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物具有使用權
㈠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回權。抵押期屆滿,將答抵押物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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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㈡ 在什麼情況下質押權人可以自行處分質物
質權人不能在不與出質人溝通的情況下處置質物財產,而且質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但是有以下兩種情況:
1、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2)質押物具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㈢ 車輛質押期間.債權人有使用權么
他只能有佔有權、優先受償權、保管權;沒有使用權
㈣ 質權人因質權取得出質人的出質物的時候,是取得該物的所有權還是僅僅只是質權。換個說法,就是質權人可以
僅享有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在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質權人可以從變賣質物價金中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㈤ 質權人可以對質物行駛使用權嗎
質權人對質物享有質權,但是具體到使用權,法律並沒有賦予質權人回可以擁有。
嚴格來答說,之所以能出現質權,是由於所有權人使用了其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而產生的,但是所有權人如果沒有授權物的使用權,質權人僅僅對該物佔有,並不能使用。
當然,只要你不弄壞人家的東西,就算你用了人家也不一定知道的。
㈥ 關於使用權和抵押權
1、由於產權登記在乙方公司名下的,其在銀行抵押等行為合法有效,應當應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屬於合同履行的問題,因為產權沒有轉移,就合同約定,甲公司只能起訴乙公司履行合同內容,並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銀行抵押了的,必須先清償銀行債務後剩餘部分再歸甲方,甲方若不能獲得產權的話,乙方公司則只是給付甲方債務問題了。
3、甲公司要想獲得產權的話,就與銀行協商,代替乙方公司清償全部債務,解除抵押,銀行撤訴,就甲方替還的債務再向乙公司主張權利。
㈦ 質權人是否有對質物享有使用權和部分處分權如果質權人使用質物(商標、專利)
肯定沒有。。。 質押合同消滅後行使返還請求權
㈧ 銀行質押物有哪些
可以做為銀行質押物的主要是權利憑證,比如說存款單、保險單、國債憑證、低風險理財產品等等。
㈨ 在質押管理服務模式中,質押物的所有權屬於哪方
屬於質權人(銀行)
質押監管 即出質人(企業)向質權人(銀行)請求授信 質權人(銀行)以質物為風險保障
通俗的說 就是在授信期限內 出質人(企業)將所屬質押物在這個期限內抵押給銀行換取授信
㈩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 質權人有對質押物的使用權嗎
根據[民法]、[物權法]有關規定:質押人對質押物品,無使用權。但質押期已過,而質押人沒有收回,則質押物品歸質押人所有,這時就有了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