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房產所有權歸屬
A.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B. 房產婚前婚後所有權歸屬。
婚前購買房產,屬於你個人財產,當然是你個人的,和其他人無關!但是~~新婚姻法有規定。特別約定除外!!這個特別約定就是你這個情況,你把你老婆名字寫在了你自己房產證上!這就視作你把一半房產贈與了她!使她和你成為該房產的共有人。如果現在你倆分了,對方是可以拿著房產證要求一半產權的!
C. 如何判定夫妻房產權屬
房產轉移過程中常見的情形為因房改房、繼承或贈與取得產權、離婚後、因婚前或父母出資購房後處分房產,那麼,如何判定夫妻房產權屬?
由於房產取得方式的不同(如房改、繼承、贈與、離婚等),取得時點的不同(婚前、婚後、喪偶),付款方式的不同(一次性、分期貸款、父母借款),給判定房產所有權帶來了不少困難,歸納起來常見情形如下:
因房改房取得產權後處分房產:夫妻一方去世後,配偶所購的房改房,享受了夫妻雙方工齡折扣等優惠政策;或夫妻雙方交繳部分房改款後喪偶或離異。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產權後處分房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房產所有權。
因離婚後處分房產: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產,原夫妻多次結、離婚,多份離婚協議對該房產歸屬約定不一;或要求不按原離婚協議約定條款進行處分;或離婚後未分割一方死亡。
因婚前或父母出資購房後處分房產: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共同嘗還貸款;或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以上是房產轉移過程中常見的四種情形,如何界定申請登記主體,我們不妨來逐一分析。
第一種情形
夫妻一方去世後,配偶所購的房改房,雖享受了夫妻雙方工齡折扣等優惠政策,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2000〕法民字第4號)的相關意見,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在世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公有住房應該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故可通過詢問遺產是否繼承完畢,來解決在世一方處分房產登記申請問題。另,夫妻雙方交繳部分房改款後喪偶或離異,另一方後續繳納全款取得產權後處分房產,由於涉及使用夫妻共同積蓄,應該視為原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時應先辦理繼承或分割轉移登記。
第二種情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房產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第十六、十八條「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中可判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法定繼承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無明確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意思表示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反之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三種情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產,因原夫妻多次結、離婚,多份離婚協議對該房產歸屬約定不一,或原夫妻要求不按原協議約定處分房產。《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登記,不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或者仍未辦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故在房屋未登記之前,原夫妻雙方就協議內容可重新約定,但需要注意三點:一是原協議內容涉及將房產離婚後贈與未成年子女,現要求變更協議內容的,可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監護人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二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除婚姻關系,不動產歸屬己在法律文書得到體現的,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的規定,應按生效法律文書的判決條款依法登記;三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未辦理分割登記原配偶一方死亡,若在世一方及繼承人願意共同申請登記,從便民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繼承人可持繼承公證書與在世一方共同辦理相應離婚分割和繼承登記手續,若當事人不配合申請,鑒於《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的規定與原離婚分割協議內容產生對抗,應採取司法訴訟途徑來明確權益。
第四種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共同嘗還貸款,產權登記的一方個人處分該房產是否可行?首先,配偶婚前已出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個人簽訂合同、個人合同備案、個人抵押登記等);其次,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能因為居住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個人申請處分房產時,登記機構可以通過詢問、承諾的方式來排除婚內對財產的約定和法律責任。若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雖然《解釋三》已明確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筆者認為判定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行為已超出了房屋登記職責范圍,由於家庭關系的特殊性、民事行為的復雜性,是否由父母出資、是否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應由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認。
D. 婚前購買婚後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是歸誰的
如果是婚前購買,且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則不管房產證是何時取得的,都屬於婚回前個人財產。若是婚前購買答,但是只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且在婚後取得了房產證,那麼對於夫妻之間來說,婚前的購房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支付的購房款則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對於第三人而言,則適用外觀主義原則,即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E.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要看購房時購房合同上標注姓名來定回。
規定答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買下住房。該住房產權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購房合同登記了兩人名字,該住房就是登記的兩人共有。
但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所用錢款,這筆錢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對方有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對方也有一半權益。
婚姻法對此有具體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F. 法律問題:夫妻關於婚前婚後房子的分配
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購買的房產如果是一方付款也屬於婚前財產。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0萬元,貸款40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後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分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那麼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
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注意:非「房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這種情況與第3種情況的分割相同。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
G. 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房產歸屬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套房產在婚後幾年也不會全部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你所說的房產的部分貸款延續到婚後期間,在婚後還貸款的錢是屬於夫妻共有的.
如果在婚後房產證名字變更為男方父母,但是貸款還是你或男方換的話,還貸款這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有,但是在訴訟中尼要舉證證明是你們還的貸款.
H. 最高院法官:婚前個人存款,婚後買房所有權歸誰
你好,
結論:一方以婚前個人存款婚後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一般可通過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1、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其本人名下,則該房屋為購房一方所有;
2、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另一方名下,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個人贈與,另一方如接受,則該房屋歸另一方所有;
3、如果購房一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夫妻雙方名下,另一方如接受,則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經常會對一方用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後所購買房屋的歸屬問題產生爭議。對此:
1、一種觀點認為,婚前個人存款婚後所購房屋本質上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發生的具體形態變化,並不因此改變其所有權歸屬,故其仍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一方以其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後購買房屋的行為,屬於一方在婚後以個人財產進行投資的行為。相應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該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簡要闡釋如下:
一、一方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建立或持續時間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觀點已被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 所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加以修正。根據第18條的立法精神,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者婚姻關系持續時間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2001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也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上,我國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二、一方婚前存款婚後購房的所有權歸屬取決於房屋轉移登記情況
既然一方婚前財產並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以及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除非雙方約定該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該存款婚後仍屬於一方個人財產。此時,如一方在婚後使用該婚前存款購買房屋,則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但是其僅為一方個人財產價值的具體表現形態通過交易行為發生了變化。即由存款這一財產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轉化為房屋的具體表現形式。顯然,該個人財產價值具體表現形態的變化本身並不意味著一方有將其個人財產所有權讓渡給夫妻雙方這一整體或夫妻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既然沒有讓渡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則意味著該財產價值仍為一方所有,而非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得。故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立法精神,不能依據該條規定直接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進一步而言,既然該房屋財產價值為個人存款一方所有,則其自有權進行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之規定,除另有約定之外,個人存款一方關於房屋所有權如何處分的內心真意可以通過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具體情況來推斷:
1、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其本人名下,則該房屋為購房一方所有;
2、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另一方名下,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該房屋即歸另一方所有;
3、如果購房一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I. 關於夫妻婚前房屋所有權問題
結婚前的房產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夫妻在結婚時對房產有約定除外版.
結婚後該房產仍然是屬於男權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房屋變賣後的所得也是男方個人財產.
根據2003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釋: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費。
根據第一條,此時的房產中的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假設原來屬於男方的房屋賣了10萬,婚後從新購買的房屋是15萬,這15萬中有5W是屬於增值部分,增值的5W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
J.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婚前復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制有權屬於誰,要看購房時購房合同上標注姓名來定。
規定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買下住房。該住房產權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購房合同登記了兩人名字,該住房就是登記的兩人共有。
但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所用錢款,這筆錢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對方有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對方也有一半權益。
婚姻法對此有具體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