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賣房時是否需要子女簽字
A. 住房使用權變更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嗎
承租權只能按法律規定轉移,老人遺囑上關於承租權的處分部分也是無效的,因為老先生已經去世,即使公證也只能公證老太太一人的遺囑,並且即使公證,承租權處分這部分因為和法律不符合也是無效
承租權轉移按法律規定,需要和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且在他處無住房,才有承租的權力
因為只有承租權,而承租權只能由一人獲得,所以其他子女可以和繼續承租人協商,就房屋價格對其他人進行補償
現在如果遷入的女兒願意獨自照顧小女兒,可以就補償價格上適當降低,如果是四人共同照顧,可以按房屋所在地市價進行評估後適當降低後進行補償,因為必竟只能取得承租權,如果要獲得產權還需要支付一部分房款
另外如果老人去世後去變更承租人是需要所有子女共同辦理的,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同意後才能將承租權轉移給其中一人
B. 父母都鍵在賣房子需要子女簽字嗎
如果房產證寫的父母的名字
就有權出售,不需要子女簽字
建議告訴父母,賣房可以,做好在哪裡居住或如何處理的問題
C. 房屋買賣需要子女簽名嗎
不需要,你只要拿著你的結婚本(沒有結婚,就開證明),買房只涉及夫妻。夫妻只要一方簽字就可以
D. 房產過戶需要所有的子女簽字嗎
分兩種情況:
一、父母即業主(房產證上那個名字)在世的話,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帶齊相關證件和客戶一起到房交所辦理就可以了;
二、如果是繼承則需要所有法定范圍內的繼承人簽字,書面放棄繼承。
(4)使用權房賣房時是否需要子女簽字擴展閱讀:
房產過戶手續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流程
房產過戶流程
1、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簽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2、申請材料准備好後,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3、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後,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單,按照回執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 ,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4、房產過戶稅金繳納完畢後便可拿到房產證。
注意事項
房產過戶注意事項
1、若單位購買私房,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它組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單位法定代表人辦證委託書(收件窗口領取),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若非住宅轉移,還需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
3、若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需出具委託書或公證書,受委託人需出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購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
5、若有共有權人需出具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和共有權證書;
6、若經法院判決的,需出具法院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帶上房產證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去辦理過戶手續需要原房主夫妻雙方到場:帶上身份證、戶口本、房證、契證、結婚證(單身的需要單身證明)買的人只要帶上身份證就可以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這幾天,一則題為「父母去世後,房屋肯定屬於獨生子女嗎?結論驚呆了!」的帖子在朋友圈裡瘋傳,張女士姐弟倆對這個帖子中描述的「艱辛」更是有著切膚之痛。要將故去的爸爸名下的一套房子繼承過戶給媽媽,跑幾趟能夠辦完?答案是四趟遠遠不夠。
案例1
3份公證4個證明 只是「第一步」
「原本以為就我們姐弟倆人,家庭關系簡單,辦理房產繼承很容易,可誰想到,竟然是件讓人跑斷腿的麻煩事兒。」看著還需要辦理的證明清單,市民張先生忍不住嘆了口氣。
張先生的老父親過世,他和姐姐想把父親名下的公產房過戶到母親名下。因為老父親生前並沒有立下遺囑,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走法定繼承的程序。
「姐,咱倆只要寫份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再去公證一下,咱媽就能辦理繼承了。」去公證處咨詢前,姐弟倆想得很簡單。可當拿到公證處提供的所需提交材料清單後,倆人才發現,事情遠不止想像中寫份東西那麼輕松。
首先,因為爺爺也是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需要有一份爺爺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同時還需要奶奶的死亡證明。另外,不單是要三份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及公證,還得提供爺爺、母親以及張女士姐弟四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開具的人事關系證明,分別證明四個人與老父親的關系。
「盡管從家庭的戶口簿上就能看出我們和父親的關系,可按照公證處的要求,還得再去證明,『我爸是我爸』、『我老公是我老公』、『我兒子是我兒子。』」張女士告訴記者,按照工作人員的解釋,這是必不可少的一環。
於是,張女士姐弟倆就開始了四處跑「證明」的奔波。
第一趟,兩人先帶著母親把公產房的房產證從老父親單位拿了出來,「按照單位的規定,必須三人同時在場,才同意我們拿證。」第二趟,去爺爺的單位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90多歲的爺爺身體不好,眼睛也已經看不見了,出趟門確實不方便,所以可以委託由家人去代開證明。「因為爺爺的檔案都很清晰,包括奶奶什麼時候過世的,檔案里也都註明了,所以死亡證明也開得很順利。」第三趟,就是姐弟倆各自去單位開證明。
十幾年的老房補辦購房合同
三趟下來,人事關系證明的事兒總算辦妥了,張先生正覺得可以鬆口氣時,清單上的第二份材料又讓全家犯了愁。這就是——購房合同的原件。
「父親的這套老公房,是十幾年前從單位那裡購買的,具體辦的手續母親都已經不記得了,去哪裡找購房合同呢?房本上不是已經清清楚楚地寫著是父親的房子了嗎?」盡管很不理解,張先生還是去房屋所在區縣的房管局打聽補辦購房合同的事宜,得到的答復是需拿著房產證、當年的購房憑證等材料,可向房管局申請補辦一份購房合同。
