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公司所有權的意義
⑴ 論所有權的社會作用
傳統物權理論概括的四項所有權權能難以涵蓋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全部利益關系,而基於所有者始終需要保護所有權客體的財產性與功能性的利益訴求,保護權理應作為一項重要的所有權權能為所有者行使。當所有權客體因投入經濟運行而委託給他人佔有與使用後,保護權則轉化為所有者行使的經濟監督權。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公有企業經濟運行中經濟監督的軟弱與乏力,基本的經濟原因在於缺乏所有者行使經濟監督權。所以,增強我國公有企業運行中經濟監督的力度,最基本的思路是行使經濟監督權的所有者到位。
關鍵詞:所有者;所有權;保護權;經濟監督權中圖分類號: D 923. 2 /DF 5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1 - 8263 (2007) 07 - 0102 - 05
如果全面揭示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可以將所有權權能概括為處份、佔有、使用、收益和保護五個方面,但目前的民事法典〔1〕與民法學理論〔2〕均以處置、佔有、使用、收益為所有權權能的完整界定,保護權權能則沒有獲得認定。在傳統的民事與經濟生活中,由於物權關系相對簡單,相比於其它所有權權能,所有權中保護權權能的價值與功能並不凸現。在現代民事生活日益復雜,特別是市場經濟作為普世性生產方式確立的情況下,人們之間的物權關系因委託代理的廣泛盛行變得日益復雜,所有權中保護權權能的價值與功能日益重要。以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必然的利益關系為認識視角可以得出結論,與所有權中的處份權權能一樣,保護權是一項唯有所有者才會充分積極行使的所有權權能,當所有者將自己的財產投入到經濟運行中發揮作用時,這一權能則以經濟監督權的方式發揮作用。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但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經濟監督軟弱成為困擾我國市場經濟正常、健康發展的一個帶普遍性的問題,而且呈嚴重發展的態勢。雖然國家增多了監督主體,延長了監督鏈條,出台了大量法規,但效果並不明顯。究其原因,從經濟上講主導我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大中型公有企業,缺乏所有者行使經濟監督權是主要的。因此,努力解決我國大中型公有企業中所有者到位,以實現真正的所有者承擔起經濟監督的職責,仍然是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剛性條件。一、保護權的權能價值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保護權對所有者的利益主張與實現顯示著特有的價值。為此,從功能角度可以給保護權進行如下界定:所有權客體以其物的自然性能夠滿足人的需要為存在價值,保護權則是所有者對所有權客體施以最充分最有利於其性能完好的保管與護理的一種所有權權能。所有權實現所有者的利益離不開所有權的民事運行,保護權則圍繞所有者的民事利益展開。當然,所有者的民事利益復雜多樣,所有權的客體也復雜多樣,所有權在實現所有者的利益需要時亦會呈現復雜的狀況,保護權的具體作用亦是千差萬別,但基本功能與價值具有共同性。任何所有權客體都以其固有的自然屬性能滿足和實現所有者的利益需要為存在理由,因此所有權客體的自然屬性與所有者的利益之間一定存在一種客觀的必然的對應關系,這一對應關系決定了所有權客體的屬性在作用於人的利益需要時,必須具有效用性、適應性、針對性、充分性,這可稱為所有權客體的功能性。從實踐上講,所有權客體的自然屬性與功能,在滿足與實現所有者利益的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制約而難以純粹地表現。因此,為了確保所有權客體自然屬性的完好,隨時消除各種因素對所有權客體性能的蝕損,以使所有者的利益通過所有權客體能夠正常、充分的彰顯,所有者必須充分有效地行使保護權。另一方面,任何所有權客體在滿足所有者的利益需要前,都要通過人的能動改造使之具備適應性,這種改造需要投入和勞動加工,於是經過勞動改造的所有權客體具有了財產性。所有權客體的財產性在滿足人的利益需要時,必然會引起所有權客體財產價值的損耗,這對所有者來說是一種利益喪失。為了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同時以盡可能少的財產損耗更多實現和滿足所有者的利益需要,所有者一定要對所有權客體在運行中的財產性予以保護。對所有權客體功能性和財產性的保護,顯示了所有權中保護權權能的價值,所有者保護權的行使確保著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彰顯與財產安全。當然,保護權的權能價值要充分體現所有者必須: ( 1)積極有效運作。