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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分割

發布時間: 2021-03-12 19:38:45

使用權房可以分割嗎

一,看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雙方都有產權登記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一方婚前財產。
1,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
2、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進行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然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
三,如果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給一

Ⅱ 房屋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需要什麼手續

在房屋的產權處理中,常常伴隨著各種大大小小的問題,例如產權歸屬於誰,這套房子又是誰買的,等等一些問題,那麼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這兩個問題是怎樣的呢?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大家帶來的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的詳細知識,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產權分割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分割,另一種是通過法院進行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協議分割是指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按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所謂協商,必須經共有人一致同意。裁判分割裁判分割一般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分割,分為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折價分割三種。

裁判分割的具體分割方法

①實物分割

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②變價分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③折價分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應當對折價予以分割。這里規定的折價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取得共有財產,對其他共有人給予金錢,或者實物,或者金錢+實物。採取這種方式分割共有財產,首先要評估共有財產的價值,較好由中介機構進行,然後才能進行折價分割共有財產。

二、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

(一)一般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流程

1、提出申請。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提出申請。滿足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區房管部門進行現場調查,經初審合格後報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

2、審核制證。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進行復審、核准後會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3、交費領證。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區的房管局交納相關費用後,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二)軍隊、涉外房屋及已購公房的變更登記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提出申請。

2、審核制證。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進行現場調查,對滿足登記條件的申請人,核准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3、交費領證。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交納相關費用後,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三、申請辦理房屋產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的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的相關知識,房產證分割往往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這樣我們才能進行有效的分割房產證。

Ⅲ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時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承租權問題,可以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Ⅳ 房屋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需要什麼手續

在房屋的產權處理中,常常伴隨著各種大大小小的問題,例如產權歸屬於誰,這套房子又是誰買的,等等一些問題,那麼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這兩個問題是怎樣的呢?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大家帶來的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的詳細知識,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產權分割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分割,另一種是通過法院進行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協議分割是指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按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所謂協商,必須經共有人一致同意。裁判分割裁判分割一般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分割,分為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折價分割三種。
裁判分割的具體分割方法
①實物分割
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②變價分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③折價分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應當對折價予以分割。這里規定的折價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取得共有財產,對其他共有人給予金錢,或者實物,或者金錢+實物。採取這種方式分割共有財產,首先要評估共有財產的價值,較好由中介機構進行,然後才能進行折價分割共有財產。
二、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
(一)一般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流程
1、提出申請。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提出申請。滿足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區房管部門進行現場調查,經初審合格後報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
2、審核制證。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進行復審、核准後會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3、交費領證。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區的房管局交納相關費用後,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二)軍隊、涉外房屋及已購公房的變更登記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提出申請。
2、審核制證。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進行現場調查,對滿足登記條件的申請人,核准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3、交費領證。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市房屋產權登記核心交納相關費用後,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三、申請辦理房屋產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的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產權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產權分割需要什麼手續的相關知識,房產證分割往往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這樣我們才能進行有效的分割房產證。
(華龍網綜合)

Ⅳ 房產的所有權跟使用權可以分離嗎

1、「房產的所有權跟使用權可以分離嗎?」:不可以「分離」,但所有權人對房子擁有全部的處分權,可以決定將房子交給他人無償使用,這是所有權的權能、是所有權人的權利。

2、你的問題不太清楚:
(1)房子是誰的遺產?為什麼由你父親、你姥姥協商就能確定過戶到你名下?
(2)如果房子是你母親的遺產:這房子的一半是你父親的、另一半是你母親的遺產,屬於你母親的的一半由你、你父親、你姥姥共同繼承,此時:你父親、你姥姥都同意的,房子就可以過戶到你名下,但你大姨對此房如何處理無發言權,她管不著,你是否允許你姥姥居住與她沒有關系。
(3)如果此房是你姥姥的:這房將來應由你、你大姨共同繼承,在你姥姥在世時,房子過戶到你名下只要你姥姥同意就行,你父親、你大姨還是管不著,你姥姥可以要求你寫協議確定使用權給你姥姥,但你大姨無發言權;
(4)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爺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房子要過戶到你名下,必須有你姥姥、你大姨、你和你父親的同意才行,而且你大姨有權要求你寫下你姥姥居住權的協議了。

3、「這種情況有典型例子嗎」:現實中很多,所有權人可以自由決定將房子有償或無償供某人使用(即使你決定給兩姓旁人無償居住也可以,只要所有權人同意)、或是將房子出租、出售等。

