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使用權嗎
⑴ 小區的物業管理有權出售小區內停車位的使用權么
網友jinylin2002,您好,希望我點滴法律知識能夠幫助您!
我個人認為沒有。小區的物業管理,說到底它只是一個小區的業主們共同委託來管理小區內部的一個受託人,它只能在「管理小區」這一點上完成委託人也就是全體業主的任務,和出售什麼使用權完全沒關系,也不應該由他們來管。
另外,小區內停車位,一般來說,就是應當由業主們所使用的,也就是說業主享有使用權,物管的做法是拿別人的權利賣給別人,是沒有什麼道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您滿意!
⑵ 和物業簽定使用權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一、既然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該屋後空地的所有權屬於小區的所有業主所共有。
二、既然物業不享有土地使用權,他無權處分該空地,也無權與你簽訂任何使用該空地的合同。即使簽訂該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⑶ 物業轉讓車位使用權合法嗎
不合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物業管理項目的地上車位是廣大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土地回,車位的答收益經過業主大會同意,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用於物業管理項目的公益或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公司沒有權利越俎代庖,將車位使用權轉讓。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或業委會的物業服務合同是與期限的,物業公司憑什麼處分期限外的管理項目權益?如果是地下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產權單位授權才能有效,那麼收益應當交產權單位。
物業公司的做法是殺雞取卵,違法快速賺錢的不齒行為,業主們應當聯合起來抵制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
⑷ 最近看中一套屬於物業的使用權房子,有點疑問請教大家
物業的使用權房子?是怎麼回事?小區裡面規定的物業用房?如果是規定的物業用房,物業是不能賣的額。如果是KFS送給物業公司的還是可以哈。
⑸ 使用權的房子要交物業費嗎依據是什麼
一、收取物業管理費的依據
物業管理費構成物業管理費由以下部分構成:人員工資、回福利費;人員勞動保護答用品和社會勞動保險費;行政辦公費用; 用於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財務費用;人員教育培訓費用;保安服務;環境保潔費;綠化園藝養護; 社區文化活動、宣傳費;公共地方零星維修養護費;共用設備維護保養費;管理酬金;稅金。以上費用構成項目中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二、不交物業費合法嗎
因為對物業公司不滿,業主採用不繳費用的方式並不理性,也許會有違約責任。根據物業法規,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⑹ 購房合同上的物業使用權人和業主有什麼差別
購房上物業使用權人和業主是有區別的,物業使用權人是指物業的使用者,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者。
⑺ 物業產權的具體表現是什麼
第一:在我國物業管理行業根本就沒有這個詞;第二:」產權式物業「主要是一些開發商,為了賣房來表達自己賣的物業可以讓買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所以才會起這么一個名字;」產權式物業「 開發商在賣房的經常會做出一些概念、噱頭,來吸引購房者,其實是在偷換概念,比如大家經常見到「大產權」、「產權物業」、「A級物業」、「酒店式物業管理」等等,其實這些詞只是想表達自己的優勢,但又能忽悠大眾的感覺;第三:在我國現在的商品房一般都有自己產權;除部分小產權房,比如村集體建房出賣的,是村集體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不能賣的,購房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大家都叫它小產權房
⑻ 只有使用權的固定車位,物業管理有權收回嗎
物業沒有許可權收回。
首先要看合同怎麼簽定的,如果是終身使用權,那麼物業公司不能收回。如果約定了使用年限的,那麼超過年限後,車位使用權交還給開發商。
⑼ 公司物業產權歸屬
在現代物業已經深入人心,成為幾乎所有居住於城市小區人們共識,許多現代化的、具有專業管理經驗和專業管理人員的物業管理企業進駐小區的時候,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關於物業共用部位的糾紛,時常見諸報端,公共部位的產權歸屬一直是業主維權的難點。只有明白了產權的歸屬,才能了解權利的主體和客體,才能對它進行經營和管理,才能分清所有物所獲得利益的歸屬和分配。
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於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
第二,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第三,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房產的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及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其產權所有人為小區全體業主。
第四,從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行使管理權。
即使是開發商也無權將小區共用部分所有權進行轉讓。開發商在銷售完所有可銷售面積後,就不享有對任何房屋以及建築的所有權,整棟樓盤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用。
⑽ 物業管理公司的房子有產權嗎
1、您指的是你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使用的房子的產權嗎?如果是,這些房子的產權是屬於你們這個小區的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的,只是作為你們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公司在完成物業服務期間使用的房子,他們只有使用權。
2、具體的產權,因為是全體業主共同擁有,故此是沒有產權證書的。屬於小區的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