所有權客體是一個連續不斷的存在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它與所有者之間始終存在一種動態的利益函數關系,即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強弱與財產好壞直接體現出所有者利益的大小多少。對每個所有者而言,為了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彰顯與財產價值始終有利於所有者利益實現的最大化,所有者必須積極行使保護權。( 2 )需要一定投入。為了確保所有權客體功能性的發揮,所有者必須通過一定的投入以實現所有權客體充分全面的性能保護。可是,所有者保護權權能的運作本身是需要投入的,這一投入也是所有者的一種利益消耗,於是所有者就會在保護權運行的消耗與由它所帶來的收益之間進行價值大小的比較。當投入大於受益時,保護權的運作就背離了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所有者保護權的行使就喪失了意義,所有者就會放棄保護,反之所有者行使保護權是有價值的,就會通過投入積極地行使。由於體現在保護權行使中的投入產出,只與所有者存在直接對應的利益關系,並且與所有者利益呈完全對應的函數關系,即受益大於產出所有者利益上升,受益少於產出所有者利益下降,導致只有所有者最需要也最關心保護權怎樣運作,並且在具體的行使中隨時把握:如果投入小於受益,所有者會積極操作保護權;一旦投入大於受益,所有者便會放棄保護權的行使。從以上分析可知,保護權是所有者民事利益得到充分有效維護和實現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所有權權能,而且由於它的權能價值與所有者利益的特殊關系,使保護權的民事運行對所有者而言: ( 1)不能放棄; (2)不能弱化; (3)不能中斷。這一特殊關系必然決定了保護權權能所有者行使的特點和要求:由於只有所有者與所有者客體的整體功能與價值之間存在完全的利益關系,決定了保護權於所有者而言,必須親自行使而無法委託行使;必須全力行使而不能弱化或放棄行使;必須全面行使而不能片面行使;必須始終行使而不能中斷行使。否則,所有權客體的民事運行於所有者的利益將難以最大化地予以維護。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保護權既是一項權利,又是一項義務,它只有所有者才有權行使,只有所有者才最需要行使,更是所有者必須行使的。如果所有者虛位,這項權能就會虛置和廢棄,相應地所有權客體的功能性和財產性都有可能受到不當損耗———一旦出現不當損耗,除了所有者是沒人承擔的。
二、經濟監督權:保護權的轉化形式所有權客體需要在運行中實現所有者的利益,而利益的滿足又需要人們相互之間的交往與合作,這使所有權客體在實現所有者的利益時,有些由所有者直接控制和使用,有些則要委託給他人控制和操作。這樣,所有權客體脫離所有者的實際支配以各種形式讓渡給他人運作成為現實———尤其在以財富創造為主的經濟活動中,因為生產要素的復雜、龐大,使任何一個所有者都不可能直接操作自己的作為生產資料的全部所有權客體,所有者並不直接支配所有權客體更是成為經濟活動中的一種常態。於是,一旦為了充分發揮物質資料的功能性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必然將具有經濟功能的所有權客體委託給他人操作,這就使所有權的民事存在轉化成了所有權的經濟運行,所有權客體價值存量的民事委託轉化成了價值增量的經濟委託。所有權客體基於創造財富的需要而進行的經濟委託,不僅所有者將所有權客體委託給他人實際支配與運作,使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與民事委託一樣出現物理上的分離,甚至出現持續、長期乃至永遠的分離。正是這種分離的持續、長期乃至永遠,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如下一個所有者必須面對的民事後果:所有者不能對自己委託給他人支配與運作的所有權客體予以直接的保護。經濟領域委託給他人支配的所有權客體所有者不能直接保護,使所有權客體與所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因為受託人的介入而發生變化,這一變化的不利表現就是:受託人通過對所有權客體的實際控制而直接侵奪所有者的財產客體,或者掠奪性使用所有者的財產客體,致使所有權客體在委託給受託人支配的經濟運行中,並不按照所有者的願望和功能要求創造與實現所有者利益,最終給所有者的利益帶來損失。從實踐上講,所有權客體的上述經濟運行並不違背受託人的獲利原則,於是委託給他人支配的所有權客體以侵犯所有者利益的方式運行具有了存在的客觀性。但所有權客體的上述運行因違背了所有者的效益目標,侵犯了所有者的利益,而一定為所有者反對。對所有者而言,如何有效協調所有權客體在經濟運行中的上述矛盾,即所有者將所有權客體委託他人實際操作後,其經濟運行既充分實現所有者的利益,又不至於在他人的操作中侵犯自己的利益,或侵犯後能及時追回或補救,所有者所能採取的唯一有效的對策就是,所有者改變對所有權客體保護的方式,而不是放棄、讓渡、弱化所有權客體的保護,更不是收回委託出去的所有權客體。