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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書劍

發布時間: 2021-03-12 20:10:14

①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專、原土地使用證、申請人屬身份證明、轉讓合同書、繳納規定稅費的憑證、轉讓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登記機關接到轉讓登記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對轉讓雙方提供登記的文件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填寫審批表內容,注銷原《土地登記卡》,收回轉讓方的土地使用證,建立新的《土地登記卡》,給受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

②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者。
(二)申請時限
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30日內,申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5)有關稅費繳納證明,出讓金繳納憑證等。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
此外,土地登記機關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申請人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權利人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的受讓方一致。
(2)申請人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應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審核
土地登記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依法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出讓合同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受讓方(申請人)簽訂,其他部門、組織和個人為出讓方與申請人簽訂的出讓合同無效。
(三)對使用期限的審核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四)對出讓金繳納情況的審核
申請人(受讓人)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出讓金。
經過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須報人民政府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五、頒發證書
收回並注銷宗地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頒發給申請人。

③ 土地使用權更名申請格式範文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記之後,單位、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發生權屬轉移或用途改變而辦理的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一、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二、變更地籍調查。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並進行地籍測量。 (一)權屬審核。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與委託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後新界線、並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簽字、蓋章。 (二)地籍測量。對變更後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准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三)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後,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四)填發土地證書。屬於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④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人更名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③備注。④變更記事。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需要的手續:
1、土地使用者按要求填寫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用地者提供法人代表證或個人身份證明、批准用地文件、有關用地協議、購地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有關稅費繳交憑證等資料到當地鎮(區)國土部門辦理初審手續;
3、鎮(區)土地登記人員按要求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4、送有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建檔立冊並發土地證書。

⑤ 我公司與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現因政府改變規劃,我公司作合同第三人,國土局以未交完

能成立

⑥ 出讓和國家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出讓和國家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其中因處分抵押財產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申請人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權人和受讓人。
(二)申請時限
(1)入股方式轉讓的,在入股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
(2)轉讓的,在轉讓合同或協議簽訂後30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後15日內。
(3)單位合並、分立、企業兼並的,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或接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後30日內。
(4)處分抵押財產的,在抵押財產處分後30日內。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除以上證明文件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入股方式轉讓,提交入股合同;轉讓的,提交轉讓合同、轉讓地塊投資證明、稅費繳納憑證;單位合並、分立和企業兼並的,提交合同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分抵押財產的,提交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文件。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出讓和國家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
此外,土地登記人員還應重點審查申請人與轉讓證明文件的轉讓雙方是否一致,申請人應與轉讓證明文件的轉讓雙方一致。
(二)對轉讓地塊投資情況的審核
轉讓人對轉讓地塊的投資必須達到出讓合同的約定。
(三)對使用期限的審核
轉讓後的使用期限應不大於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
(四)對土地價格的審核
轉讓價格過低,國家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轉讓價格過高,國家限價。
(五)對稅費的審核
轉讓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如土地增值稅等。
(六)對土地用途的審核
轉讓合同的土地用途應與出讓合同上的土地用途一致。
(七)對房產轉移的審核
房產轉讓應已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受讓人領有《房屋所有權證》。
經過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出讓和國家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出讓和國家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須報人民政府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整宗轉讓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分割轉讓的,分別新建《土地登記卡》,在新《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
五、頒發證書
收回並注銷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人員依據《土地登記卡》填制《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頒發給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⑦ 土地使用證變更申請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變更或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登記 申報材料:1、土地使專用權轉讓並變更登屬記申請報告或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申請報告,並填寫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房地產轉讓合同或市級以上政府(含本市級)有關部門發出的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應提供公司章程;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名稱變更登記的承諾(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核原件); 6、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 7、土地登記委託書; 8、地籍調查表(宗地相鄰應加蓋相鄰單位公章); 9、宗地地籍圖二份 10、有資質測量隊伍出具的宗地測量技術報告; 11、地上有建築物的,應提供建築物權屬憑證; 12、其他必要材料。

⑧ 如何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申請報告

【審批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變更或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登記

申報材料:1、土地使用權轉讓並變更登記申請報告或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申請報告,並填寫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房地產轉讓合同或市級以上政府(含本市級)有關部門發出的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應提供公司章程;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名稱變更登記的承諾(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核原件);
6、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
7、土地登記委託書;
8、地籍調查表(宗地相鄰應加蓋相鄰單位公章);
9、宗地地籍圖二份(紅谷大廈A座11樓測繪公司曬);
10、有資質測量隊伍出具的宗地測量技術報告;
11、地上有建築物的,應提供建築物權屬憑證;
12、其他必要材料。

辦事程序:

收費標准:按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地[籍]字第93號文)及贛價費字[2001)116號文件收費

收費依據:

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江西省土地登記辦法》等。

審批條件:

審批類型:承諾件

審批時限: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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