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① 想了解法律中提到的「調整對象」具體什麼意思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要解決的問題,要處理的各種社會關系。例如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兼有財產、人身二重性質的知識產權關系。
② 8.下列社會關系中不屬於民法的調整對象的有( )
1,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具體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流轉關系,是以平等自願為基礎的財產關系。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是:
(1)主體地位平等;(2)與人身不可分離;(3)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4)民法確認人身關系,用民事方法保護人身關系
3,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兼有財產、人身二重性質的知識產權關系。
③ 知識產權法(名詞解釋)
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際上通行的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業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專門法律制度。
④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吳漢東先生稱這種信息為知識產品。這種信息是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為其所有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它和物質財產的區別在於其非物質性。由於其非物質性以及由非物質性決定的可無限傳播性永久存續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內同時或先後被許多人利用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權法特殊的調整方法和知識產權不同於一般財產權的特點,這些特點中最主要的是知識產權可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可分授性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的法定時間性。另一方面,由於信息和一般物質財產都屬於財產,都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於交換,因此,知識產權又具有物權的基本特徵,所以,知識產權又被稱為准物權。我們既要看到知識產權與一般物權的區別,又要看到它與一般物權的相同之處,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否定另一個方面,都不利於知識產權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⑤ 論述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論述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一)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識產權有別於有別於財產權。
(三)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具有法律授予的獨占權,它的排他性使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四)知識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知識產權沒有形體,不佔有空間,難以實際控制。因此,雖然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聰明才智享有民事權利。法律僅承認該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識產權的承認與保護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體的規定。
(五)知識產權的客體屬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徵,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最根本的標志。
與所有權的區別: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所有權:對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等權利,屬於物權法范疇。
⑥ 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1、知識產權取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的取得過程是智力成果取得專有權利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關繫到知識產權能否依法取得,是法律調整知識產權的起點和前提。這類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申請人之間的關系;(2)行政主管部門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3)申請人與社會公眾的關系。
2、知識產權利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利用之去實現自己的物質利益。同時,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等的需要,也會在一定條件下對知識產權強制利用。知識產權利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知識產權自願利用過程中,權利人與受讓人、被許可人之間的關系;(2)知識產權強制利用過程中,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關系。
3、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且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更容易受到侵犯,並且受到侵犯還不容易被發現。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必須由法律進行調整。這類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行政保護中發生的關系;(2)司法保護中發生的關系。
4、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更為突出。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申請人、權利人等的關系。
⑦ 專利法調整的對象有哪些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五、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六、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八、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十、將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合並,作為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十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十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十三、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第三款修改為:「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十六、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第四款修改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十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二十、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款修改為:「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十一、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二十五、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二十六、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二十七、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二十八、將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三十、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合並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三十二、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十三、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三十五、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改為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三十六、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改為第七十條,修改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⑧ 民法與它的調整對象有哪些
1799年霧月18日,拿破崙發動政變,在法國建立了大資產階級專政的政權。拿破崙作為共和國的第一執政,非常重視用法律制度鞏固革命的勝利成果,更特別重視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據資料記載,法國民法典在三年零七個月的起草過程中。共召開了102次會議,拿破崙親自主持的會議在半數以上,親自參加的會議次數就更多了。當時,拿破崙想使法國民法典成為僅次於聖經的一本書,企圖人手一冊,人人按法律辦事。