就在這途中又節外生枝,倆人發現公產房的房本上,父親的名字被當時的工作人員多寫了兩筆,這就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符了。
於是,姐弟倆就又多了一項工作:申請房產證更名。姐弟倆再次回到房管局,問清楚如何為房產證辦理更名。「您看,這公證處給列出的所需提交材料清單,來回忙活了半個月,跑了四趟,
才算跑完這第一項:四份人事證明。要想把房子順利過戶到母親名下,真不知道得到什麼時候了。」見到記者時,張先生已經有些灰心。
除此之外,兩個小輩兒還很擔心爺爺的身體。因為,按照公證處的說法,在最後去辦理公證時,即使是90多歲、雙目已近失明的爺爺,也必須親自到場,公證處從不提供上門服務。「老人最經不起折騰,我們真擔心萬一辦理手續期間爺爺的身體狀況有變,事情會變得更復雜。」
張先生口中的變復雜,是此前在網上廣為流傳的「轉繼承」的問題。按照繼承的原則,當一個人故去後,他的財產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而當這些繼承人再故去時,這份財產還會分給第二順位人。
換句話說,如果爺爺在還沒辦理完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前故去,他所擁有的那份財產,還得分配給除了父親之外的其他兒女,包括姑姑、叔叔等。就是所有親屬都願意主動放棄繼承權,又得再來一遍「我爸是我爸」的證明。
E. 房產過戶需要子女簽字嗎
你好,如果房產屬於老人個人財產是不需要的。
如果房子是公公和婆婆的共同財產,婆婆已經去世,那麼現在公公要把房屋過戶到兒子名下就需要其他子女們的簽字了,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建議詳細情況咨詢本律師。
追問:法官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家有三個子女,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在96年時我去公公的單位要來一間房子,那時因為孩子小,所以就讓給了大哥,當時我們家有:一個獨單27平米,一個偏單60平米還有一間合單(獨廚),給房條件是交了獨廚給個偏單51平米,在讓給大哥時,老人是這樣說的:兩個兒子一家一個偏單,女兒一個獨單,現在你們(就是我)先去住獨單,等以後我們二老和你們過,大嫂子不怎麼樣,我們的這個偏單是你們的,等你們和我們過了呢,再把那個獨單給姐姐。沒想到在2002年時大嫂子讓父親簽字把房子賣了,賣的錢她說讓別人騙了,我們的那個偏單呢,在04年拆遷給了一個獨單和一個偏單大概全是60平米,二老就把房子給了我門和姐姐,(這可是我們的那個偏單給的房子啊)就這樣大嫂子來找二老繼續要房子二老又答應她按平米算,給她10平米,可是就從那時起他們再也沒有管過二老,都是我們在照顧著二老,婆婆得的是腹腔癌4年,做手術化療,到去年又得了糖尿病足,他們家連個電話全不給打,大嫂子在外面和別人說,誰得到好處了誰就管吧,我不會管,生不養死不葬,人家還真的不管了,就在婆婆死的地二天當她聽到有她10平米後,把大哥用120送過來了,她在這撒潑一通就走了,俗話說大孫子奶奶的命根子,那時奶奶真的把他當命一樣的照看啊,現在就連他別說管了,就連個電話全沒,奶奶想他,給他們打電話,他們告訴打錯了,就這樣奶奶連病帶傷心的離開了,轉天火化是我們兩口子打帆抱罐的送老人走的,現在有事沒事就傳出話來要十平米,公公有心臟病,她就成心的氣他,所以現在公公說把房產給我們,害怕以後等他不在了,那個潑婦來找我們打架,可是我聽說還得讓他們簽字的,那還不把老爺子氣死啊,所以麻煩您法官給我們指點指點吧,我們實在不懂該怎麼辦的,多謝了啊!
老人在世的話,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如果是繼承需要簽字書面放棄繼承
不需要,公公自己同意並配合給兒子過戶即可。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除公公外需婆婆同意。無需經子女同意
如果你公公生存走買賣不用其他人簽字。
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該房所有權人的話,他對其有處分的權利,做贈與協議的話,其他非權利人無權干涉。
如果公公沒有去世就不需要,直接過戶
如果房產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則無需其他子女簽字認可
若是個人財產不需要
只要產權人,也就是你的公公健在,並且神志清醒,沒有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就可以自行決定過戶事宜,不需要子女同意。
F. 父母要賣房子,需要子女同意簽字嗎
嗯,就即使是父母呢?嗯,要賣房子,雖說房產證上呢寫的是父母的名字,可是呢,賣房子的情況下呢,也是需要子女同意簽字才能打成一致的,這個要求嗯,如果是父母呢?也可以自行呢,去賣這個房子,但是呢,子女呢?也屬於這個家庭的一個重要成員,為了以後呢?嗯,沒有任何的摩擦,沒有任何的嗯,家庭矛盾的情況下呢?最好呢還是嗯,大家商量,有一個共同的意見,這樣的是最好的
G. 賣房需要子女簽字嗎
賣房如果房子產權證是子女的名,需要子女簽字,不是指你的名不用子女簽字
H. 房子是老的名字,賣房子是不是子女都要簽字呀
規定住房權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合法所有。
賣掉住房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房產證登記人和共有人,以及受讓方,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房產證,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簽署合同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證登記人和共有人如果是老人,老兩口還在世前提,需要老兩口簽字就可以辦理住房過戶。如果一方老人或二老都不在了,需要死者合法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辦理完畢繼承手續,有了繼承人名字房產證之後,由繼承人和買家當事人簽署合同辦理過戶。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I. 民房房產證一個人的名字,賣的時候需要兒女簽字嗎
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就是產權人,他有權力賣,不需要兒女的簽字才能出售,所以沒必要讓兒女來簽字。
J. 房產證是我一個人的名字,賣房時還需要妻子簽字嗎
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了,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妻子簽字,如果是婚後財產需要妻子簽字。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3、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5、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