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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版權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3-13 01:03:24

⑴ 43. 版權著作權,只是不同的表達,在我國法律上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是對還是錯

對的。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九條

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我國版權政策擴展閱讀

國內最早由來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⑵ 測繪企業軟體著作權版權登記有哪些優惠政策

企業軟體著作權的登記和一般的軟體開發者一樣,國家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也是對互聯網經濟發展的一種推動,推出了一系列估計企業軟體著作權版權登記,這樣對企業,可以保證企業的軟體著作權不被侵犯,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更多的企業投入到軟體開發的道路上來,這樣對社會和企業是雙贏的,測繪企業軟體著作權版權登記有哪些優惠政策?測繪企業軟體著作權版權登記有哪些優惠政策一、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的企業可享受國家各種優惠政策,包括投融資、稅收、出口政策等,具體可參見國務院18號文件;二、雙軟認定的前提:軟體著作權登記是企業辦理雙軟認定(軟體產品登記、軟體企業認定)的必要前提。信息產業部的《軟體產品登記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軟體登記時要提交知識產權證明。此知識產權證明即指《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三、可作為技術出資入股:《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體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規定可以100%的軟體技術作為出資入股,但都要求必須首先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四、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一)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准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製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這里的軟體登記證書指的是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其他部委也有類似規定;五、企業破產後的有形收益:軟體著作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不會隨企業的破產而消失。企業破產後,無形資產的生命力和價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轉讓和拍賣中獲取有形資金;六、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是我國著作權法規所規定的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一項行政輔助管理措施,《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二條和國務院18號文件均有規定,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著作權人進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並對已登記的軟體給予重點保護。國家對企業的這些優惠政策,有些是通過精簡整個軟體著作權版權登記的流程來實現,有些是通過法律來加強對科技成果,尤其是軟體著作權的保護,這樣能夠調動整個軟體開發行業的積極性,對打擊非法盜版,保護知識產權有著重要的作用,也使得測繪企業軟體著作權版權登記的更加的方便。

⑶ 在我國軟體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

其實現在國內民眾對於版權的尊重度還是有待提高的,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登記和軟體著作權登記的高度關注,相信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都會從自身開始做起尊重別人的各種著作權和版權。軟體研發公司對於軟體的著作權登記就非常的注重,可能普通民眾並不了解在我國軟體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在我國軟體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一、在我國軟體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1、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的企業可享受國家各種優惠政策,包括投融資、稅收、出口政策等,具體可參見國務院18號文件;2、雙軟認定的前提:軟體著作權登記是企業辦理雙軟認定(軟體產品登記、軟體企業認定)的必要前提。信息產業部的《軟體產品登記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軟體登記時要提交知識產權證明。此知識產權證明即指《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3、可作為技術出資入股:《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體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規定可以100%的軟體技術作為出資入股,但都要求必須首先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4、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一)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准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製報告;(二)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這里的軟體登記證書指的是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其他部委也有類似規定;5、企業破產後的有形收益:軟體著作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不會隨企業的破產而消失。企業破產後,無形資產的生命力和價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轉讓和拍賣中獲取有形資金;6、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是我國著作權法規所規定的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一項行政輔助管理措施,《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二條和國務院18號文件均有規定,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著作權人進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並對已登記的軟體給予重點保護。軟體著作權登記文件是對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對確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理順著作權關系、減少著作權糾紛以及打擊非法盜版等有著積極的作用。二、軟體著作權申請注意事項根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方通知,申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需要注意:1、申請人可以自己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也可以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登記。2、申請人應當將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留存一份,便於在補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內容的一致。3、辦理軟體著作權轉讓或專有合同登記可到登記大廳現場辦理,也可使用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郵寄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體登記部。4、申請表應當在線列印,請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請文件都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申請表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一致。5、申請人或代理人信息欄內的詳細地址,請務必填寫准確的實際聯系地址,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證書或其它書面郵件。6、著作權人為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的應提交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並需加蓋單位公章;7、著作權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並需提交非職務開發保證書或非職務開發證明。(下載《非職務開發證明》《非職務開發保證書》)。8、著作權人為外國自然人的,應提交護照復印件,及護照復印件的中文譯本,並需翻譯者簽章。