這種方式就是將保護權的直接行使轉變為間接行使,即由所有者制定一套嚴格、完備、科學的所有權客體保護的指標、體系,然後運用這一指標體系約束和規范實際控制所有權客體的受託人的全部操作行為。當然,即使如此,受託人仍有可能在具體操作中侵犯所有者的利益,為此所有者的約束和規范就必須滲透到受託人的具體行為之中,並表現出只有所有者允許的操作行為才能進行,各種侵權行為能夠抑制,一旦出現侵權行為能夠及時發現並及時懲治。顯然,滿足這樣的條件,需要所有者的保護權始終能以一種強大的力量約束和規范受託者的操作行為,並貫穿於整個經濟活動過程中。從經濟運行的實踐上講,所有者保護權按照上述要求行使的最好方式就是監督,即由所有者以自己合法的保護身份按照自己確立的一套完備的保護規則,對委託出去的整個所有權客體的他人行使實施無時無刻的監視和督促,是為經濟監督權。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經濟監督權是在所有權客體與主體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對委託給他人使用的所有權客體實施充分、有效、全面保護的一種轉化形式。由於經濟監督權是保護權的轉化形式,因而它是一項只能由所有者自主行使的重要的經濟權利和必須積極履行的強制義務。對所有者來說,經濟監督權既不能放棄又不能讓渡,更不能委託。如果放棄,所有者的經濟利益會受到損害或侵犯;如果讓渡,所有者不可能對自己的經濟利益給予充分的維護;如果委託,受託人就取得了通過經濟監督權直接侵害所有者利益的合法權利,並且這種侵害所有者無法獲得追索,因為受託人的行為所有者已經不可能監督了,所有者仍然能夠監督行使監督權的受託人,那所有者委託出去的就不是真正與最後的經濟監督權,只是有限的監督權。從經濟上講,所有權客體通過所有者委託給他人佔有、使用,使所有權客體的功能組合與運行狀況復雜起來,所有者直接保護所有權客體的可能性日益降低,甚至完全不可能。這決定了所有者對所有權客體的間接保護日益重要,而強化了所有者經濟監督權的控制和行使,並且對這一經濟權利的所有者運作提出了日益嚴苛的要求,因為這一權利的任何忽視和誤用都有可能給所有者帶來明顯甚至巨大的利益損失。因此,為了充分維護所有者的經濟利益,所有者必須積極、充分、科學、持續地行使經濟監督權。如果所有者不行使這一權利,其他經濟主體是不會也沒有義務行使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經濟運行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經濟監督權積極充分有效地行使,經濟運行中整體經濟效益的最大創造與實現才具有基本的制度保障,而所有者是追求整體經濟效益的唯一主體,所有者因此成為經濟運行中監督制度實施的主導力量。同時,無論是最大限度保護所有者的經濟利益,還是有效促進和維護經濟活動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經濟監督權都是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並為所有者必積極行使的經濟權利,任何這一權利的放棄、弱化、誤用,都不利於所有者經濟利益的最大實現和生產力的高效運行。但由於這一經濟權利行使的真正主體是所有者,一旦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不積極行使這一權利,都會影響經濟的效益創造和健康運行。
三、加強我國經濟監督力度的產權訴求在現代社會,市場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生產方式,它的特點是廣泛生產分工與全面市場交換。這一特點使市場經濟運行中生產力的組合要素非常復雜,同時各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非常復雜。它反映在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繫上,就是二者的分離日益廣泛、明顯,即龐大的生產資料客體完全不為所有者直接控制和操作,而是由所有者以合法的方式與程序委託給廣大的非所有者具體佔有和使用,即「商品的多樣性和人們行為的復雜性使所有權格局變得很復雜」〔3〕,這大大增強了市場經濟運行中所有者間接保護自己所有權客體的重要性。由於所有者始終追求著整體經濟效益的最大實現,所有者就成了整個市場經濟運行中推動生產力功能充分運作和維護生產資料財產價值完好存在決定性的經濟力量。這給所有者行使保護權不僅提出了極高的要求,而且具有經濟上的強制性。當然,在市場經濟運行中,所有者的保護權是以經濟監督權表現的。所以,為了經濟效益的最大創造和實現,為了確保整個生產力始終居於一種最佳的運行狀態,為了降低生產資料的不當損耗,所有者一定要積極全面科學地行使經濟監督權。而且這一經濟監督權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能放棄、讓渡、委託、弱化行使,給這一權能的功能發揮提出的強制要求是: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必須到位。如果所有者缺位,就缺乏確定的市場主體支配和行使經濟監督權,這時經濟監督權就虛置了。