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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3-12 18:17:45

① 羅馬物法中佔有與所有權的區別

羅馬法中的所有權除了指家長對財產的支配權以外,還包括家長的一般內權利和對於任何主體容權利的擁有。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強調對物的支配,即使是有關用益權、地役權等概念,也被羅馬法學家認識是對一種特殊的物的權利,雖然這種物和一般的物不同,存在無形的特點,不為人所感知。佔有即對物件設有權利,指對物件事實上的質朴哦與管領。羅馬法認為,佔有是事實是不是權利。佔有的功能有兩項,一是佔有保護功能,二是權利取得功能。

② 羅馬法中物權法所包括的內容有那些

一般來說對於羅馬法中的物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 物。主要說明物的概念分類,其中值得一提是關於動產和不動產的一項分類,因為其實現在的法律規定裡面主要就是按這兩種來制定條文的。

二、 物權。主要分以下幾種1、所有權2、用益物權3、擔保物權4、佔有

所有權的定義在羅馬法上采抽象定義指的是對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權,在現在民法包括我國一般采列舉式定義即指的是對所有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算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權利也叫做本物權,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被稱為他物權。因為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為了提高對財物的利用率而出現了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保持本權的情況下對他人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羅馬中主要包括役權地上權以及永租權。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證債務履行而設定的物權,羅馬法中的擔保物權主要包括信託抵押權和質權。佔有是一種事實還是權利自始以來就有爭論,在羅馬法中佔有則被認為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乃是對物的一種實際的占據的狀態。但是在羅馬法中佔有也有其法律效果。

③ 羅馬法中所有權的取得對現代民法有何影響

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在我國主要體現在物權法中,包括遺失物拾得,發現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等等,還有法律沒有規定的先佔等。

羅馬法上所說的物,范圍極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對人有用並能滿足人需要的一切東西。它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還包括無形體的法律關系和權利。物的分類主要有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物權的種類主要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3)羅馬法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影響的原因

1、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

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2、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製法更為詳盡

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准則。

④ 羅馬物權法和中國物權法的比較

羅馬沒有物權法,甚至無物權概念,但有物法,嚴格應稱為"羅馬法中的物權制度".

鑒於你的給分,我說30分的,如覺得合適請加分後再說:)

一,物的概念和類型比較
我國物權法對於「物」的概念與狹義的「財產」同義,原則上指「有體物」,包括動產不動產以能為人力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羅馬法中的物權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種:物法物、價值物、實體物,既包括有體的物質對象,也包括無體的制度產物,即「有體物」和「無體物」均是羅馬法上的「物」。羅馬法中的某些「物」我國物權法中是沒有的,如神法物,如奴隸,如權利。神法指經法定程序供奉神靈享用之物;奴隸是人,而我國不把人當「物」,人、人的身體和死後軀體不是「物」;權利我國一般不作為「物」看待,但例外的是有權利質權,這是在權利上設立的物權。從相似點上,「物」等價於「財產」這一點是相同的。

二、物權的概念和類型比較
1、依上述,羅馬法無物權概念,各種權利直接被視為「物」並加以各種制度保護;我國物權法則明文規定物權是權利人對於物的權利。從類型來看,羅馬法上的物的權利(不能叫「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更多作為債法中的擔保形式)、佔有、准佔有等,我國的物權類型有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佔有是一種事實形態,不是物權,而我國沒有羅馬法上的「准佔有」概念。羅馬法中繼承權歸於物法范圍並將之作為物權保護,是一種典型的「權利物」的觀點,而這與現代民法中繼承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相差甚遠。
2、羅馬法的物權制度是簡單商品經濟的法律表現,它以「個人主義」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豐富和詳細的部分即是所有權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法體系,用益物權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強調物的「所有」而非「利用」;我國的所有權制度與傳統民法類似,但有我國特殊傳統(即公有制,與私有制的羅馬法不同),而我國用益物權制度是獨立的物權制度,與羅馬法中用益物權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同。

