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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12 19:15:40

⑴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地塊概況

土地座落:

地號:土地證書號:

宗地總面積:m2轉讓面積:m2

使用權類型:終止日期:

批准用途:實際用途:

批准建設期限:實際投資比例:

國有出讓土地轉讓時土地開發建設必須達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條件,轉讓後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的終止期限不變,仍為甲方原土地使用證所載明的終止期限。若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收購權。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及轉讓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項下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幣種:人民幣)

轉讓總金額(大寫)(幣種:人民幣)

(2)付款方式:

第五條轉讓的地塊,乙方須按原規定用途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須按有關規定辦妥用途變更手續後方可轉讓。

第六條甲方須在年月日前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條甲、乙雙方必須持有關手續到江陰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共同簽署本合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不能到場簽署需委託他人簽訂的,必須出具有效書面委託書。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須提供列印件原件),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有效,並經審核登記後生效,甲乙雙方及土地交易中心各執一份,另一份用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審核單位(簽章):

經辦人(簽名):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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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⑶ 哪些情形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⑷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內用地為商業、旅遊容、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後的規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的申請人有且僅有一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3)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不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⑸ 土地證登記必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嗎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九條 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只有1款哎,你確定是這個依據?

⑹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在可以協議出讓嗎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回有土地使用權在一答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方式只是針對特殊情況下採取的土地出讓行政行為,常見的均是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三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九條: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參考資料: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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