1804年,這部法典正式公布了,條文達2283條,分3卷、35編、126章。與此同時,勝利的法國資產階級企圖用武力征服世界,其軍隊在拿破崙統領下先後征服了歐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國民法典也隨同擴大了地域效力,適用於這些國家和地區,如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及德國的西部和西南部。
後來,滑鐵盧一戰導致軍事擴張失敗,復辟的法國波旁王朝推翻了拿破崙政權。但是,《法國民法典》並沒有因軍事失敗而失效,相反,它仍適用於法國及歐洲的某些地區,而且許多新生的資本主義國家,先後效法法國民法典制定了本國的民法,就是後來建立的許多社會主義國家,包括我國,其民法也無不受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可以說,拿破崙沒有用武力征服世界,但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典卻征服了世界。此點,拿破崙自己曾不無感觸地說過:「我的光榮不在於打勝了40多個戰役,滑鐵盧會摧毀這么多的勝利……但不會被任何東西摧毀的,會永遠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當然,拿破崙的話有些言過其實,他的法典不會永遠存在,因為法律是階級社會的現象,他的法典只不過存在於資本主義時期,其影響也不會超出階級社會。但以他的法典為開端,存在於資本主義各國的民法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都是會長期存在的,在資本主義社會,民法仍被當作僅次於聖經的法律,被視為法律之基石,在社會主義社會,雖然許多人不相信什麼西方宗教信仰中的聖經,但將民法視作聖經仍然不會錯,民法仍是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和每個人的利益及日常的許多活動相關,是人人均應通曉的經典。
那麼,什麼是民法呢?我國從民法調整對象的角度對民法進行定義。我國《民法通則》受前蘇聯立法的影響,對民法的定義也是從其調整關系的角度進行,即認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民法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分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是指以財產為媒介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既包括生產經營性的財產關系,也包括非生產經營性(消費性)的財產關系;既包括商品性的財產關系,也包括非商品性(例如財產繼承)的財產關系;既包括有償的財產關系,也包括無償(如無償保管、贈與)的財產關系;既包括物質財富的生產、集合、分配和消費過程中的財產關系,也包括招神財富的創作、利用、傳播和轉讓過程中的財產關系(如知識產權);既包括由於特定的身份關系和人格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也包括與人身關系無關的財產關系;既包括由於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也包括由於權利受到侵犯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如賠償損失、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等);既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財產支配關系),也包括動態的財產關系(財產流轉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以人格和身份為媒介而發生的公會關系,其中「人」指人格,「身」指身份。人格關系是因人的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譽、榮譽等權利而發生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中所包含的權利是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身份關系是因配偶、親屬等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身份關系中所包含的權利是維系家庭存續發展的必要。
財產關系是因財產而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是因人格和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為何民法將二者集合到一起共同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呢?其原因在於,二者都具有平等的屬性。這種平等的屬性必然導致主體的平等。主體的平等即主體互不隸屬,同處於平等地位。
關於民法調整的方法,主要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事前調整就是塑造社會關系為法律關系,使其符合立法者意志的方向發展,形成一種理想的秩序。事後調整是通過適用民事責任使被破壞的法律關系恢復圓滿狀態。
⑨ 論述知識產權法的地位
引言
對於法學教學、法學研究人員來講,一門法律學科的性質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問題,知識產權法學也是如此。目前國內法學理論界、司法界均承認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同時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已明確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性質。與知識產權的性質密切聯系的是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在此問題上學者們存有爭議,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屬於民商法部門,或者屬於民法部門。但筆者以為這個問題還沒有徹底搞清楚,有探討之必要,尤其是在諸多國家紛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探討此問題,意義更為重要。
一、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法地位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內學者關於知識產權性質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在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上,存在一定爭議,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國際公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鄭教授認為,國際間的多邊公約及雙邊條約對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重大影響。國際公法已成為知識產權法的主要淵源,因此知識產權應屬於國際公法領域。 1
(二)民商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為吳漢東教授,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應屬司法領域,但其保護制度多設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的規范,具有公法與私法結合的特點,實為保護私權之民事特別法。 2 這也是國內絕大部分學者的觀點。
(三)單獨法律部門。此種觀點代表人物為張平副教授,張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中都有所反映,歸類很勉強,應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3 張教授的觀點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惜張教授的觀點未受到充分重視,且理由有待進一步加強。
另有學者持知識產權應歸屬於經濟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觀點。
還有的學者企圖迴避該問題,「至於把知識產權置於何種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經濟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 4 筆者以為此種觀點是不足取的,學術上的觀點存有爭議,那就說明在某些問題上還存有模糊地帶,有待進一步澄清。
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國際公法、民商法的觀點僅抓住了問題的一個方面,或者過分突出了問題的某個方面,而知識產權歸屬於單獨法律部門的觀點缺乏足夠理由,難以服眾,這也許就是張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經提出知識產權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而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
依據法律部門劃分的標准和原則,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法學應當脫離現行附屬法律地位,成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言在於「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人的解放,加速生產力的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的偉大實踐表明,這項制度本身就是一項傑出的發明創造。 2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准
法律部門這一概念,在有的法學著作和教材中被稱為「部門法」,它是指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 3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4
法律部門或稱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知識產權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徵就是客體的非物質性。在信息時代的今天,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而傳統知識光輝燦爛,人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應接不暇,知識產權法學是否可以進而應該成為一獨立法律部門呢?
