地產權登記有何法律效力?
答: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房地產權利經登記後,產權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認。產權人可以依法對其房地產行使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權利,任何其他人無權干涉或妨礙,否則產權人可依法請求法律上的保護。
6、我市市區房地產登記發證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潮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具體由潮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管理科及潮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負責。
7、《房地產權證》有什麼作用?
答:《房地產權證》是權利人合法擁有該房地產,並依法對其進行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的憑證。
8、為什麼要換證?
答:為統一《房地產權證》的發放,加強房地產權屬管理,過去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都要更換成新的《房地產權證》,原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在更換前繼續有效。
9、新的《房地產權證》有什麼特點?
答:新的《房地產權證》分別設置土地、房屋兩個欄目,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分別進行登記,以確認權利人的上述兩項權利。
10、《房地產權證》記載哪些內容?
答:《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內容包括權利人狀況,土地及房屋情況等。具體有:權利人、權利人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用途、價值、層次、座落、坐標等內容。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由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機關核發,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製作或發放,所發放的權證一律無效。建設部在《關於加強〈房屋所有權證〉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憑證管理房產;憑證出售、出租房屋;憑證申請房屋翻、改、擴建;憑證申請辦理房屋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調撥等產權轉移手續;憑證辦理抵押手續;憑證辦理拆遷、安置、補償手續。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權證的歸屬,也均應以《房屋所有權證》作為確認證件,不得以其他證件替代。
㈡ 房地產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人們經常說這套房子是某人的,意思是這套房屋的所有權歸某人所有,但某人如何來證明該套房子是他的呢?就是用房屋所有權證。
㈢ 房屋所有權與房屋遺產繼承法(急!!!)
1.這個房子,應該是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共同財產。
你父親去世的時候,應該有個遺產分割,但是當然你們沒有。那現在就是你母親的財產了。
2.你母親活著的時候,有權利處分她的財產。
她在活著的時候把房子過戶給你弟弟,只要是她的真實意願,合法。
你們和你弟弟的協議無效。就算有效,也沒有意義。因為你母親活著的時候,你母親的財產,你們幾個子女沒有任何權利。
3.既然在你母親活著的時候,房產就已經過戶給你弟弟了。那這房屋就不是你母親的財產了,更不會在你母親去世後成為遺產。你弟弟如何處分也就跟你無關了。
現在對於你,可能只有一個辦法。你父親去世的時間。如果沒有超過20年。你可以因為你父親的遺產沒有分割,來主張分割你父親的遺產(對於這個房屋來說,沒有多少)。超過20年,就無法起訴了。
㈣ 這個房產所有權和繼承權是如何
三分之一。以房產證上為准。
簽名是簽名關鍵是看購房合同上的名字是幾個版人。房管部門是不會平權白無故的把人名亂添的。要是發現房產證的名字與購房合同上的名字不符,可以去您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房屋產權證糾誤。帶著您的房產證,購房合同,發票,維修基金及契稅完稅證明等等有關證明。
㈤ 繼承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千萬不能改,孩子繼承父母財產屬於法定繼承權,無須約定,如果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發生,孩子最後會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像您所說把所有權改成繼承權的話,會有如下問題: 一、如果更改,孩子享有繼承權(實際上是廢話,跟沒說一樣,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那麼此時房屋所有權還需要你們重新約定,即房子怎麼分; 二、「住房雙方協商留給孩子所有,但現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所有權」如果改為「住房雙方協商留給孩子所有,但現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繼承權」,此句中加黑部分「孩子所有」與「孩子享有繼承權」沖突,因為: 1、所有權沒有年齡限制,只不過是在所有權人不滿18周歲時由父母管理(監護職責); 2、既然是歸孩子所有,那麼孩子享有的是所有權而非繼承權,房子由孩子所有,就沒有「孩子的繼承權」一說 三、如果約定改為孩子享有繼承權,孩子是沒有所有權,其父親處分房屋的行為是物權行為,沒有侵犯孩子的權益,盡管雙方當初約定房子以後留給孩子,但是其父親完全可以在孩子成年之前處分(變賣)該房屋。 綜上,建議不更改當初所作出的協議,而且建議將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以及告知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如果你們夫妻任何一方要處分孩子的財產(孩子未成年時)需要另一方同意,以確保孩子的權益。
㈥ 房屋所有權和繼承問題
1、雖然你與父母住一起,但房子的產權是父母的,在父母相繼過世後,房子將作為他們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2、你和姐姐同為法定繼承人,每人各得遺產的1/2。
3、按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你姐姐並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就意味著她已經擁有父母遺產的1/2,只不過沒有析產罷了。
3、由於你和姐姐各自擁有房子的1/2產權,你要想在該房子內長久住下去,就需要向你姐姐支付房子價值1/2的房款。
4、你是單身且沒有工作,長期身體不好,不是你可以不給姐姐房款的理由,當然姐姐體恤你的困難時則另當別論。
5、只要在《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時效內,你姐姐隨時可以要求對該房子析產並依法繼承,訴訟的結果還是你需要付出1/2的房款,當然也可以是姐姐住房,給你1/2房款。也可以是出售該房,每人各得1/2房款。
綜上,你應該明白,姐姐擁有繼承權和法定的1/2房子的所有權,並不等於現在不跟你明說,繼承權和所有就會消失。所以,你需要對繼承房產一事慎重斟酌。
㈦ 有關房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的問題
1.我先在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是否我享有該房子的所有權的四分子專一?我公婆說我只有我老公屬的二分之一?
