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本知識產權
簡介:成都合奇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05月0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知識產權代理,商標代理(不含專利代理),科技信息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商標設計及咨詢服務,國內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營銷策劃(以上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或限制的項目,依法須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法定代表人:蔣蓉
成立時間:2013-05-09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400020365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錦江區總府街15號2幢14層1號
B. 勞動合同中知識產權歸屬
一、【法條內容】
《合同法》第137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二、【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
在買賣合同中,有些標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識產權的載體,如計算機軟體等。本條規定的意旨在於說明作為知識產權的載體的買賣與知識產權買賣的不同。知識產權的買賣是權利買賣的一種。涉及權利主體轉變的合同法律關系,在有關法律中一般稱為權利的轉讓。如我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除了這種權利轉讓的合同,我國有關法律還規定了一種權利客體的許可使用合同。如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它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合同。這種合同與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區別在於,後者是以專利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轉讓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為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轉讓人並不因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而喪失專利所有權。
在權利買賣中,當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與一般的貨物買賣是不同的。盡管從根本上說,一般貨物買賣也是權利,即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但是,貨物的所有權是建立在現實的、可見的實物之上,其所有權是一個法律上的抽象概念,當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實用性。而權利的買賣或者轉讓則不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是權利本身所體現的利益。作為買賣對象的權利,盡管也有一定的載體,但買賣當事人看重的顯然不是該載體本身,而是通過它表現的一定技術以及對這一技術享有支配的權利而能帶來的利益。因此,如果一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本身體現著一定的知識產權,除非當事人明確表明,或者法律有相關規定(如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的展覽權隨作品原件轉移),買賣可以影響知識產權,那麼,該標的物所體現的知識產權就不轉移於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