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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交通核的使用權歸誰

發布時間: 2021-03-12 17:29:01

A.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1)住宅交通核的使用權歸誰擴展閱讀:

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B. 住宅樓道使用權歸業主嗎

一、住宅樓道屬於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由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版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權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二、相關規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C.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3)住宅交通核的使用權歸誰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D. 宅基地最終使用權歸誰

集體土地,俗稱的是農村土地,這個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即集體所代表的內村容所有,不是村民的,而是集體的(比較拗口)。
宅基地是村裡面給村民使用的,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有權是村民所在的村集體的。
而國有土地(城市裡面的),與以上相對應,把集體換成國家,村民換成公民以及國家法律允許的經濟個體(國外自然人,國內法人,組織等)

E. 門口路我一家走使用權歸誰所有

如果你家是農村,那屬於集體所有,如果你家在城市那屬於國家所有,但無論何種所有,公共區域的正常使用權為所有公民。引申一下,房子後面有塊空地,我第一個發現,種了些菜,後來隔壁老王也來開了一塊地我是沒權利趕他走的,因為是大家的,又有一天縣里領導發話了,要徵用這塊地,土地被破壞了,那麼政府要以市場價格賠償上面種的菜給我,我有菜的擁有權,但是我提出土地也要賠那是不合理的,即使花了再多心思在上面。解釋的清楚了吧

F. 道路的使用權歸屬誰

可以起訴解決的

G. 房屋的頂樓使用權歸誰

對於樓頂的面積,按規定屬於整棟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單獨的某一戶所有,版這棟權樓的每一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不管大戶型和小戶型都一樣。而且樓頂是不會有公共面積這一說的,所有房屋層高不超過2米2都是不算產權面積的,更別說上面是空著的樓頂了。但是現在樓頂一般都是頂樓的在使用,樓下的也不會沒事跑上來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來佔用最好的辦法是:種花草%7E%7E先種上去,別人也沒辦法把你怎麼樣啊。本來樓頂你也不打算搭建出來住人的。

H.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第一,你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你出租給對方後,雖然對方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擁有處分權,未經你的同意不能轉租,或用於其它用途,

而你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處分。

其實就像出租房屋,你擁有所有權,將房子出租給他人,雖然同樣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代表就是所有權人。

第三、在我國,因為土地的國有制度,所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權,所謂的土地使用權其實部分擁有所有權的權能,你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承租方擁有的使用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你的屬於物權,他的屬於債權。

I.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9)住宅交通核的使用權歸誰擴展閱讀:


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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