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徵收破稅
『壹』 集體土地轉租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56號
成文日期:2006-08-04
由實際使用該集體土地的單位即丙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請參閱下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當前集體土地使用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經研究,現將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貳』 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繳增值稅
你提的問題不太詳細,為你提供答案如下:
一、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徵增值稅。
二、出租土地使用權是,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答案來源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叄』 若被轉讓使用權的 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那麼還會徵收土地增值稅嗎
國家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才能版進入市場,即出權售、交換和贈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之前,先由國家徵用,變更為國有土地,這樣,其使用權才能轉讓,否則是違法的。因此土地增值稅中規定的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而沒有說集體土地使用權。
『肆』 土地增值稅僅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啥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不都是國有的謝謝!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伍』 集體土地轉讓契稅需要繳納嗎 有什麼規定
需要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
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徵:
(1)徵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徵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征一次性契稅。
(5)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徵收破稅擴展閱讀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陸』 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稅
此觀點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農村集體土地由其所涉集體的內部成員共同享有權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共同受「不得劃分份額,不得轉讓繼承」的限制。而內部成員直接享有權利則體現在
『柒』 轉讓集體土地及附著物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根據《土地復增值稅條例》制的規定,凡轉讓國有土地位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行為都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僅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對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不征稅。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依法被徵用後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土地不得轉讓。如要自行轉讓是一種違法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來處理,而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法規並未限制轉讓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行為不繳土地增值稅。因此,我們理解轉讓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也應按照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
『捌』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需要納稅嗎
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不需要交稅的。
對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仍用於農業生產的,只是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不屬於契稅的征稅范圍,不繳納契稅;如用於非農業生產的,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徵收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除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轉讓和農村房屋權屬轉移,應按規定徵收契稅。契稅應由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方繳納。
(8)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徵收破稅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的是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條件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等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據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繼承等。
『玖』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要交什麼稅
當前,我國法律尚不能明確指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民法通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一規定沒有明確指出所有權主體,導致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土地的權屬顯示不清。我國學者一直以來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觀點。總的來看,無論何種觀點均有其缺陷性。近年來,在物權法、民法典的創制過程中,就體現二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屬於該集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明確規定「屬於全體居民共同所有」。 此觀點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農村集體土地由其所涉集體的內部成員共同享有權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共同受「不得劃分份額,不得轉讓繼承」的限制。而內部成員直接享有權利則體現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這一觀點有其缺陷: ①集體、全體成員因出生、婚姻、死亡遷徙等原因始終處於動態,是一個變數。這使得集體組織在確定所有者具體權屬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產生極困難。 ②共同所有的觀點,與我國農村現階段「鄉(鎮)、村集體所有」所有制相沖突。現階段,農村集體土地事實上由村、村民小組、鄉鎮實際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觀點,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會背離**土地公有制原則。 (2)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中國民法典(草案)》的物權法編第六章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此觀點的產生,實際上學者們已經注意到前一觀點的缺陷性,於是提出「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但這一提法仍沒有解決問題的結症。 其缺陷性體現在: (1)對集體所有權主體不予明確「農村集體所有」是一個模糊概念。看該款表述,所有權主體,既不是農民,也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集體土地受益者——農民,如何從所有權行使者獲得的權益,由於缺乏法律依據造成權益實現困難。 (3)「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是不明確概念。 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股份製法人,可表述為「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股份製法人所有」。同時也可規定股份製法人可以是村經濟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資產經營公司,可以是鄉鎮資產經營公司或鄉鎮土地資產經營公司。作為村集體內部成員或鄉鎮集體內部成員的每個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權益。股份製法人則代表全體股份成員的利益。兩者產權關系,股份製法人與村民的財產權相互獨立,各自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村民對股份製法人則享有較公司股東更廣泛的權利的成員權。這種權利,不僅限於表決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它還應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資產流轉使用權和股份製法人投資的公共設施、公益設施使用權利等等。股份製法人的設立,同時引入類似公司法上的股東會、董事會模式的議事規則,使其具有現代理念決策機制,從而保證其對集體土地的權益行使更加規范。 採用股份製法人模式是基於如下幾個因素: (1)股份製法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經營者,並不需要改變我國農村土地的結構狀況,也不是對現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變,它只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確認。股份製法人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是對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承認,並沒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土地所有者的狀況。 (2)股份製法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性質,明確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關系。其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權與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性質相符合。 (3)股份製法人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從而排除「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非經濟主體的概念,顯得更為科學。
『拾』 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稅
此觀點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農村集體土地由其所涉集體的內部成員共同享有權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共同受「不得劃分份額,不得轉讓繼承」的限制。而內部成員直接享有權利則體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