4、「如果有這類文書希望能提供具體格式,還有手續的流程」:
(1)房子過戶到你名下的程序:由於不知道這房是你姥姥自己的、還是你姥姥姥爺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你母親的,不太好說。如果房子是你姥姥自己的:讓你姥姥寫下贈與協議,將房子無償贈與你,然後帶上你的身份證、房產證、你姥姥的身份證到房管局辦理過戶即可;但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爺的夫妻共同財產、或是你母親的,這房子的一部分屬於遺產,還需要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聲明、並經過公證後,才可以到房管局辦理過戶了。
(2)過戶後,由你親筆寫下一份協議,承諾你作為XXX市XXX花園X號樓X室房屋的所有權人,承諾將此房無償供姥姥XXX在有生之年居住,再寫上年月日就行了。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應由你父親代你寫這份協議。
你大姨再不放心,還可以約定違約金、或找保證人。
(3)協議自你和你姥姥簽字時起就生效,如果是你的單方聲明,只要你簽字時起就生效,不必經過公證,不過公證後效力更高些。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Ⅵ 房屋財產分割、使用權問題

你的問題好混亂。
首先,按你的說法,你奶奶承租的房子是公房,你們都沒有所有權版,只有使用權。權所以不能對此公房進行房產的分割。你奶奶作為承租人,如果她去世後,生前與她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你們一家人作為共同居住人,可以租賃該房屋,你兩個姑姑不能要求租賃該房屋。你奶奶回來後,可以居住在這兩間房子中,具體怎麼個住法你們自己商量,但是你的姑姑沒有住在房子里的權利。
另外,你奶奶改嫁後的老伴去世後留下的房產,是由你奶奶,以及她老伴的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你奶奶老伴的房屋。跟你們這邊的人沒有關系。

Ⅶ 房屋使用權可否分割

這兩間房是不在一起的?

如果不是在一起的,那當然是兩套房!(關鍵看地址、室號)一點問題都沒有!對於動拆遷,這肯定是兩套房子動拆遷,有分別的補償的。

公房是有租賃卡的,往往是戶主作為承租人的。

你說的情況,可能是爺爺留下的那套房子,租賃卡上爺爺是承租人;而你媽媽的那套房子,你媽媽是承租人。在你爺爺過世後,並未去變更這個租賃卡的承租人,仍然是爺爺。

那麼也沒有什麼問題,如果你爸爸仍然住在爺爺的房子里的話,你爸爸作為公房同住人依法享有了繼續租賃該公房的權利,那麼動拆遷時,自然就會對你爸爸進行補償的!

如果你說的房子是在一起的,而且房產局已經把這兩個房子作為一個室號來處理了,那麼很有可能作為一套房來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從房屋的面積上還是可以區分出補償款的。

Ⅷ 房屋使用權分割不屬法院受理范圍,有什麼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房地產訴訟屬於不動產訴訟,是專屬管轄的一種。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管轄,其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人民法院。而不動產糾紛案件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因此,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以及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及集資房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或集資決定有意見的,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Ⅸ 使用權房屋動遷款分割

1.承租人已故,但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產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依據是合同法229條
如果租賃人死亡,在租賃期內該戶共同居住人有權要求繼續按原租約履行。依據是民通意見119條第1款
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況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

2.使用權非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
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因為使用權帶來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3.本質上是否可以理解為將使用權房屋出售給開發商從而將現金變為承租人遺產
可以那樣理解,從結果上看是一樣的。如果從法律上理解,就是因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發生了產權變更從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賃利益,因此對侵犯承租人的這部分利益給予補償或者賠償。換到房屋拆遷就是因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權利而依法給予拆遷補償或者安置回遷補償

4.按照繼承法第13條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
因為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沒有變化的,在這個情況下雖然其戶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在租賃期內承租,但是在拆遷時租賃的房屋依然是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所以拆遷補償是對承租人的合法補償而不是對共同居住人的補償
因此即使拆遷補償是在承租人故去後才取得,但是是對其生前權利所置換出來的利益,依法可以按照遺產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可以適用繼承法處理

5.請懂得相關法律的人士給予詳盡的解答
這里是購房版塊,如果可以的話能不能請你把這個提問重新分類到法律版塊呢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Ⅹ 請問使用權房屋的財產分割

經過所有有戶口的同住人同意可以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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