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實現方式
❶ 知識產權法的實現價值
一般來說,法的價值的實現是法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的過程和結果,也是法的價值沖突被解決的過程和結果。因此,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它的實現依賴於其內涵的各個價值沖突的解決。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確立於中國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世界各發達國家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制度較為成熟、並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的背景下,作為一項嶄新的制度,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知識產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和歸屬環節,各種商標搶注行為愈演愈烈,甚至出現專門以搶注商標然後再高價出售為職業的群體,商標惡意異議也很猖獗,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糾紛亦頻繁發生。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環節,知識產權濫用和知識產權壟斷問題日益嚴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成為焦點。在知識產權保護環節,侵權糾紛日益增多。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環節,「中國仍然缺乏一個宏觀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戰略,同時,對於已經形成共識的知識產權政策,由於機構疊床架屋、職能劃分不清等原因,也難以實施。」[22]執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識都有待提高,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定了跨類保護的特殊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全類保護的傾向,甚至有絕對化保護的傾向。[23]有學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識產權自身無形性特徵決定的權利邊界模糊的原因,還有中國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的原因等等,[24]但筆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深層次的原因在於知識產權各項法律制度間的價值分工與合作釐定不清,知識產權法的價值不能成功地由靜態轉換成動態所致。
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發生在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實現的各個環節。既有正義與效益的沖突,也有各相關利益主體價值觀念的沖突,如同一主體基於不同因素的考慮或不同主體各自切身利益對同一法律價值產生不同的認識和價值期求。在知識產權法的形成制定階段,它集中反映在對知識產權法的價值認識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張,這種主張有兩個方面的內容:某一法律應否制定及某一具體法律規范如何進行規定。例如,面對中國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被大量搶注為商標的情況,是由商標法規范,或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抑或留給道德規范? 如果由商標法規范,則有允許注冊和不予注冊並禁止作商標使用兩種選擇,選擇前者,則選擇了效益價值,但如何規范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的商標使用行為,則關繫到商標法的和諧價值實現問題;選擇後者,則能有效地避免搶注行為,維護了和諧局面,但實質上不僅有違正義價值,也與效益價值不一致,因為這樣規范也同時剝奪了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經營者利用注冊商標對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進行維護和產業開發的權利,這種和諧也不是我們所倡導的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如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則針對性不強,而留給道德規范,則是維持現狀。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過程中,價值沖突大概表現為執法者和司法者對相同案件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對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兩種情況。前者如前述的「上島咖啡」案的一審與二審的不同判決,後者如人們對商標顯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對著作人身權性質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見,解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保證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的實現,就必須把和諧價值的理念貫穿於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中。因此,中國目前應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諧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為此,必須加強對法的和諧價值的理論研究。理論是觀念的升華,也是制度的基礎。古往今來,盡管「和諧」思想源遠流長,但將「和諧」上升為法的價值,並形成法律制度,在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中,還是一個嶄新的重大課題。只有在理論上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為和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
❷ 分析一個發明成果如何實現知識產權國際戰略
知識產權:
第一要合法取得,合法擁有,不斷更新,占據科學技術前沿。
第二要理性擴張,具有國際視野,注重在重要國家合理布局。
知識產權戰略根據權利主體不同可以劃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業或產業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戰略三個類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就是作為技術創新主體的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活動時,運用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從法律、經濟和科技的角度,對有關技術創新知識產權的獲得、保護、實施和管理等所做的總體安排和統一謀劃,是企業從自身條件、技術環境和競爭態勢出發做出的企業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工作的總體部署,以及為實現創新目標而採取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根本對策。
❸ 如何通過知識產權運用實現創新價值
您好,一、加快知識產權實施產業化
在龐大的知識產權總量背後,有相當一部分權利人沒有足夠的精力將全部知識產權實施到生產實踐中。我們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運營實現資源的最大化配置,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交易合作,讓更多企業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目標,實現產業化。
二、知識產權意識要提高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運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存在明顯的短板。比如目前我國廣大中小企業仍面臨知識產權運營的意識淡薄,對運營重要性和復雜性認識不足;可運營的知識產權不多;知識產權運營人才缺乏的問題。
知識產權運營需要一個系統解決方案。為了提高運營的效益,應當在確保有效規模和質量的基礎上,在知識產權價值鏈的形成、提升和實現各個環節推動知識產權市場化的運作。通過打造高素質的專利運營平台、人才隊伍,實現知識產權的創新價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知識產權的特點是什麼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版要實施專利,除法律權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❺ 分析一個發明成果如何實現知識產權國際戰略
一般來說,要進行知識產權國際戰略的總體布局的話,最好是申請多個相關的專利的。一個發明成果去申請一個專利並不是很穩定,如果別人要無效你的專利,是很有可能成功的。
如果是一個發明申請相關專利,可以分別向你想要申請的各個不同的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專利申請,也可以是向知識產權國際局提交PCT國際申請(可自己網路一下),這樣可以進入五大局,分別是中、日、韓、美、歐五大局,一般這五個地方也差不多了。可能具體落到各個國家的時候還有其他的規定。
你也直接可以找一些專利代理機構,要他們幫你做。或者是專利戰略機構。不過國際申請的費用肯定是比國內申請的費用高的。
希望能幫助到您。
❻ 專利中的功能包含幾種實現方式,對方如何使用其中一種是否算侵權
這要看你的專利證書中,你的權利要求書寫的是否完整了。如果權利要求中已經註明,A和B中的任意兩種或多重組合都能實現該功能,則構成侵權。
你的權利是否能維護,是靠你的權利要求書來實現的。
❼ 專利實施的方式有幾種
專利的實施有以下多種方式,你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來實施:
一、自己實施:自己辦企業進行生產和銷售,但這要自己有資金有市場才行。
二、轉讓給別人實施:即將專利賣掉給別人,此為一次性交易。此時專利權已轉給了別人,這種情況只能是別人實施,而你自己則不能再實施,除非在轉讓時有特殊約定。
三、許可給別人實施:此種情況是專利權還是你的,只是許可別人實施而已,你每年收取許可費。
具體又可分以下幾種許可類型:
1、獨占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范圍內,對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並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許可人(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許可人(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這種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因為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對專利產品的市場是否受到侵害並不關心,因此,一般要規定被許可人有直接起訴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包括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的侵權行為。
2、排他(非獨占)使用許:排他(非獨占)許可方式,規定許可人(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共同佔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這種排他(非獨占)許可合同,一般要規定許可人(專利權人)要有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義務,如果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則允許被許可人有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
3、普通使用許可: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即你所說的同時跟多個公司或老闆合作的方式。這種許可方式,許可方(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許可方(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合同被許可方一般沒有直接起訴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許可人(專利權人)要有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義務,如果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履行義務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則被許可人有終止合同的權利。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許可人(專利權人)只考慮收取專利實施許可費用,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至於許可費用得多少,或者占股份的多少,則是雙方約定的。因為不同的專利,其價值和市場是不同的。這要與投資方共同商談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