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使用權確權
1. 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土地確權的規定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1)水資源使用權確權擴展閱讀: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主要是城鎮范圍內的土地;一種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是農村范圍內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總的來說,做的是不錯的。這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要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等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土地確權的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原則。
二是便民高效原則。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允許各地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技術條件和工作基礎,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
四是急需優先原則。
五是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參考資料:
中國農業部官網-《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
2. 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情況匯總表怎麼填
根據水利部《關於加強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4〕76號)、《關於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以及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辦建管〔2014〕186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省開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界確權情況摸底調查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界確權摸底調查工作的重要性
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是依法保護水生態環境、水利工程和水資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加強水利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使用管理。由於歷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邊界不清、水土資源產權不明,由此導致一些開發建設項目、生產經營活動隨意侵佔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違法建設、違法耕種、違法設障等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干擾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響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壞了河湖水生態環境,導致水事矛盾糾紛多發。因此,開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界確權摸底調查工作,並在此基礎上依法進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界確權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廳直各水管單位要高度重視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摸底調查工作,要從深化水利改革、加強依法管理,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保障水利事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抓好各項具體工作。
二、調查范圍及時限
調查范圍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水管單位管理的湖泊、水庫、河道及各類水閘工程,水閘工程需完成竣工驗收,調查時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三、組織形式
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情況摸底調查工作由省水利廳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廳建設處會同省湖泊局、堤防局辦理。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市、區)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情況摸底調查工作進行布置、指導及匯總上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廳直各水管單位是摸底調查工作的責任主體,分別負責組織開展各自行政區域內或所管轄范圍內河湖及水利工程摸底調查工作。
四、調查成果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廳直各水管單位根據調查情況,認真填報河湖及水閘工程劃界確權情況摸底調查表(附件1),並形成摸底調查報告。其中:廳直各水管單位需填報附表1,單項調查表由廳直屬機構基層管理單位填寫,報所屬相關單位匯總。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需填報附表2及附表2-1、2-2、2-3 、2-4、2-5、2-6(即匯總表及單項調查表),填報的水利工程為摸底調查的各類水利工程中的堤防、水庫、水閘工程。附表1、附表2需分別由廳直水管單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負責人審核簽字。填表說明見附件2。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表及調查報告於2015年3月底前報省水利廳,廳直各水管單位的調查表及調查報告於2015年1月底報省廳相關管理部門。
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況,劃界確權工作的依據,劃界確權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應劃界、確權面積,已劃界、確權面積等),未完成劃界確權情況統計及費用估算(包括尚需劃界、確權面積,經費測算依據,單價測算分析,總經費等),劃界確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下一步開展劃界確權工作的打算、建議等。
3. 什麼是使用權確權
你好,因為來所有權屬於村委會自,我們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如果不確權,村委會做主,你承包土地後,他隨時可以收回,也不用考慮農民的損失,使用權確權,是保障農民在一段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利。土地確權後,在法定合同期內,任何人不得用任何理由收回土地,如遇合法徵用土地,也要給農民補償使用權損失和地上種植物的損失。
4. 確權的依據是什麼
今年是土地確權的最後一年了,多數地區的確權也是進入了最後階段了,卻仍有不少的人還不是很清楚土地確權的依據是什麼?是否和當時的戶口有關呢?有爭議的地又該如何處理呢?
四、老人過時候土地由誰繼承?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只是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而遺產是公民死亡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
2.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承包人死亡後發包單位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
3.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其中對於該條款的釋義中規定,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5.《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5. 水毀土地使用權究竟歸誰能不能確權到戶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毀損的承包地,無法恢復的,應核減承包地面積,不再確權登記。
但減少的承包地應堅持公平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從集體機動地和新開墾的土地中找補平衡後,再確權登記。
有水沖沙壓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戶進行確權登記。
6. 水田確權問題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7. 確權是什麼概念
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核批准、 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7)水資源使用權確權擴展閱讀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