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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

發布時間: 2021-03-11 18:20:10

⑴ 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什麼的要求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概念體系中,沒有使用地上權這一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就是地上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佔有和使用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就是為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權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最主要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所限定的范圍內進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時不得超出該項范圍。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使用土地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實現其權利,自然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同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准用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
2.權利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處分其權利。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則其必須與建築物共命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是,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當事人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做了限制,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其建設用地使用權。
(2)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為抵押權的標的物,此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另外,當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3)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賃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仍須向土地所有人履行義務。
但是,通過土地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④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情況下,通過劃撥土地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附屬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圍內進行非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屬行為,如修築圍牆、種植花木、養殖等。
4.取得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著物,其所有權應當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立法例上有認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權。但取回難免會使物受到毀損,而且即使取回後恢復土地的原狀,也往往對土地不利,從社會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確認土地所有人對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購買權補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地上權人不得拒絕。這種購買權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勉強;而且該項購買權一旦行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時,應當將士地返還給所有權人,原則上應恢復土地的原狀。因此,如果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取回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著物為恢復原狀的手段時,則取回不但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也是他的義務。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⑵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來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自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包括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為。第二種形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⑶ 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區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3〕20號里有相關描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種。

⑷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2個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和聯系:

一、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聯系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先明確所要徵用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建設用地,也是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前提條件,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較廣,包括工業、商業用地及集體個人等等。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特點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

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

3、土地利用價值高。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

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⑸ 房產證上的權屬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土地國有是指開發商是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這種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

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⑹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其權利有:①取得一定年期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②受讓人在達到合同規定的開發建設要求後,有將余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繼承、贈與的權利。

(2)其義務有:①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②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③使用期滿,無償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附著物交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08年7月1日起試行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具體形式如何?

GF-2008-2601

出讓宗地豎向界限

⑺ 產證上權屬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啥意思

國有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和出讓。劃撥是無償取得,主要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出讓:分版為招標、權拍賣、協議取得,多用於商品房開發、企業用地等等。
70年說的是土地使用期限,住宅用地最長70年,過期自動免費續期,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與房屋使用沒有直接聯系,只要房屋質量合格,就可以一直居住。國家徵收該土地的除外。
你的房屋用地是國有土地,取得方式出讓,是合法的,可以放心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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