三、物權思想的比較
1、羅馬法認為,對於財產的利用,是利用人對於財產的一種抽象的支配權。而現代傳統的民法根據利用財產的各種形態,而分別承認各種物權關系,是以利用為中心的,而羅馬法的物權觀念,則是以所有為中心的。我國的物權法的立法本意也是以物的利用和物權保護為中心,而所有制則在憲法中予以規定。
2、現代民法的物權概念、物權內容中蘊涵了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也就是說,現代民法上的物權,包括我國物權法都具有社會性,比如說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最牛釘子戶事件有此嫌疑)、不動產的登記制度等;而羅馬法的物權,卻是一種純粹的、私法上對物的支配權,人與人的關系根據親屬權、債權而成立,物權中沒有蘊涵公法的義務,羅馬法的物權是一種個人主義的權利,稱為"個人主義的物權",所謂最牛釘子戶在古羅馬估計非常普遍。
3、我國物權法采「一物一權主義」,即一物只存一權(所有權,不包括限制物權,如所有權和他物權可以共存,但一物絕對不可有兩個所有權,共有是一個所有權數人擁有而不是幾個所有權),這與羅馬法類似。
4、我國物權法關於佔有的理論中,佔有被表達為一種事實狀態,或稱「准物權」,不是權利,對於佔有,一切物權都是本權;羅馬法則更嚴格的區分對物的支配權與表現該支配權的佔有,也就是說,佔有與本權是分離的,佔有就是佔有,本權就是本權。
5、最根本的區別點在於,羅馬法中的物權制度建立基礎是以私有制為核心的早期商品經濟,而我國物權法的建立基礎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核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寫太多了.......加分的話明天繼續........

繼續:

四、立法體例和法律淵源的比較
羅馬法沒有「物權」、「物權法」的概念,羅馬法中有關物和物權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文件和法典,還包括大量的法學家著作,羅馬法里法學家著作是合法的法律淵源,可以用作法典使用,尤其是公認的四大法學家保羅、烏爾比安、帕比尼安、蓋尤斯。此外各行省總督和地方行政長官的告示也是合法的法律淵源;而中國在經過長期的法律實踐和理論積累後,通過十多年的論證和編撰,制訂了全新的《物權法》法典,除此之外我國還有部分物權方面的習慣法存在,比如說不動產典權、居住權,雖然《物權法》草案原來規定了典權和居住權,而正式法典刪除了這兩個權利,但不能說這兩種權利不是社會中存在的物權。我國采「物權法定主義」,因此物權法排除了非法典之外的法律淵源,只是在現有狀況下,居住權可依債權法保護,而把不動產典權這一悠久的、有中國特色的古老物權寫進法律與《物權法》「重繼受,慎創新」的立法思想相違背,因此出於謹慎沒有直接規定。在理論上這兩種物權一直被認為是實然的存在,

五、各種物權的比較
1、所有權:羅馬法中的物權制度以所有權為核心,強調商品經濟條件下的財產私有和保護,可以稱之為「絕對所有權」。 羅馬法上的絕對所有權是在打破了封建土地分封制,使個人完全獨自持有土地的基礎上形成的,所有權中所包含的諸項權能完全掌控在所有權人手中。盡管所有權中的某項權能可能從所有權中游離出來被他人享有,但權能游離本身實際正是所有權人獨享所有權的反映,而且,游離的所有權權能終究要向所有權回歸;盡管所有權人經過量的分割後須與他人共享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在自己的份額內所擁有權利的完整性不會因為他人的共有權而遭到破壞和分裂。完整性還決定了所有權的「一物一權制」。同時羅馬法上的絕對所有權自始就以張揚個人主義、自由意志而著稱,所有權人只要不違背法律就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任意行使所有權。而我國《物權法》中所有權制度比較羅馬法而言,有繼承的部分,更多的體現為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繼承的部分包括「一物一權制」,前文已述,區別在於我國所有權制度是建立於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為基礎,承諾保護私人財產的基礎上的,這與羅馬法極其強調個人私有完全不同,我國的民事主體行使所有權並不是象羅馬法那樣,只要符合法律就可以完全自由的行使,還必須更多的考慮社會性和公法性,強調不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權利,強調權利不得濫用。在所有權類型上,羅馬法中沒有具體規定所有權類型,從後人的總結上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和私人(公民、社團)所有權,其中大量包括宗教團體所有權和皇室所有權,我國的所有權類型包括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其中土地所有權全部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私人只對動產和部分類型不動產(比如房屋)擁有所有權。
2、用益物權: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制度極其豐富,形式和內容極其龐大,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包括役權(包括地役權和人役權)、永佃權、地上權,而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中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還包括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不動產的典權(習慣法)。我國的用益物權雖規定可在動產上設立,但一般來說都在不動產上設立,因為動產盡可以用債的方式獲得,現有的動產用益物權幾乎沒有,而羅馬法上的用益物權是基於土地的利用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這也決定了現代法的用益物權制度為什麼主要是土地(不動產)用益物權。羅馬法上即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也可在人上設立用益物權(人役),其用益物權對後世的傳統民法有重大影響,現代民法中一般的用益物權是: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居住權、永佃權,幾乎全部來自羅馬法。
3、擔保物權:羅馬法中的擔保被歸於債法中,但債法本身是羅馬物法(財產法)的組成部分,羅馬法最初有三種擔保物權,即信託、質權、抵押權,至查士丁尼大帝時代信託和質逐漸消亡,而抵押卻逐步興盛起來,發展到今日,抵押權成為民法理論中擔保的核心內容,決定了抵押是「擔保之王」的地位。羅馬法的抵押權規定與現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相似,即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抵押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我國《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制度除了繼承羅馬法和傳統民法的規定外,還作出了更靈活的規定,即擔保物權的設立和實現,可依當事人自由約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不僅修改了我國《擔保法》舊規定刻板的缺點,還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權利自由,在立法思想上是一個比較大的進步。與羅馬法不同的是,我國的擔保物權中質押、浮動抵押、留置、權利質押等制度規定得比較詳細和豐富,羅馬法中的信託是指遺產信託,和現代意義上的信託不是一個概念,而我國《物權法》無此規定。