如果整個市場經濟運行中經濟監督權虛置,就等於失去了追求最大經濟效益,推動生產力功能充分運作,維護生產資料財產價值完好存在最強大的經濟支配力量。顯然,一旦如此,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和正常發展就喪失了主導力量。以上述基本原理分析我國的經濟現狀就能認識到,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經濟監督軟弱最基本的原因在於,缺乏真正強大的所有者行使經濟監督權。改革開放後,我國最終確立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可市場經濟要正常運行,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企業及決策者不可或缺也不可代替。為了提供市場經濟活動不可缺少的所有者角色,國家便經過政治和經濟的層層授權把市場經濟運行所需要的所有者職責,委託給了一定的個人可稱為代行者行使。問題是授權者也是代行者,致使「在公有制企業龐大的體系裡,實際上活動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並沒有可以追溯的最後委託人」〔4〕,結果真正的所有者仍然缺位,而執行所有者職責的是並不必然追求所有者經濟效益的代行者———任何一個代行者都不可能與受其支配的資產形成像所有者一樣的利益關系,因為受代行者支配的生產資料其功能性的充分運行與財產性的充分維護,與代行者的利益並不存在直接對應的函數關系,結果經濟活動中整體經濟效益的創造與實現對代行者的經濟制約或者很弱或者不存在。於是,當代行者在行使所有者的各項經濟權利時,他可以放棄行使,也可以不當行使,也許放棄與不當行使違背了所有者經濟效益最大創造和維護的原則,但並不一定違背代行者自己最大獲利的原則。而在所有者105[ SOC IAL SC IENCES IN NANJ ING No. 7 J ul. 2007 法學研究 二○○七年第七期 南京社會科學 的各項經濟權利中,作為保護權轉化形式的經濟監督權是一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經濟權利,這一權利有效行使的最大受益者和不當行使的最大受損者都是所有者,因此它是一項除了所有者任何受託人都不會積極全面行使的經濟權利,並且這一權利的行使往往表現為對受託人不當利益的限制、抑制和懲治。所以,當代行者行使所有者經濟權利時,因為經濟監督權是對代行者其它經濟權利不當行使的一種所有者約束和規范,在這一權利又沒有真正的所有者行使的情況下,這一權利理所當然地成了代行者放棄或不積極行使的一項經濟權利。問題是一旦代行者放棄了這一經濟權利的行使,這一權利的虛置在實現上就出現了。進一步的問題是,經濟監督權放棄行使的最大受益者很可能是代行者,而代行者又有權放棄這一權利的行使,同時沒有真正的所有者行使這一權利,就使市場經濟的運行缺乏積極、全面、始終運作經濟監督權的經濟主導力量,這一權利在經濟活動中的軟弱、空場就不可避免了。可是,一旦缺乏對整個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強有力的無時無刻的經濟監督,經濟效益的最大創造和維護,生產力功能的充分動作,生產資料財產性的完好保護就失去了最強有力的經濟制度上的保障,由此所反映出的經濟病態現象就會以各種形式和渠道表現出來。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運行中普遍存在的效益低下、資金浪費、資產流失、腐敗漫延,其中的一個經濟根源便在於此。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目前經濟生活中經濟監督軟弱的問題,唯一行使經濟監督權的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必須完全到位。注:〔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第198頁。〔2〕紀坡民:《產權與法》,北京三聯書店, 2001年版,第19頁〔3〕(美)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版,第162頁。〔4〕周其仁:《產權與制度變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年版,第139頁。〔責任編輯:李
⑵ 保護知識產權的現實意義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2)保護公司所有權的意義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一、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⑶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及其所有權有什麼意義
題文: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及其所有權有什麼意義?