答復:如你徵得原房產共有人同意加上名字,你所能享受的份額應由你們協商確定。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份額均等,即你可享有四分之一份額。你公婆的理解是不正確的。
2.雖然我公婆口頭上答應該房子歸我和我老公所有,但我的小姑子應該按理也享有繼承權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小姑子以後因為房子產生糾紛?
答復:除非她自願放棄繼承權,或者你公婆願意將該房產贈與給你們夫妻。
㈧ 關於房子所有權與繼承權的問題
因為你的描述不是特別清晰,本人試分析,根據繼承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新房子的來源是老房子拆遷所得,那麼,從老房子的角度來分析,老房子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1/2歸你母親,那麼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你母親去世的同時,繼承開始,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所以要看你外公、外婆現在是否健在,如果過世了,那麼你和你姐各得1/2的1/3,即總財產的1/6,如果你姐放棄,那麼你的總財產的1/3.和你奶奶沒有關系。個人婚前財產可以找三個以上的非當事人證明,也可以讓村上出具證明。或者在結婚前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畢竟你父親還買有與她取得結婚證。財產怎麼分配主要看你提供的證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依照法律,婚內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針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進行分割。很明顯,新房子屬於婚前所得,那麼視為你、你姐、你父親共有財產。
2、1994年《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與登記婚姻關系合並計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94年以後同居的,同居期間不認為是事實婚姻關系,因此不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補充回答:同居過程中財產出現混同的情況也是正常的,這個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般很可能就只好平均分配了;混同後的共同財產是不需要證明的,但各自的個人財產是需要證明的。按照新的婚姻法規定,那個婦女對房子沒所有權、沒繼承權,但是她有使用權。你們不能剝奪她的使用權。 新婚姻法規定了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並且用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和約定應採取的形式(書面形式),約定的法律效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反面解釋即有約定並且約定明確的,則直接適用約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財產糾紛可以很好的得到解決,這里的問題僅僅化解為,約定是否完善的問題,而不是約定是否經過公證的問題,人民法院僅僅應當審查,約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實(在細化為簽名是否真實)的問題。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7、18條。
第17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起算日應當是結婚證上的頒證日,對本條的正確理解關鍵在於所得兩字。甲有婚前得房。婚後,這套房屋是否應當認為是「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呢?顯然不能。17條中的所得,不能僅僅是原來財產形態的變更。類似,甲在婚前購買的房子,雖然在婚後才得到了所有權,但是該所得僅僅是甲婚前財產形態的一種變更,不能認為是「存續期間所得」。 另一角度來理解,你父親的婚前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他個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如果法律規定,該實物要視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的話,不但是違背法理,同時也是自相矛盾的。
你父親在婚後用自己的財產購買的房屋尚且屬其個人所有,那麼在婚前是自己的財產拆遷的房屋為何就不是他個人所有呢?
3、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關系續存期間所得,那麼如果你要得到房子的全部產權,則需要你父親在婚前以贈與的方式給你。否則將來如果有糾紛,那麼法院會酌情進行考慮的。當然,法官會照顧她的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補充一點:大家畢竟馬上要成為一家人了,在感情上可能你需要時間去接受,但是做人不能太那個了,財產不應該成為做人的衡量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