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版權法美國

版權法美國

發布時間: 2021-03-12 17:22:23

⑴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1790年版權法
1909年版權法
1976年版權法
1998年版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
2005年家庭娛樂和版權法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主要有: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
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
《WCT公約》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2

⑵ 美國有哪些著作權

Preface: Amendments to Title 17 since 1976
Chapter 1: Subject Matter and Scope of Copyright
Chapter 2: Copyright Ownership and Transfer
Chapter 3: Duration of Copyright
Chapter 4: Copyright Notice, Deposit, and Registration
Chapter 5: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Remedies
Chapter 6: Manufacturing Requirement and Importation
Chapter 7: Copyright Office
Chapter 8: Proceedings by Copyright Royalty Judges
Chapter 9: Protection of Semiconctor Chip Procts
Chapter 10: Digital Audio Recording Devices and Media
Chapter 11: Sound Recordings and Music Videos
Chapter 12: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Chapter 13: Protection of Original Designs
Appendix A: 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Appendix B: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Appendix C: The Copyright Royalty and Distribution Reform Act of 2004
Appendix D: The Satellite Home Viewer Extension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4
Appendix 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Courts Amendments Act of 2004
2009 Appendix F — Title 18 — The Prioritizing Resources and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08
2009 Appendix G — Title 18 — 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re, U. S. Code
2009 Appendix H — Title 28 — Judiciary and Judicial Procere, U. S. Code
2009 Appendix I — Title 44 — Public Printing and Documents, U. S. Code
2009 Appendix J — The 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88
2009 Appendix K —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of 1994
2009 Appendix L — GATT ⁄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greement, Part II
2009 Appendix M — Definition of 「Berne Convention Work

這是美國現行的著作權相關法律,在美國法典(United State Code)中被稱為Title 17.
http://www.right.gov這個是美國著作權辦公室的網站,
http://www.right.gov/title17/這個分頁就是關於著作權法律的目錄。

⑶ 美國版權法誰寫的

誰寫抄的比較難找,美國國會發布的第一部版權法是1790年版權法,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圖、圖表和書籍」的專權,此後假如作者還活著的話他可以繼續延長14年這個專權。這部法律沒有規定其它作品如音樂創作、報紙的版權,它特別註明不禁止拷貝外國作家的作品。當時大多數作品沒有申請版權:從1790年到1799年在美國出版了1.3萬部作品,只有556受版權保護。

⑷ 美國版權法的介紹

美國版權法的介紹
美國國會發布的第一部版權法是1790年版權法,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圖、圖表和書籍」的專權,此後假如作者還活著的話他可以繼續延長14年這個專權。這部法律沒有規定其它作品如音樂創作、報紙的版權,它特別註明不禁止拷貝外國作家的作品。當時大多數作品沒有申請版權:從1790年到1799年在美國出版了1.3萬部作品,只有556受版權保護。
美國版權登記
作品首先在美國境內出版的,在美國享有著作權。在美國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美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亦受美國法律保護。美國版權登記,是提出侵權訴訟的前提條件,作品只有進行版權登記之後,方可對某些侵權行為進行訴訟並獲得法定賠償。
登記種類
1、文字
2、口述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
5、攝影作品
6、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和模型
8、計算機軟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所需資料
1、法人申請: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2、自然人申請: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創作人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表(須由申請人簽署)
4、創作人名稱及地址
5、作品說明書(作品名稱、類型、完成日期及發表狀況等)
6、委託書
7、其他需出具的資料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

⑸ 美國版權法的四條標准

美國版權法判斷「合理使用」的四條標准:

  1. 這種使用是否具有商業目的或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2.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 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

  4. 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⑹ 美國版權法的規則

在美國,版權包括的范圍廣泛,除書籍以外,音樂、雕刻、美術、攝影作品等等都在其中。美國的版權訴訟通常在聯邦法院受理。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判決尊事實、重證據,並根據判例裁定。

美國版權法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保護:1.防止他人使用未經許可的作品(盜版、抄襲);2.防止未經許可獲取市場贏利;3.保護衍生作品的權利,版權所有者有權將衍生作品交予他人;4.保護首次銷售作品的權利,即由作者決定何時出版,用何形式出版。