答案:切實專保護公民個人所有的合屬法財產及其所有權,對於維護公民的正常生活,保障其專心致志地從事生產.工作和學習,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⑷ 股東權利保護制度的意義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公司也發展成為最為普遍的商業組織形式。1993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規范我國公司這一商事主體的組織形式和行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歷史和體制等多方面原因,《公司法》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立法上的缺陷與不足,尤其是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顯得十分薄弱。加強股東權利保護,已成為保證我國現代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經濟生活穩定,促進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的突出問題。在剛剛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吳邦國委員長明確表示,今年將對《公司法》進行修訂,相信會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有所突破。下面就股東權利保護問題談一點粗淺認識,以求方家指正。
一、股東權利保護的法理依據
(一)股權的性質
股權,即股東權,是股東權利的簡稱。關於股權的性質,國內外學界眾說紛紜,概括講,大體上有債權說、社員權說、所有權說三種。
債權說主張股權本質上是以請求利益分配為目的的債權,或稱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非附屬於股東的根本性權利。債權說難以解釋股東入股的投資行為與一般債權人購買債券在法律關繫上的本質區別。事實上,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是因為從股權與債權產生的基礎、性質、內容及二者形成的關繫上看,債權說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社員權說主張股權是股東基於其營利性社團的社員身份而享有的權利。19世紀後半葉,德國學者雷納德(Renaud)於1 8 7 5年率先主張股分有限公司是以股東為社員的社團法人,股東權就是股東認繳公司資產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當於此份額的社員權,是一種既非物權又非債權的特殊權利,並將股權確認為「單一的權利」。日本學者松本蒸治博士在其所著的《會社法講義》中,將社員權區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同時也主張這兩種權利並非各自獨立的權利。總之,社員說是大陸法系股權性質的通說。股權社員說雖肯定了股權內容的綜合性,但對股權的性質卻基本上未予揭示,只是復述了股權的內容,而迴避了股權的性質。
所有權說主張股權本質上是所有權,或者主張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所有權 (或共有權),公司享有經營權,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說;或者認為股東對公司享有所有權,而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即雙重所有權說。將股權視為所有權的觀點,實質上是將動態的股權又回歸為靜態的所有權,從而否定了股權運動的豐富多彩的內容,股權是注重對股票財產的多次使用並在流動中增值,而不是強調對實物財產的直接佔有。這與傳統所有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護財產的靜態歸屬有很大不同。如果將股權視同所有權,或者在邏輯上將導致對公司法人財產的否定,使公司難以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或者在理論上落入「雙重所有權」的窠臼,形成與「一物一權」的原則相悖。從邏輯上看,「股權所有權說」或「雙重所有權說」與所有權獨立排他的屬性是格格不入的,股東所有權與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兩個不能並列的概念。
關於股權的性質,除去以上三種學說外,還有股東地位說,共有權說等。 上述各種學說都有一定道理,但要把股東權完全解釋清楚又顯不夠。簡而言之,公司尤如國家,股東尤如公民,公司法人財產歸為公司擁有,而股東擁有公司。因此,股權尤如公民的權利,它並非是一種單一性質的權利,而是一種兼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綜合性權利。概括地說,股東權作為一種兼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綜合性權利,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二)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現代公司的產權結構實際上是由股東和法人所有權相結合而形成的雙重權利結構。這種權利結構使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成為客觀需要。作為公司經營者,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董事、經理就應運而生了。那麼,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麼呢?公司為股東之公司,公司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其實際是代表股東行事。因此,股東與董事、經理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公司與其董事、經理之間的法律關系並無實質區別。那麼,如何認定公司與董事(包括經理,下同)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呢?對此有兩種學說,其一是認為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代理和信託的關系,這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法學者根據其本國公司法規定提出的主張。其二是認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委託關系,這主要是早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學者根據其本國公司法規定提出的主張。日本學者認為,董事和公司的關系是一種委任關系,董事負有以善良管理者那種謹慎的品質而履行其職務的義務。所謂委任,即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的契約。它有以下幾層含義:(1)委任是當事人信賴的基礎,受委任人和委任人都應對這種信賴關系的建立和存續負有義務;(2)董事的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應是對公司經營(包括事務處理)盡其客觀的注意義務;(3)受委任者——董事,對於委任者——公司,應該誠心誠意,忠實於委任者。上述兩種學說是在不同法律背景下基於不同國家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與其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作出的不同說明。雖然他們依據的理論不同,但結論並無大的差別。對我國立法者和公司法學者來說,應該結合自己的國情,創立同我國法律傳統相一致的理論。而委任關系比較符合中國人的習慣和傳統,也更能說明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三)股權的性質、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了股東的權利
