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建設所有權
❶ 小產權房與新民居建設房有什麼區別
小產權房與新民居建設房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含義不同:
1、小產權房的含義: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2、新民居建設房的含義:指在新民居建設過程中為農村居民所修建的房子;新民居建設即農村新民居建設,是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升農民生活質量,增進農民福祉的一件惠民大事,對於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二、兩者的未來走向不同:
1、小產權房的未來走向:小產權房因為售價遠低於商品房而受到一部分人青睞。但在現行體制下,小產權房的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很難在市場上轉讓;二是一旦小產權房所在的土地改變用途,很難得到賠償。在市場交易環境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一個沒有法律保障的事物的風險是可想而知的。
盡管如此,有意購買小產權房的仍不乏人在。他們並非不知小產權的風險,卻表示「只是自住,又不上市交易」。對此,一些業內人士也表示,以往小產權項目並非沒有被勒令強制拆除的先例,部分小產權項目停工或停售就有這方面政策的考慮。
2、新民居建設房的走向:在中央的領導和規劃下,穩扎穩打的進行新居民建設實施新民居建設的主戰場在農村,前提是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經濟基礎雄厚、發展勢頭好的村,可以考慮整體新建;經濟基礎暫時不具備的,要開展示範戶、樣板房建設,不能一哄而上、自日建設,給村集體和農民群眾造成新的負擔。
黨中央曾多次指出發展要牢牢扭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全市要繼續加快發展農村經濟,繁榮農村市場,各級各部門要堅持做到發展的熱情不減弱,建設新農村的路線不動搖,謀求和諧的決心不改變,艱苦奮斗、銳意進取,真正做到發展成果由農民共享。
三、兩者的性質不同:
1、小產權房的性質: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2、新民居建設房的性質:政府引導和國土部的規劃下由建設部門在施工隊伍的選擇、民居工程的建設上嚴格把關監督;強化規劃。優先抓好縣域村莊布局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農村新民居建設土地利用規劃和新民居建築設計;強化土地控制。強化專家的技術指導,切實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強化則政導向。
❷ 新民居的產權到底是多少年的
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新民居建設所有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查房屋產權時要注意的情況:
1、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區配套用房、違建房等;
2.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3.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條件;
4.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5.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後發生過轉讓。
❸ 河北省新民居建設的房子,是否可以作為商品房對外銷售
「新居工程」是由各級政府負責,並交由政府控股的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城市建設公司負責建設開發。由於,其負責開發的工程項目太多,鑒於工程太多,資金、人力不足的情況,政府公司全權委託各項目所在區域的當地鎮政府,採取了市場主體運作,即在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區(不含工業用地集中發展區)由市、區政府共同組織、調控,組建專門的投資公司,其具有土地開發整理和興建「新居工程」投融資功能和建設職能,按市場規則運作。 由於「新居工程」將流入市場,所以大多數都是按照商品房的檔次和規格來進行建設。但還是因項目而定,有高質的有低質的。保定現在目前的新民居 東湖北郡 東湖庄園 尚達綠都 西湖庄園啊...好多、、新民居是概念說是介於村產和全產之間的產權性質、說白了 就是國家的一個整體規劃 一個工程.....現在好多 村產新民居什麼的 都是 開發商城建商 和村裡聯合開發的 一半多的房子都在對外出售...當然是可以購買的.但是不能落戶口... 到時候是 買房人手裡是一份村裡開出來的類似於協議的東西...都在說有新民居本、其實還是村裡開出來的協議...
❹ 由於村裡實行農村新民居建設我分得幾處房產我可以賣嗎
你好!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就法律規定來講農村宅基地不能買賣,但實踐中買賣的很多,而且一般是買主較為被動。
如果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❺ 新民居建設用房是什麼意思是大產權嗎能貸款嗎
新民居建設即農村新民居建設,是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升農民生活質量,增進農民福祉的一件惠民大事,對於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只有從實際出發,堅持科學發展,堅持以人為本,才能穩步推進新民居建設進程,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科學、協調、全面發展。新民居建設用房不是大產權,可以貸款。
❻ 新民居的房子可以購買嗎受法律保護嗎不是本村村民!!!
