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版權公約
Ⅰ 什麼是世界版權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具體有什麼作用
什麼是世界版權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具體有什麼作用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詳細的解答一下:世界版權公約具體有什麼作用什麼是世界版權公約?《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准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公約所定的保護水平,反映在它對成員國國內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它的實體條文不像伯爾尼公約規定得那麼具體,而是比較籠統。但是,公約不允許參加它的國家作任何保留。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並且根據修正文本第一條設立的政府間委員會,研究有關版權的國際保護與合作。是繼《伯爾尼公約》後又一個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1952年9月締約國在日內瓦簽訂,1971年7月在巴黎修訂。全文共21條及兩個附件。世界版權公約具體有什麼作用?如果任何成員國依其國內法要求履行手續作為版權保護的條件,那麼對於根據本公約加以保護並在該國領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該國國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復制本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標有?的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而且其標注的方式和位置應使人注意到版權的要求,就應認為符合該國法履行手續的要求,根據本公約給予保護。世界版權公約有哪些經濟權利?1、復制權2、公演權3、廣播權4、翻譯權注意:1、為了與美國等一些國家不保護精神權利的國內法規定相適應,世界版權公約也沒有要求成員國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
Ⅱ 世界版權公約的主要內容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
1、提出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繳納會費。但是,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
2、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3、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1955年加入該公約的政府間委員會。作品保護受要有一定手續,必須注冊登記並在作品的版權頁上刊載版權標記。
Ⅲ 《世界版權公約》對作者的權利規定與伯爾尼公約有什麼不同
您好!抄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
(襲1)《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保護期限比《伯爾尼公約短》。前者對一般作品保護25年,後者50年。
(2)《伯爾尼公約》規定締約國法律向其他成員國作品提供的保護具有追溯力。《世界版權公約》無溯及力規定。
(3)《伯爾尼公約》確立了對版權的自動保護原則,而《世界版權公約》則實行附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Ⅳ 從世界版權公約,看國外為什麼這么尊重版權
1.查詢作品登記條件:查詢作品是否具備登記條件判定版權登記類型
2.下單提交相關資料:提交訂單及相關作品資料
3.上報版權中心:專業顧問整理用戶申請資料,填寫作品登記申請表
4.版權審查階段:版權中心審查申請資料
5.制證發證:版權中心將證書郵寄給客戶
Ⅳ 世界國際公約名稱有哪些
世界國際公約有如下:
1、《世界版權公約》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准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2、《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五國,在印尼的巴厘舉行的東南亞國家聯盟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簽訂。
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4、《日內瓦公約》
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
日內瓦(四)公約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於1978年12月7日生效。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
中國於1956年加入此公約。200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已簽訂60周年。
5、《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6、《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遺產公約的標志,象徵著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類創造的形狀,圓圈代表大自然,兩者密切相連。這個標志呈圓形,既象徵全世界,也象徵著保護。
Ⅵ 國際版權公約的英文怎麼說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詞典] 世界版權公約;
[例句]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f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權公約政府間委員會
Ⅶ 3. 《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版權保護期是( )
A. 不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的25年
Ⅷ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Ⅸ 版權的國際保護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
在多邊協定中,影抄響最大的是上襲述《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簽訂的《世界版權公約》。在80年代初,前者有76個成員國,後者有78個成員國,但其中有40多個國家是交叉的。美國、蘇聯分別於1954年和1973年參加了《世界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比較具體、詳細,規定作品享有版權不依賴於任何手續(如注冊登記、繳納樣本等);規定的保護期也較長,並有追溯效力。《世界版權公約》則容許有手續,規定的保護期較短,沒有追溯效力。《伯爾尼公約》以西歐國家為主,《世界版權公約》則具有較大的普遍性。
此外,還有一些區域性和專業性的多邊協定。美洲國家前後訂立過7個版權公約,其中有6個是區域性的,但在美國和其他一些美洲國家參加《世界版權公約》後,這些公約實際上已不起作用。歐洲國家之間訂有《交換節目和電視影片協定》(1958)、《保護電視播放協定》(1960)、《防止國境外的電台廣播的歐洲公約》(1965)。專業性的多邊協定有1961年簽訂的《保護表演者、唱片錄制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1974年的《人造衛星播送載有節目信號公約》等。
Ⅹ 《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一般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
《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25年。我國的是50年。(知識產權主要指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 。
《世界版權公約》
第一條 締約各國承允對文學、科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
第二條
(一)任何締約國國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該國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締約國中,均享有其他締約國給予其本國國民在本國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護,以及本公約特許的保護。
(二)任何締約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締約國中,享有該其他締約國給予其國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護,以及本公約特許的保護。
(三)為實施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可依本國法律將定居該國的任何人視為本國國民。
第三條
(一)任何締約國依其國內法要求履行手續——如繳送樣本、注冊登記、刊登啟事、辦理公證文件、償付費用或在該國國內製作出版等——作為版權保護的條件者,對於根據本公約加以保護並在該國領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國國民的一切作品,應視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標有?的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標注的方式和位置應使人注意到版權的要求。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得妨礙任何締約國在本國初版的作品或其國民於任何地方出版的作品為取得和享有版權而提出的履行手續或其他條件的要求。
(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得妨礙任何締約國做出如下的規定:凡要求司法救助者,必須在起訴時履行程序性要求,諸如起訴人須通過本國辯護人出庭,或由起訴人將爭訟的作品送交法院或行政當局,或兼送兩處;但未能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不應影響版權的效力,而且如對要求給予版權保護的所在地國家的國民不作這種要求,也不應將這種要求強加於另一締約國的國民。
(四)締約各國應有法律措施保護其他各締約國國民尚未出版的作品,而無須履行手續。
(五)如果某締約國准許有一個以上的版權保護期限,而第一個期限比第四條中規定的最短期限之一更長,則對於第二個或其後的版權期限,不應要求該國執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四條
(一)根據第二條和本條規定,某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應由該作品要求給予版權保護所在地的締約國的法律來規定。
(二)甲、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其保護期限不得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的二十五年。但是,如果任何締約國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已將某些種類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自該作品首次出版以後的某一段時間,則該締約國有權保持其規定,並可將這些規定擴大應用於其它種類的作品。對所有這些種類的作品,其版權保護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五年。
乙、任何締約國如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尚未根據作者有生之年確定保護期限,則有權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從出版前的登記之日起計算版權保護期,只要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的登記之日算起,版權保護期限不少於二十五年。
丙、如果某締約國的法律准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續保護期限,則第一個保護期限不得短於本款甲、乙兩項所規定的最短期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