1、股東的財產性權利 股權是一種具有財產性和人身性的綜合性權利。作為財產性權利,即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來源於股東向公司的投資行為,是一種帶有債權性質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等。
2、股東的人身權性質
(1)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委任關系決定了董事、經理具有善管和忠實義務。一定的權利、義務總是作為一定的法律關系的內容而存在的。股東和公司經營者之間委任關系的締結,相應的權利義務就產生了。董事、經理作為公司經營者的義務主要內容:一是善管義務。是指董事、經理在執行職務時應充分發揮自己的才智,盡最大的努力與注意,維護公司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從反面表明了董事、經理負有善管義務。二是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經理應當忠實於公司的利益,不得實施與公司利益相悖的行為。我國《公司法》第59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的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這里規定的就是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①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②不得侵佔公司財產;③不得擅自處理公司財產;④競業禁止的義務;⑤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2)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委任關系,決定了二者之間的制約控制,可以借鑒民法委任的制衡(控制)模式。民法委任的制衡設計有以下幾項重要內容:委任人保留一定的許可權依委任契約對受任人授權,受任人才可為一定的行為,並非受任人一旦受任,即可為任何行為;受任人不僅只能在授權范圍內處理事務,並且必須隨時聽從委任人的指示;受任人在處理事務時,必須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受任人處理事務告一段落時,則需向委任人報告事務始末;基於信賴關系,委任人得隨時將受任人解任。
利益的最大化是股東的最終目的,而公司實際上是每個股東實現其目的的載體,為防止董事、經理權利的濫用,保證公司持續穩定地發展,股東作為委任關系的委任人,在權利、也有必要對受任人進行各種很必要的制衡,監督和督促受任人履行善管和忠實義務。二者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決定了股東對公司董事、經理監督、控制權——股東的人身性權利產生的必然。主要表現在:股東的表決權、提問權、取消股東大會決議的提起訴訟權,制止董事、經理等違法行為的請求權,股東大會召集權,董事和等解任請求權、帳簿閱覽權和解散公司請求權等。
二、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保護的立法缺陷
我國《公司法》就股東權利有多條陳述,如股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請求權、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權、查閱公司章程權、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對公司總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權、提起訴訟權等。但就以上權利行使的條件、程序沒有作詳細的規定,有的僅是一語帶過,內容空洞,操作性很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股東大會召集權
股東大會召集權專屬於董事會,不利於股東權利的保護,不利於發揮股東會的制衡作用。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總裁的權力機關是非常設機關,其對公司經營者的制衡只能通過會議的形式進行。股東大會會議有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兩種。我國《公司法》第104條對這兩種股東大會均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即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並應當在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專屬於董事會,那麼在董事會成員基於私利不提出召開股東大會,以及在監事會提議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而董事會故意推託不予召開時,如何保證股東大會的召開便成為一個空白。這樣,我國《公司法》賦予股東大會的一系列職權都將由於股東大會的不能召開而無法實現。
(二)關於股東委託代理投票制度
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權的分散,各股東由於路途遙遠,投資目的各異及所持股份數量有限而不願或無法參加股東會的因素,導致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的產生。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產生的初衷是為了使股東大會不至於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委託書制度的立法宗旨主要是為了保障股東權益及便利股東會召開,使股東會的職能得以實現。但委託書制度也有被濫用的可能,可能會出現公開委託書而操縱股東會的情形,從而損害了股東會的功能。另外,為了股東會制衡功能的良性運行,保護股東權利,公司法必須對出席股東會委託書進行科學地、嚴格地管理,發揮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功能。
目前,我國股東會結構的「全員性」被破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公司民主意識薄弱,另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公司法關於委託代理投票制度的規定極不完善。股東大會的「全員性」是指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任何一個股東都不應被非法排除在股東大會之外。但是,現實中我國一些股份公司隨意確定股東參會資格,隨意確定參會股東的持股數額,無端把眾多小股東排除在股東大會之外。有的股份公司在股東會召集公告上冠冕堂皇地寫上不足者可以委託有資格者或者聯合委託代表出席,這嚴重損害了股東的權利。現實中破壞股東會「全員性」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由董事會提出擔當股東代表的持股者,持有該數量以上股份的股東為組成股東代表大會的當然成員;另一種是由董事會提出一個組成股東會(實際為股東代表大會)的二元結構方案,即確定一個參加股東大會的股份持有量,持有該數量以上股份的股東為股東大會組成人員。同時持有該數量股份以下的股東可以自由結合,選舉產生符合上述標準的股東,為了保護每個股東對股東會的民主參與權,以上做法在實踐中應該嚴格禁止。同時公司法應當規定完善的股東委託代理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三)關於股東訴訟制度