大約就寫那麼多吧,只能提供那麼多了,論文有代寫的,不過最好還是在別人的素材上自己寫的比較好。。。。。。。。

⑤ 羅馬法所有權主題范圍發生的變化有哪些

羅馬法,一般復泛指羅馬奴隸制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馬法學家依據不同標准,從不同角度將法律劃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法律所調整的不同對象可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規范;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與繼承等方面的規范。 (2)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可劃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發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法。

⑥ 佔有為什麼在羅馬法中成為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制度

在歷史上,羅馬法與日耳曼法採取了不同的立場。在羅馬法上,佔有始終是一種事實狀態,「一種使人可以充分處分的,同物的事實關系,它同時要求具備作為主人處分的實際意圖。『佔有』這個詞的含義是指真正的掌握(signoria)一種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dominazione)。」但羅馬法實際上是將佔有與真實的支配權分開考量,因而其專設的佔有訴權制度也就僅僅對佔有進行保護而不涉及真實的權利了。基於對羅馬法的研究,馬克思精闢地指出,「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與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而在日耳曼法上,佔有(Gewere)制度的性質則顯得沒有那麼清楚了。雖然佔有本身亦被看作是對物的事實支配狀態,但這種狀態通常與其背後的法律上支配權密切結合在一起,亦即佔有是作為法律上支配權的外在形式而存在和受法律保護的。這就好比是硬幣的兩面,一面是佔有,另一面是本權,二者成為不可分離的整體了。用薩維尼的話說就是,「如以佔有解釋為與物之關系,自為事實。如解釋為由此關系所生之法律上之力,則為權利。」因此日耳曼法上的佔有爭訟就不僅僅是在解決佔有問題,往往同時也是在解決真實的權利問題了。但是到了耶林那裡,他對佔有的理解則顯然與之有了分歧,他認為「佔有是所有權的實現。佔有是事實,所有權是權利,佔有是事實上行使某種請求,而所有權是在法律上確認實現的權利。」作為硬幣兩面的佔有事實和權利之間出現了縫隙。

⑦ 羅馬法如何對所謂的異邦人所有權進行保護

一般市民法所有權的保護主要還是返還所有物之訴和禁止妨害之訴,此外還有盜內竊之訴容和不法侵害財產之訴。萬民法所有權的保護主要還是普布利西安之訴,但事實上,這些區別並不嚴格。市民法所有權的保護方法和萬民法所有權的保護方法往往可以互用,而且隨著羅馬人社會的發展,這種情況愈來愈普遍。

⑧ 羅馬法為什麼高度重視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保護公民的財產是讓他們沒有擔憂的去當兵,為國作戰。不至於被有錢人在後方強取豪奪走土地。