如果只是用來自己居住不拿來出租,那隻要到當地政府辦理登記相關手續,就可以放心購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做了明確規定: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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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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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居建設的目的:
針對農村污水雨水排出紊亂,垃圾處理困難,造成生活壞境污染重,電力設施、供暖設施、燃料燃氣配套困難和混亂,造成隱患重重。新宅基用量增大,為了集約節約用地,改善農民居住環境設立新民居項目。
為了保證農民利益,新民居可以按商品房項目建設,政府宏觀協調控制地價和銷售價。對舊宅基回收利用主要用於村集體項目,用地指標轉移是損害農民集體利益應該杜絕。
集體土地轉移應有國務院批准並對補償直接控制,農民一對夫妻只能一處住址,多餘部分作價交還村集體統一安排,閑置宅基徵收土地閑置稅,直到交還集體為止。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國法院網
❼ 新民居建設於農村開發的基本要求,佔地建設、新民居改造賠償是否國家有規定或相應政策
提問者可以參照以下法律依據,並結合本區縣的相關規定進行對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❽ 建設新民居是村民自己掏錢嗎
現在蓋房子肯定都是村民自己掏錢,如果村裡要求你們建設什麼新民居要錢的話,你們可以向村委會要求村務公開,看看政府向你們撥了什麼錢、撥了多少。
其次,我不知道你們村為什麼建小區,是不是「新民居建設」之類的?如果是的話,政府是有投入的,但村民也會承擔一部分。
再次,修建小區這么大的事,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應該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相關決議才會實施。那個決議里應該有建區資金來源的內容。
最後,政府撥的錢一般也很難全部用於專項,村委會可能會有部分截留,這個是現實問題,如果不是太多的話,基本沒什麼人管。
我建議你們查清情況,然後結合建小區前的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再行決定交不交錢。
❾ 新民居和大產權有什麼區別
新民居和大產權有2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新民居的概述:為了保證耕地面積,節約用地,改善農村宅基地急缺,改善農民生活環境設立的農村住宅生活區項目。
2、大產權的概述: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
二、兩者的意義不同:
1、新民居的意義:適、宜居、節能、環保的新民居建設已經不僅僅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也直接影響到新農村建設的深度和廣度。
2、大產權的意義:關於建房,農民中流傳的說法是,可以不吃好的,可以不穿新的,但房子不能不蓋好的。這就是北方農民的特點之一。因為在農村,沒有好的房子就意味著孩子的婚姻難以成就,而種族的繁衍也將因之而延誤,即使現在蓋好的房子,隨著時間的流逝會因出現新的建築樣式而過時,又被拆掉重建,造成浪費。
(9)新民居建設所有權擴展閱讀:
新民居建設的注意事項:
1、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村情民意。在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過程中,要結合本村實際,充分考慮新民居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要政府引導,確保建設的有序推進。著重以下方面:強化監督。由建設部門在施工隊伍的選擇、民居工程的建設上嚴格把關監督;強化規劃。優先抓好縣域村莊布局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農村新民居建設土地利用規劃和新民居建築設計;強化土地控制。
對亂占亂建的堅決予以拆除,確保在土地的控制下搞好建設,避免造成新的土地浪費;強化專家的技術指導,切實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強化則政導向。
市、縣在安排專項資金進行獎補的同時,整合農村飲水、農村道路、村莊綠化、農村沼氣等項目資金,集中投放,切實解決好新民居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問題;強化示範。開展新民居建設試點工作,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3、要穩步推進,適合經濟的承受能力。實施新民居建設的主戰場在農村,前提是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經濟基礎雄厚、發展勢頭好的村,可以考慮整體新建;經濟基礎暫時不具備的,要開展示範戶、樣板房建設,不能一哄而上、自日建設,給村集體和農民群眾造成新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