各國的公司法一般均賦予少數股東訴訟的權利,使其得以代替公司,而且代表被壓抑的一般大眾股東,向危害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的董事、經理追究責任。關於少數股東訴訟權的行使,在英美法系國家訴訟制度中稱為股東派生訴訟,是指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損害公司權益者賠償公司損失,這種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原應由公司主動提起,但公司因為某些理由不願或不能提起,乃由股東代替行使原屬於公司的訴權。大陸法系中,和股東派生訴訟相對應的是股東代表訴訟,是指董事、經理對公司應負責任,而公司怠於追訴時,由股東為公司提起其責任的訴訟法。從理論上看,派生訴訟的特點是,提起訴訟法的股東本身並不擁有訴權,他所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代表訴訟的特點是,提起訴訟的人必須自己擁有訴權,然後他才能代表其他擁有同樣訴權的人行使訴權。因此,代表訴訟是一種直接訴訟。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的訴訟」。這一規定具有股東代表訴訟的部分特徵,但又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代表訴訟。我國既沒有將股東代表訴訟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將股東的起訴權作為實體法上的特別權規定於公司法中,這是一個極大的立法缺陷。同時,第111條的規定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1)該條僅規定了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而未包括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2)容易使股東濫用訴訟權利;(3)該條在訴訟請求上作了嚴格限制。將訴訟限於「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未規定股東通過訴訟能追究董事的責任事由及有權要求董事就其行為給公司或股東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種限制不利於對股東權益的全面保護,董事侵害股東權益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因此,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從訴訟請求上對代表訴訟進行限制。
(四)關於股東監督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
現行公司法對股東監督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規定的比較少,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這一原則性的規定由於缺乏實際操作細則,現實經濟生活中很難趕到保護股東權利的作用。相反,公司經營者侵犯股東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公司多年不召開股東大會,經營者無人監督,無法約束,專橫擅斷,暗箱操作盛行,企業缺乏民主管理的氛圍,股東權利被嚴重侵害卻狀告無門的事司空見慣。加快股東權利保護的立法,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已成為保證我國公司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三、完善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保護的建議
(一)排除股東大會召開的障礙
1、立法中將股東大會召集權歸屬於董事會行使的同時,規定如果董事會拒絕或急於召集股東大會時,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東有權向法院請求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請求合理的,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同意部分股東享有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使會議召開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
2、防止少數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以不出席股東大會為手段阻撓股東大會決議的形成,應對出席股東大會的人數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對於公司的定期會議,只要求有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臨時會議則應由3/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即為有效。如果第一次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時,董事會可以召集第二次股東大會,定期會議遞減為有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臨時會議則遞減為有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即為有效。
(二)引進股東提案制度
股東提案制度是為了促進公司制度更具民主化色彩,加強保護股東權利而產生的新制度。該項制度不僅利於調動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權益和權能關系,而且能促使股東的法定權的落實不至於流於虛化,避免經營者的專權。股東通過提案權的行使,有機會參與公司業務經營決策,避免董事會專權。平衡經營者與股東權益。
(三)完善股東委託代理投票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08條對股東委託投票僅作和原則性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這一原則性規定有必要借鑒國內外成熟立法予以細化。如台灣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以授權范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的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復時,以最先送達者為准,但聲明撤銷委託者,不在此限」。為了解決我國股份公司股東會形式化問題,實現股東會的「全員性」,避免股東會的「代表性」,迫切需要完善公司法中的委託代理投票制度,使無法親自出席或沒有興趣出席的股東有機會達到參與公司決策並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的功能。
(四)借鑒股東質詢權制度
股東質詢權,即股東就股東大會議程中的事項對董事和監事提出質問的權利。質詢權的目的是為了使股東在股東會中獲得更全面更准確的信息,更好地發揮制衡職能。質詢權執行的范圍,質詢的事項是有嚴格限制的,日本商法對此作了規定:在股東全會上,董事及監察人應就股東請求事項予以說明,但該事項與會議目的無關,說明將顯著損害股東共同利益,說明需要調查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同時規定,股東於開會前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要求在全會上說明的事項時,董事及監察人不得以需要調查為由拒絕說明。1994年4月,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的股東質詢權作了規定,但對股東大會發言人的資格、發言的順序作了不合理的限制。如,要求在股東大會上發言的股東,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兩天進行登記;登記人數以10人為限;發言順序依發言人持股額依次排列;每人第一次發言不得超過5分鍾,第二次發言不得超過3分鍾,其中經理回答問題不超過5分鍾。以上規定,不利於股東民主權利的行使,不利於企業民主理念的弘揚。
(五)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1、關於原告主體資格。(1)按持股比例或者數量確定起訴權,並且明確起訴權是少數股東權還是單獨股東權。日本、美國等規定的是單獨股東權,但這種訴權容易引起濫訴,近年來要求修改為少數股東權的呼聲日趨高漲。結合我國國情,引入該制度時,以設立少數股東權為宜。(2)股份持有期間的要件和「行為時所有」原則。日本法律規定,6個月前開始持續持有股份的股東才具有原告資格,但這種規定不能防止在董事的違法行為實施後,那些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而故意購入股份的情況,因而,美國的「行為時所有」的原則更合理,它也稱為「股東同時存在」原則。鑒於我國股東資格的流動性和股民的不成熟性,規定「股東同時存在」原則比較穩妥。
