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明細
『壹』 什麼是土地台帳
土地台帳是土地明細紀錄表,包括土地收儲台帳、土地出讓台帳、土地使用證台帳、土地所有權情況台帳。
從收儲台帳到出讓台帳再到土地使用證台帳單流程的台帳系統,各職能部門有明確的操作許可權。
土地所處的狀態決定哪個部門有相應台帳登記許可權,土地進入下一狀態,相應的前一台帳也結轉下後一台帳,保證相關的土地台帳既能反映每宗土地所處某一流程動態信息,又能做到前後信息相互核對
不僅能全面反映每宗地靜態信息,更能反映每宗地一段時期的動態信息。
(1)土地使用權明細擴展閱讀
土地收儲台帳應當詳細記錄每宗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積大小、土地來源、收儲金額等基本情況。
土地出讓台賬除了反映每宗地的申請用地單位、地理位置、面積、容積率、出讓價款、合同簽定日期、約定繳款時間等基本信息外,更需要動態反映土地出讓款繳納的時間、次數、已繳數、未繳數,使得每筆出讓款都能在台帳中得到動態反映。
土地使用證台帳應當反映出土地具體位置、面積、土地使用類型、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申請發證單位名稱和土地證編號。
『貳』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明細表 要怎麼填 誰來幫幫我,急需要
就說你為了得到土地,具體交了些什麼錢,一般來說可能包括:
政府收取的規費,獲得土地受讓支付的費用,相應需要交的契稅,印花稅。基本上就這些,你根據你具體付了什麼就填什麼
『叄』 土地使用權應該如何核算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一)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計量。企業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劃撥、出讓、二三級市場購買、投資者投入、租賃等之分,且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內容也不同,所以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應區別各種情況對待。
1. 行政劃撥取得。如無償劃撥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如劃撥取得後需支付農用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 出讓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取得時應由使用者繳納的各種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 市場購買取得。支付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 投資者投入取得。取得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 租賃取得。支付的租賃費分期列「管理費用」。
6. 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或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7. 補地價。原為劃撥取得的土地,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為補地價,補地價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上業務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應通過「生產(開發)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說明的是,現行企業中由於以下兩種原因而在「固定資產——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開始的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按規定估價,並經批復確認按固定資產入賬核算的土地;(2)1993年開始的清產核資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該情況企業在佔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價值上不計提折舊。
(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企業出讓取得、市場購買取得、接受投資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下: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明確該土地辦理出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如該土地是早年出讓取得的,攤銷年限應是原規定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但國家規定「滿二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攤銷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三)土地使用權減值。由於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動性等特性和國家實行的管理制度決定,土地使用權的減值可能性較小;產生減值時,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築物在內的房地產,此時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論是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或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均列「營業外支出」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
(四)土地使用權處置和滅失。
1. 建造開發。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
2. 轉讓。根據建設部第45號令《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抵債等權屬發生轉移的形式均為轉讓;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嚴格限制炒買地皮和切實保障建設項目的實施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肆』 用手機能查到土地確權證明細嗎
土地使用權登記辦理的具體資料,及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具體信息是不對外公開的,不對外公開的土地確權證明細,用電腦和手機都查不到。
如果是你自家的土地,自己看證書就是。如果是別人家的,你為什麼要查?沒有法定事由,你也也查不來的。
『伍』 土地使用權怎麼核算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遠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
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遠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辦公/公建50年,商業/工業40年。
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一)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計量。企業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劃撥、出讓、二三級市場購買、投資者投入、租賃等之分,且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內容也不同,所以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應區別各種情況對待。
1. 行政劃撥取得。如無償劃撥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如劃撥取得後需支付農用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讓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取得時應由使用者繳納的各種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場購買取得。支付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資者投入取得。取得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賃取得。支付的租賃費分期列「管理費用」。
6.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或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7. 補地價。原為劃撥取得的土地,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為補地價,補地價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上業務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應通過「生產(開發)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說明的是,現行企業中由於以下兩種原因而在「固定資產——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開始的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按規定估價,並經批復確認按固定資產入賬核算的土地;(2)1993年開始的清產核資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該情況企業在佔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價值上不計提折舊。
(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企業出讓取得、市場購買取得、接受投資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下: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明確該土地辦理出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如該土地是早年出讓取得的,攤銷年限應是原規定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但國家規定「滿二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攤銷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三)土地使用權減值。由於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動性等特性和國家實行的管理制度決定,土地使用權的減值可能性較小;產生減值時,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築物在內的房地產,此時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論是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或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均列「營業外支出」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
(四)土地使用權處置和滅失。
1. 建造開發。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
2.轉讓。根據建設部第45號令《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抵債等權屬發生轉移的形式均為轉讓;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嚴格限制炒買地皮和切實保障建設項目的實施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陸』 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會計分錄
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分錄是:
借:無形資產
貸:實收資本
【 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科目改為「股本」科目。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柒』 無形資產下有哪些明細科目
明細科目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等。
明細科目是企業根據管理需要自行設置的,企業可以按照無形資產分類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再按照具體無形資產具體名稱(或存在形式)設置三級科目。
無形資產科目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的成本。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應分別設置無形資產——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無形資產一般不會象固定資產一樣用專門的帳本記帳,無形資產用用三欄式明細帳就可以。三欄式明細分類賬簿的格式與三欄式總分類賬簿的格式基本相同,設有「借、貸、余」三個基本欄次,但一般不設置反映對應科目的欄次。
(7)土地使用權明細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捌』 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入賬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劃撥取得、外購取得及投資者投資取得。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應將形成房屋、建築物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明細科目,道路、圍牆、綠化等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權價款仍保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並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資本公積」(行政劃撥取得時)科目。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動工時,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將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
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一些沒有改制的國有企業,沒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當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時,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並在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內攤銷。
當工程完工時,結轉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款。
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制度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待商品房開發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務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待開發商品房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開發成本。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存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第三,投資者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土地一同購入的房屋、建築物,如果取得時的價款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是合並在一起的,無論任何企業在賬務處理上都計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 —房屋、建築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