此外,美國版權法與歐洲國家的版權法有所不同。在美國,作者有控制衍生作品的權利。比如有這樣一個案例,英國的一個戲劇團體上演了一部戲劇作品,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許可美國ABC公司有權對該作品進行播放,讓美國觀眾欣賞。由於在BBC播放時,表演是無廣告的,而經ABC公司編輯後的作品則加有廣告;隨後,英國戲劇團體以侵權為由將ABC公司訴至美國法院。盡管BBC公司授權了ABC公司使用該作品,但由於ABC公司僅獲得了播放權,並未獲得衍生作品的權利,因此,美國法院判決英國戲劇團體勝訴。

那麼,如何界定侵權?首先,界定抄襲的原則一般就是通過辨認作品的相似性、關聯性。其次,未經許可銷售也屬於侵權行為。因此,未經許可下,不論以何種形式取得內容來源,或者通過何種方式將未經許可的內容進行傳播的行為都是侵權。

對於合理使用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有一個著名判例:一家公司狀告一家單位製作的電話簿索引內容擅自使用了自己公司的一部分內容介紹,認為該單位侵犯了公司的版權。但法院認為,由於該內容介紹沒有創作,只是做事實性的表述,屬於合理使用范圍,因此不受版權保護。

在美國,法官判定作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范圍的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使用的目的上,是商業行為還是其他目的;第二,使用作品的性質是用於出版還是其他用途,以及作品是否已經出版過;第三,數量上,原創內容所佔的比例;最重要的一點是,該行為給原著作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特別是對其市場造成的影響。比如,日本索尼公司與美國環球唱片之間的一起版權糾紛中,由於索尼公司未經許可通過BETAMAK錄影帶將自己的電視節目重新播放,環球唱片和迪斯尼公司以侵犯版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索尼公司提出,公司提供時段供觀眾選擇的運作方式,屬於合理使用范圍,本質上並未侵權。而法官判案時也是以不損害公眾利益為前提,因此,索尼最終勝訴。

目前,在美國另一個關於合理使用的著名案件就是10家出版商對Google公司提出侵權訴訟。由於有多個大學圖書館藏書引入Google公司數字圖書館計劃,該計劃將圖書掃描變為數字化檔案,讓大眾免費搜索;而作者、出版商認為在未經授權下,全面復制圖書是侵權行為,Google公司沒有權利掃描、展示圖書,因此以侵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而Google公司則以合理使用為由,認為自己並未侵權。目前,雖然此案仍在訴訟中,但已引發了眾多關於如何判定合理使用問題的爭議。
參考資料 美國版權考察紀行--傳媒--人民網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28/5855389.html

⑺ 美國版權法是怎麼回事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為您解答:
版權即著作權,作品首先在美國境內出版的,在美國享有著作權。在美國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美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亦受美國法律保護。美國版權登記,是提出侵權訴訟的前提條件,作品只有進行版權登記之後,方可對某些侵權行為進行訴訟並獲得法定賠償。

⑻ 美國版權法的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包括以下:

  1. The Berne Convention(《伯爾尼公約》,由WIPO管理),美國於1988年11月16日加入,1989年3月1日公約對美國生效[1];

  2.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世界版權公約》(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管理),美國於1971年7月24日簽署,1972年9月18日批准 ,1974年7月10日 生效[2];

  3.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由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美國於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協定[3];

  4.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美國於1999年9月14日批准了該條約,2002年3月6日該條約對美國生效[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及其作者權利的保護。除了《伯爾尼公約》承認的權利之外,作品和作者還被授予某些經濟權利。條約還涉及受版權保護的兩個客體:(i)計算機程序,無論其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和 (ii)數據或其他資料的匯編(「資料庫」)。

⑼ 美國版權法的來源

美國版權法的歷史和細節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也來擴展保護的時間,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庭對憲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
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沖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一些版權擁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范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一份描寫一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準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一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一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一個故事、一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註明: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便拷貝。美國最高法庭在一次判決中還明確規定一個編輯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需要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個公司僱用某人來寫一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雇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比如一個作者可以授權一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一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隸屬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05節規定: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政府的作品,但美國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范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一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5

⑽ 請簡單講解一下美國版權法的發展歷史。謝謝!

第一部美國版權法是於1790年制定的。

版權法的制定,來自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授權:
「議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