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定價
『壹』 協議出讓和招拍掛有什麼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土地類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即:商業、旅遊、娛樂和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用地(主要有:工業、倉儲、或其他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在政策執行概念上可以這樣理解:掛牌出讓為土地出讓的一般方式,協議出讓是土地出讓的特殊方式。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價方式不同。
協議出讓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定價的,而掛牌出讓則是社會公開競價。
3、土地出讓最低價的限定原則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掛牌出讓的土地其起拍價就是最低價,這個起拍價是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等條件綜合評定的。
基於上述三個不同點,協議出讓的土地在修建與用途上有較為固定且嚴格的限制,若需轉讓協議出讓的用地或改變協議出讓用地的性質,都需要補齊相關費用。
補齊的額度往往以同區域內相應類型土地的掛牌成交均價或評估價作參考,扣除協議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變通處理辦法。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場的逐步完善,從長遠來看掛牌出讓會進一步全面取代協議出讓,協議方式應當會逐漸消亡。因為,目前的掛牌出讓方式已經集成了協議出讓方式的所有優點,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協議方式供地在監管力度方面的。
『貳』 如何正確理解<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6條規定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規定》,界點在哪裡
個人以為 就是將評估出的土地市場價格(《協議出讓。。。規定》)變成現實中真正的土地市場價格 讓土地市場更加公開 公正 公平
『叄』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低價如何確定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回用以及按照國家規答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如果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什麼意思
1、是指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專出讓合同時,出屬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3、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伍』 如何確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
5.3 地價評估,確定底抄價
5.3.1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可以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5.3.2 確定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委員會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協議出讓最低價。
出讓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5.4 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陸』 什麼是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是從前最主要的一種政府供地方式,和掛牌出讓一樣也屬有償出讓。 協議出讓的優點是:政府對地價較易控制、靈活性大;缺點是:沒有引入充分的競爭機制,缺乏公正性,不利於公平競爭,容易滋生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 總的來說,協議出讓與掛牌出讓主要有三方面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土地類別),這是兩者最重要的區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即:商業、旅遊、娛樂和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用地(主要有:工業、倉儲、或其他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在政策執行概念上可以這樣理解:掛牌出讓為土地出讓的一般方式,協議出讓是土地出讓的特殊方式。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價方式不同。 協議出讓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定價的,而掛牌出讓則是社會公開競價。 三、土地出讓最低價的限定原則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漆0%;掛牌出讓的土地其起拍價就是最低價,這個起拍價是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等條件綜合評定的。 基於上述三個不同點,協議出讓的土地在修建與用途上有較為固定且嚴格的限制,若需轉讓協議出讓的用地或改變協議出讓用地的性質,都需要補齊相關費用,補齊的額度往往以同區域內相應類型土地的掛牌成交均價或評估價作參考,扣除協議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變通處理辦法。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場的逐步完善,從長遠來看掛牌出讓會進一步全面取代協議出讓,協議方式應當會逐漸消亡。因為,目前的掛牌出讓方式已經集成了協議出讓方式的所有優點,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協議方式供地在監管力度方面的
『柒』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宏觀調控和管理,保障國有土地資產的收益,促進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以下簡稱「協議出讓最低價」),是指上級人民政府為了宏觀調控土地市場,防止低地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實施的出讓金最低控制標准。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確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 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六條 國家支持或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
第七條 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在實施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對確定協議出讓最低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責令重新確定。
第九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
第十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簽訂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社會公布。 協議出讓最低價執行情況。由確定和核準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其出讓金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由負責監督檢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讓方承擔,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捌』 國有土地出讓過戶有哪些費用
1、一級市場土地出讓主要是契稅,稅率為%,即土地出讓金總額的4%。
2、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不同,轉讓需要交納的費用有營業稅5%,城建稅2.5*當地稅率,印花稅萬分之五。
3、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按下列公式進行:土地增值稅=出售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4、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50%。
拓展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2、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3、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
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