⑨ 論述羅馬法中有關物法的規定

您好!物權,主要分以下幾種1、所有權2、用益物權3、擔保物權4、佔有
所有權的定義在羅馬法上采抽象定義指的是對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權,在現在民法包括我國一般采列舉式定義即指的是對所有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算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權利也叫做本物權,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被稱為他物權。因為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為了提高對財物的利用率而出現了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保持本權的情況下對他人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羅馬中主要包括役權地上權以及永租權。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證債務履行而設定的物權,羅馬法中的擔保物權主要包括信託抵押權和質權。佔有是一種事實還是權利自始以來就有爭論,在羅馬法中佔有則被認為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乃是對物的一種實際的占據的狀態。但是在羅馬法中佔有也有其法律效果。
我們研究分析古代羅馬法中物權法的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現代人服務或者說是為了制定一部完備的適應現代我國的物權法。在2007年之前我國並沒有一部完整的物權法,只是大略的在民法通則中做關於物權的了規定,並且因為一些歷史原因對於物權這樣的字眼都比較敏感而在民法通則中將物權換做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叫法。在民法通則中關於物權法的體系結構也比較零散而不明顯。2007年10月1日我國物權法開始實施,自此我國物權法才算有了比較明朗的體系結構,我國物權法分五編十九章其體系結構如下:第一編總則分三章,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包括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和其他規則,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二編所有權,規定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三編用益物權,創造性的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第四編擔保物權設立了抵押權包括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質權,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留置權。第五編佔有,只有一章也是最後一章即佔有。
對於我國物權法首先不管怎麼說,至少從沒有到有這來說就是個進步並且是很大的一步,但也不能因此說,我們的物權法就很好了,事實上,物權法目前來說還不能算是很完備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提出來。第一個是關於擔保物法是否應該在物權法中規定。提這個問題是因為有觀點認為擔保物法應該規定在債法中,事實上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也確實是有這個趨勢,其所持的理由是擔保的目的或者說擔保其實質就是為了債的擔保,為了債的履行,擔保是附屬在債上面的,所以應該規定在債法上面。關於這兩種方式的選擇,應該說德國和法國的選擇正好相反,德國選擇在物權法中規定而法國則更強調擔保物權的債的屬性。在我看來,將擔保物權規定在債法中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擔保物權法從其本質來說畢竟是物權,仍是屬於物權的,在考慮到法律的體系結構的一致性以及法律條文的邏輯歸屬性,我還是認為物權法上面規定擔保物權法還是有他的道理的,因為畢竟不論怎麼說,擔保物權終究還是物權,在二千年前信託制度被發明之後就被決定了。第二個值得提出來的是關於物權法中沒有時效取得的規定,用梁慧星老師的話來說「此為一項重大的立法缺漏」並且「應屬無疑」。時效取得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繼續佔有他人的財產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制度。我國未規定取得時效最開始的原因解放前民國時期據說是有背與我國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而今在新中國據說是因為取得時效可以規定在消滅時效中,並不需要在物權法中規定。如果真是這個原因確實只能說是立法委的法學功底不扎實。時效取得制度,在我看來,確實應該在物權法中規定,時效取得最早在羅馬法中有何規定,時效取得制度的作用在於維持因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而形成的財產關系的新秩序。時效取得制度在各國物權法中一般都是有規定的,比如德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法中將時效取得制度規定在第三章所有權中,法國民法典則將其設立在專門的一章時效當中。所以時效取得制度也確實應該引起立法機關注意,建議將其規定在佔有中,因為時效取得的首要表現就是對物的佔有,而且對於我國物權法中佔有一編,其內容與前幾編相比確實不相稱內容太過簡單,這實際上也是物權法的一個問題。而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我國國家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規定,因為國家的歷史原因,一直以來是有重國有而輕個人所有的傾向,但是社會經濟體制的改革事實上不可避免的帶來人民思想上的變化,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國家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和重視應該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物權法,其語句的差異很是明顯看出仍然有這種現象,物權法的規定給人感覺什麼都是國家所有的,而個人所有仍是有限的,事實上這種規定與現下的社會發展乃是不符的,在以後我認為仍然應該調整。謝謝閱讀!

⑩ 羅馬法中所有權和佔有對民法中物權的影響

所有權權能的分化、所有權本身受到的限制等等,這些內容雖然在羅馬法的所有權理論中還不是很成熟,但是其基本的雛形已經存在,並且在大陸法系國家對羅馬法的繼承中得到了發展。我國是大陸法系,當然也不例外。
我國立法中物權概念主要是傳統的對所有權列舉的模式,羅馬法中所有權是抽象觀念的所有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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