⑷ 版權貿易的三 我國版權貿易的概況

在實踐中,我國正規的版權貿易活動起步較晚,版權貿易的發展水平還處於一種不平衡狀態。這種不平衡體現在幾個方面:版權貿易種類相對集中,比較活躍的是圖書版權貿易,其他類別作品的版權貿易由於種種原因的制約至今沒能超過圖書版權貿易的規模;版權貿易活動地區分布不平衡,北京、上海以及沿海地區的版權貿易成交量占據了全國版權貿易量的大半,內陸地區的版權貿易至今仍處在起步階段;在對外的版權貿易活動中逆差一直存在,版權引進一直處於主導地位,版權輸出相對較弱。
所有的貿易活動最終要靠人來完成,目前我國從事版權貿易工作的人員整體水平並不高,成規模的版權代理機構也不多,根據國家版權局的統計數字,截止到目前全國共有27家,但其中大規模開展業務的只在6-7家之間,代理的作品類別也有限。迅速提高我國的版權貿易水平,提升我國在國際版權貿易中的地位,是現階段版權貿易工作的主要目標。要實現版權貿易水平的提高,關鍵在於有關領導的重視、從業人員自身素質的提高。
國家版權局是版權貿易工作的指導部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與國家版權局合發的有關文件,在國內設立版權代理機構必須經過國家版權局的批准。國家版權局近年來也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來支持版權貿易工作,包括開展版權貿易研討活動、對版權貿易進行統計分析、指導與相關行業協會工作等等。但由於版權本身跨行業的特點,國家版權局不能同時掌握版權產業范圍內所有作品類別的版權貿易情況,目前因與新聞出版總署同屬一個機構,對於圖書版權貿易的情況還可以做到基本掌握,但對於音像、電影、電視節目、軟體、實用藝術作品等類別作品的版權貿易情況便不得而知,無法對版權貿易的整體情況加以把握,所以其工作的指導性暫時仍僅限於圖書版權貿易范圍內。那麼在版權貿易的實踐中就要更多地依靠各個具體的出版社、音像出版公司等有關單位的領導的重視,以及本單位版權貿易人才的自身努力,才能真正做好版權貿易工作。相關單位的領導要充分認識版權貿易工作的重要性,大膽引進人才,留住人才,從財力物力方面更多地關注版權貿易工作。
由於版權貿易的復雜性、跨行業等特點,對從業人員素質的要求也比較高。從事版權貿易工作,須具備全方位的知識體系,除應掌握法律、語言等工具性知識外;還應當熟悉市場,具備敏銳的判斷能力以便及時准確地把握市場動向;此外,還應兼具大型宣傳的策劃組織能力,以及一定的文化修養與良好溝通能力。
一個優秀的版權貿易人才應當做到這些:掌握版權法律知識,熟悉我國的著作權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政策規定,了解有關的國際公約內容、成員國情況,迅速了解談判對手所屬國家地區的版權法,制定合同嚴密合理,保證版權貿易過程中即不侵犯他人版權也能保護自身版權;涉外的貿易談判中沒有語言障礙,能夠清楚表達我方出版單位的意思、清楚了解對方的意思表達,避免語言不同引起的歧義;對出版市場以及其他版權產業市場動向能夠准確把握,迅速作出判斷,在某個版權作品沒有熱起來前搶先獲得版權,佔領市場,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較大利潤;在將版權作品成功引進或者輸出以後,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宣傳手段將其轉換成市場上的暢銷產品。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版權貿易市場中創建自己的固定渠道,擁有相對穩定的合作夥伴,並不斷開拓貿易范圍,佔領市場。這些素質需要長時間的積累才能獲得。目前,隨著知識經濟的沖擊,我國已經擁有了大批可塑人才,相信經過市場的錘煉,能夠迅速成長為版權貿易領域的一批中堅力量。
加入WTO前後,我國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形勢,對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完善、調整;領導層的觀念也在不斷更新,力求緊跟時代步伐;行政機關加緊轉變職能,提高對產業發展的宏觀指導能力,加強對產業發展的服務作用;國際相關產業集團看好國內的投資環境,總體來說,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政策環境、國內外經濟環境對發展版權貿易工作極為有利,但願正在從事和即將從事版權貿易工作的同志們把握住機遇,迎接挑戰,為發展我國的版權貿易、發展我國的版權產業作出自己的應有貢獻。

⑸ 我國計算機著作權登記證有何用

計算機著作權登記證作用1、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2、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如果不經版權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作品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3、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4、 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5、 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6、 在進行軟體企業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7、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十五年國家流程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文件→繳納申請費→登記機構受理申請→補正申請文件(非必須程序)→取得登記證書注釋:如已登記軟體的著作權發生繼受(受讓、承受或繼承),權利繼受方辦理著作權登記時需先做軟體著作權登記概況查詢。(一)填寫申請表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上,首先進行用戶注冊,然後用戶登陸,在線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後,確認、提交並列印。(二)提交申請文件申請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記申請文件。(三)繳納申請費申請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時,軟體登記機構發出繳費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繳納費用。(四)登記機構受理申請申請文件符合受理要求並繳納申請費的,登記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及繳費票據。(五)補正程序根據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自發出補正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提交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補正仍不符合《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登記機構將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六)獲得登記證書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後,申請人或代理人可登陸版權保護中心網站,查閱軟體著作權登記公告。北京地區的申請人或代理人在查閱到所申請軟體的登記公告後,可持受理通知書原件在該軟體登記公告發布3個工作日後,到版權登記大廳領取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的聯系地址是外地的,中心將按照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地址郵寄證書,請務必在申請表中填寫正確的聯系地址。

⑹ 我國為何沒有在著作權法中設立強制許可制度

我國目前並沒有對非自願許可的重要類型——強制許可制度給予足夠重視。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中尚沒有強制許可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所以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我國在適用國際條約中有關強制許可制度的規定時應當由國家版權局負責實施發放強制許可證。但目前由於具體實施辦法的欠缺,我國並沒有充分利用公約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
《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給予發展中國家實行強制許可的特殊優惠,以方便發展中國家學習發達國家的科技文化,促進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這種強制許可制度是指發展中國家國民因教學研究需要翻譯、復制外國作品的,在無法找到著作權人或被拒絕的情況下,可以向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強制許可;經過一定的期限後,申請者仍不能在國內獲得該作品的即可得到著作權主管部門的強制授權。可是我國善於利用這種制度的申請者尚屬罕見,而反面的例子卻有不少。如「新東方」學校被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起訴並敗訴一案就教訓深刻。如果「新東方」學校能充分利用強制許可制度,就不會在10年時間內持續侵犯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所出版的教材版權,也不必因侵權而支付1000萬元的巨額賠償。因此,我國應依照國際公約中強制許可的規定建立健全版權強制許可制度,使我國國民充分享受到由此帶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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