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土地使用權又退還的
按實際情況,主動退贓的行為屬於有悔罪表現,可以作為宣告緩刑的其中一個情形,因此主動退贓的行為能爭取判處緩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㈡ 急急急,非法買賣土地後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非法買賣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受讓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㈢ 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退還土地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二、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規定,非法佔用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三、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使用集體土地的,如沒有給農民和原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應收回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四、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臨時使用的是集體土地的,應責令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㈣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將如何處理罰金有什麼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回法轉讓土地的,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㈤ 倒賣土地立案後退還款還追究責任嗎
當事人涉嫌倒賣土地刑事犯罪,即使退還相關的款項,但並不影響行為的定性,仍然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經定罪,可以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㈥ 非法買賣土地罪,雙方都涉罪嗎,還是只懲罰賣地的
只懲罰賣地的
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法律法規: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㈦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將如何處理罰金有什麼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㈧ 非法買賣土地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8)非法買賣土地使用權又退還的擴展閱讀
案例:
近日,江西南城縣紀委對該縣建昌鎮非法買賣土地的鄉鎮幹部邱某、敖某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近期以來,有群眾反映「南城縣建昌鎮政府幹部邱某、敖某非法買賣土地」等問題,該縣紀委隨即成立調查組進行核實。經查,2007年下半年,邱某夥同建昌鎮村民羅某、曾某三人在建昌鎮秋水園村廟嶺小組沿昌廈公路邊非法購地640平方米,邱某個人出資5萬元。
2013年7月4日,邱某、羅某、曾某三人又將該宗土地非法轉賣給敖某,得賣地款78萬元,邱某個人分得賣地款26萬元人民幣。
該縣紀委表示,私自買賣、轉讓土地本身就是非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幹部如果參與轉讓土地獲利,更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進行懲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江西南城2鄉鎮幹部非法買賣土地被黨內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