(一)劃分部門法的原則
對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不同角度可對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做出不同的概括。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三原則:整體性原則,均衡原則,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原則。 5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該有六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從實際出發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定原則;重點論原則;辯證法展原則; 6
筆者以為,之所以劃分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便於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科學技術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勢必創造出也來越多的精神產品,換言之,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越來越寬,同時也就需要越來越多的規范進行調整。當然,我們還要注意到各個法律部門之間適當比例之保持,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法規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識產權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很多,知識產權擺脫附屬地位從而實現部門化,符合社會發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體系結構的頻繁變動。同時我們要拿出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據此筆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目的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原則;
(二)劃分部門法的標准
在明確了劃分法律部門所應該堅持的原則之後,我們就需要談到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了。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調整對象為主要標准、以法律調整方法為次要(輔助性的)標准劃分法律部門。 7 張文顯教授、沈宗靈教授也持此觀點。
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為知識產品,即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 8 知識產權對象的自然屬性是非物質的「智力成果」,社會屬性是「產品」,是財產,對象的內涵應顯示其兩方面屬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對象(保護范圍)勢必越來越寬廣,除了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外,國際公約、各國立法或判例已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擴大到:計算機程序、資料庫、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未披露信息,商號或商業名稱、載有節目的衛星信號、商品化權的對象、特許經營、域名等。總體來講,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呈現出擴大趨勢,隨著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據此,澳大利亞學者彭道頓1984年提出了信息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者對此也有響應。 1
知識產權制度確實廣泛涉及許多領域,在科技、經濟、文化、藝術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將知識產權肢解為幾部分歸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知識產權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和基本原則,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它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已被各國所接收。在聯合國下屬的機構中,有專門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各個具體的知識產權部門中都較早地建立國際公約,各國有一批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機構,有一套比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決於在法理上是否劃歸某類或構成獨立分支,重要的是取決於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已經成為發展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文化等事業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話已至此,筆者不得不提及當前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之加強,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日益成為各國政府促進社會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略手段。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成功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使美國擴大了技術創新和經濟競爭優勢,同時促進了TRIPS協議的達成,使全球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強保護時代。日本是世界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最為成功的國家,也是從知識產權戰略中崛起的國家,促成日本知識產權立國策略的主要動力來自兩方面:一是日本對本國工業核心競爭力下降的憂慮;二是現代經濟社會對智力創造活動合理機制的需求。 3 筆者以為,日本自然資源相對貧乏,人口眾多也是促使日本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因之一。為此,日本不僅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會議(2002年3月),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論,還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2002年7月),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長的知識產權戰略本部(2003年3月),進而推出了《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
我國要實現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從粗放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同樣離不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戰略」一詞源於軍事學,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中講到:「戰略問題是研究戰爭全局的規律性的東西」。我國《辭海》對「戰略」一詞是這樣界定的:戰略是重大的、帶全局性的或決定全局的謀劃。 4 陳美章教授認為戰略是一種謀劃,是分層次的,戰略具有系統結構,陳教授還對知識產權戰略進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全局性謀劃和採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識產權戰略可分三個不同層次: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 5
剛才談到的是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准:法律調整的對象,現在談一談法律部門劃分的次要(輔助性的)標准:法律調整的方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法律化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決定了法律調整方法的多樣性……,當人們無法完全以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來劃分法律部門時,就可以依據法律調整方法來劃分。如刑法部門,主要就是依其獨一無二的法律調整方法—刑罰—而確立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 1
縱觀知識產權的調整方法,其調整方法綜合性,或者說多種手段相結合,包括民事調節、行政調節、甚至刑事調節,但它最基本的規范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採取以鼓勵、協調和促進智力創造活動,確認、保護、應用與傳播智力成果為宗旨的調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從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看,知識產權法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
另外,筆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築起一道保護知識產權的長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執法、司法體系。在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完備法律規范的同時,我國進行了保護知識產權的組織建設,設立了國務院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領導機關,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組織。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司法組織系統的建設,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
值得欣喜的是國家已經注意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並已經就率先將專利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提上了議事日程, 3 並於2004年6月7—8日在京專門召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座談會」,幾十名法律學家、經濟學家、政府官員濟濟一堂,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獻計獻策。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當中,國家教育部已將知識產權法學已經與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並列,成為法學本科生14門核心課程之一,從這一點上,也突顯了知識產權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
結語
目前,知識產權法學的附屬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門分類的原則和標准,更與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紀的今天,在國外各國紛紛訴諸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此問題。知識產權法學的部門化,是與時俱進的理性定位,並非刻意拔高,我們只不過是去做我們應該做的事情,還知識產權法學以應有的地位和尊嚴。法是利益之器,保障著人類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絲毫不影響人類對高貴的嚮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