2、關於股東通過提起訴訟能追究董事、經理的責任事由及責任的承擔方式、范圍。在美國由提起股東訴訟而被追究責任的范圍較廣,被告甚至可以是公司董事以外的第三人。在英國股東訴訟可以追究的董事責任事由,只限於重大的違法行為。在日本,由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可以追究董事責任事由設專條進行了規定,日本商法對董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情況進行了列舉,並明確規定了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如對違法提供財產利益的董事要向公司支付與所提供金額相當的賠償金;向其他董事提供貸款的,若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同意該貸款的董事應付連帶償還貸款;董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給公司帶來損害的,要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等等。我國公司法中應借鑒日本商法的規定,對股東提起訴訟能追究董事、經理的責任事由予以明確規定,並明確責任承擔的方式和范圍。
3、關於提供擔保制度。為防止不當訴訟、無意義訴訟,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可以在公司法中規定股東提起訴訟的擔保制度。
股東權利保護不僅僅是股東和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問題,而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到董事會內部利益制衡機制,經理層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監事會的制衡機制,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制衡機制等一系列問題。因此,股東權利保護需要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隨著即將開始的對《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我們可以期待,一個相對完善的股東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在不久的將來形成。
⑸ 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線等)
必要性:有錢的不一定有腦,有腦的不一定有錢,兩者結合才是雙贏!
重要性:懂經版營管理的人,為企權業規劃了方向,為企業規定了必要的經營秩序和標准,培訓接班人,組成核心團隊,形成質量意識和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他們不是為某個人或家族服務,是企業整體做貢獻力量。
⑹ 保護合法財產的意義
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直接關繫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衣、食、住、行。切實保護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及其所有權,對於維護公民的正常生活,保障其專心致志地從事生產、工作和學習,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國法律明確作出國家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 【個人財產所有權】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⑺ 「公司所有權結構」是什麼
公司所有權結構就是股權結構。公司的所有者就是公司股東,即公司出資者。公內司成立後容,公司的所有權結構是指股東所持股份之間的比例關系。
現代企業理論學者認為 ,「企業所有權」是對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它由誰擁有依存於企業經營的不同狀態 ,這種說法是不科學的 ;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實質是企業中存在的產權而不是真正的企業所有權 ;真正的企業所有權是指企業出資者的所有權
(7)保護公司所有權的意義擴展閱讀:
所有權決定經營權、收益權、處分權。因此公司的重大問題需要股東大會決議,按票數原則來通過。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公司法規定修改章程存續發展的有限公司如果有1/3以上票數的股東不同意,就不能通過;上市公司股改中如果1/3以上票數的股東不同意,股改方案也不能通過。
參考資料:企業所有權理論_網路
⑻ 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意義
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重要意義:
1、獨立管理職能和專業管理人員得到認可,管理成為職業;
2、管理分工出現,提高管理效率,奠定組織形式發展的基礎;
3、為科學管理理論發展創造條件。
⑼ 企業明確產權的意義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企業明確產權的意義
首先,公司享有資產所有權是適應社會化、市場化經濟發展的結果。正如後面在公司責任制度中所分析的,在資本籌集與使用、風險與責任分擔、經營與管理專業化等方面,現代公司制度比獨資企業、合同或合夥企業、政府等組織形式具有強大的經濟優勢,現代公司因此而逐漸演化產生了。
其次,公司產權制度是市場交易和合同的結果。法律和政府當然對公司制度的發展和規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公司制度本質是市場交易和合同的產物。公正平等(權利平等)、自由交易、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禁止越權侵權等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民法確立的基本原則。遵循這些原則,市場主體通過對信息、決策、交易、代理、風險等經濟活動環節或方法的分析,對經濟活動中的生產、管理、交易等方面的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以長期但不完全的生產要素合同的形式替代一次性的市場交易和合同,企業及公司從而產生了。事實上,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正是這樣分析經濟活動中的企業主體的。
市場交易從表面看是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其實質是經濟主體對其享有產權的資源在市場上的相互讓渡。公司如果沒有獨立人格,沒有可供其獨立支配、自由處置的財產上的所有權,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並參與市場交易。因此,要使公司成為市場主體,必須使公司成為法人實體;而公司被賦予法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就是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並且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獨立支配的權利,這種依法獨立支配財產的權利就是公司財產所有權。否認公司享有財產所有權即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否認公司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