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
『壹』 轉讓店鋪的經營權和承包權有什麼區別
商鋪出租只是單純的房屋出租,房屋裡面的東西是不包括在房屋租金裡面的,而房屋轉讓則是要把房屋裡面商品附帶轉讓,當然需要承租方支付轉讓費的。
舉個例子說明:
出租:一般是房東租房給租戶,房東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但房東不一定經營鋪面,房東只按時收租金就行了。
轉讓:一般是某人XX找房東租房,用於經營自己的鋪面,有一天XX不想再續租了,這時候房東再將鋪面轉讓給租戶,這個鋪面口岸非常好,那麼轉給租戶得收取費用(轉讓內容包含不限於裝修、鋪面內所有物品、鋪面租金),某人XX是沒有該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只有經營權。
注意:租戶在承接鋪面時需要注意該店鋪是否交納租金、物管費用、口岸好壞、如果經營者擁有房屋所有權那麼房屋是否作為抵押!.
『貳』 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有何區別
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
『叄』 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什麼意思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分在個人名下的土地,個人權有合理使用權,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如有任何其他形式的處置需集體通過決定;承包權,即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在一定期間內對特定的土地范圍享有的一定佔有使用權利等;經營權,通常是指承包經營權,承包者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管理的權利。
『肆』 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享有,國家和集體才有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承包土地的農戶所有,具體講就是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伍』 什麼是土地的經營權,使用權,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陸』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版方權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
『柒』 土地的承包權 和經營權分別是什麼
答: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一項權能,就是承包農戶將其承包土地流轉出去,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經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取得土地經營權。
土地流轉如果承包權不變: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農村土地經營權"這一概念應運而生。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05年1月7日經農業部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7)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國發﹝1995﹞7號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參考鏈接:農村土地承包
『捌』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管理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管理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土地管理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