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有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資嗎
❶ 出資人財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區別
出資人財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區別: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版定,出資人的財產在出資到公司權之前,屬於出資人個人所有,其隨時都可以處分。法人財產財產所有權,是指企業獨立的財產,是由企業法人享有的、獨立於其他社會組織、企業法人發起人以及企業法人成員的財產。因此,出資人個人的財產,一旦出資到公司去,出資人就失去了對財產的控制權,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歸企業法人獨立享有,具有排他性。在法人存續期間,企業法人是其財產權的惟一主體,法人對財產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雖然企業的成立依賴股東的股資,但企業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見,獨立行使法人財產權,股東、政府以及有關監督機構不能夠通過任何途徑限制或剝奪法人財產權。而出資人僅享有股權等權利。
❷ 專利權可以單獨出資嗎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內)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容)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以為:使用權出資應屬正當,且方式不限。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❸ 專利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一、專利轉讓應注意的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託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
4、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二、專利使用權可以單獨出資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另外: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❹ 個人獨資公司里資產的所有權問題
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出資協議,對出資行為作出明確約定,並對協議進行公證,這樣就可以防止B將出資佔位己有了。
❺ 《民法》條文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定義是誰出資誰擁有。為什麼……
《民法》條文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定義是誰出資誰擁有。為什麼我父親生前擁有的、依據國家房改政策規定發給他的、專項用於購買房改房屋的住房補貼,在我父親去世後,在遺產尚未分割的狀態下,此項住房補貼全額被沒有放棄遺產繼承的眾多合法繼承人中的其中一人,用於購買我父親生前所在單位自建的、購房價格低於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新建住房、該房屋產權並由其獨自擁有?
既然此項住房補貼的性質已經被認定為遺產,而且又是被國家房改政策指定用於購買房改住房的專項資金、不準挪用。那麼全額使用該項住房補貼購買的新建住房,理所當然就可以被認定為遺產中的不動產了。為什麼有的律師卻認為該項住房補貼是遺產、可以由合法繼承人分割;而使用尚未分割的、全額的該項住房補貼購買的新建的房改房屋卻不是遺產、不能由眾多合法繼承人共同擁有?
❻ 哪些財產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呢
我們知道,一個公司要想成立,充足的注冊資金是其必備條件,實踐中,《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中的這條規定使用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對出資財產范圍做了明確規定。列舉的財產中,只有土地使用權是個例外 ,因為它是使用權,而其他列舉的財產均為所有權。 同時還要注意能用貨幣估價並能依法轉讓,這個並 很重要,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公司登記條例 》第14條第2款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各中原因簡單分析如下: 勞務人身屬性,無法轉讓。不符合出資的 可依法轉讓前提; 信用目前我國缺乏信用的有效評價體系,無法確定實際價值。不符合出資的可用貨幣估價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屬性強。雖然非常有聲望的 人姓名存在潛在價值,但畢竟無法轉讓。不過,法人名稱 沒有限制; 商譽在現階段難以對其進行估價,它不同於 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其可變性非常強; 特許經營權目前在我國這種權利尚不成熟, 沒有達到可以用其出資的階段; 設定擔保的財產財產本身存在權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擔保權,將給公司造成損害,該權利存在不穩定性。
❼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由於出資者只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 ),因此,他們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只能承擔出資責任,或
約束權
❽ 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也就是說,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無限責任,一般是以個人財產申報,也可以用家庭共有財產,但是如果用了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就要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