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
Ⅰ 農村宅基地流轉有何規定
農村宅基地由於其土地屬性的特殊性,其使用權的流轉只限於集體內部成員。
1、宅基回地只能在本村答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Ⅱ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應當流轉如何流轉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一種福利性待遇,因此在法律上只允許在本組織內部流轉,本組織以外的個人購買的應認定無效
Ⅲ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應當流轉,如何流轉現在阻礙流轉的因素是什麼
應當流轉
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已經大規模的實際發生,普遍形成民間私下隱形市場
十八大三中全會在該問題上比以往放寬了限制,決定中提出「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但具體實施方法和政策還沒有出台
阻礙的因素在於3個,
第一,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主要是保障性因素如何與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權能相融;
第二,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是否可以有償獲得,集體建設用地如何進入市場;
第三,農民的生存問題,失去土地的農民靠什麼而活,農村保障體系還未健全。而且是否會引起資本與腐敗勾結,新的「圈地運動」
Ⅳ 如何看待農村宅基地流轉改革
宅基地流轉是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但只限定於轉給本集體的人。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Ⅳ 農村宅基地流轉是什麼意思
農村宅基地流轉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抵押或轉讓。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
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包括「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三、對於農民的宅基地,「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5)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Ⅵ 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流轉問題
土地法 第六十復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千變萬化,萬變不離其宗,國家給予群眾一些處置宅基地的權利未嘗不可,但是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原則立場不能變,政府審批、批準的大權不能撒,應該牢牢把握住,政府應該及時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行使權利,違法的舉動一露頭立即阻止
Ⅶ 為什麼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
自「三大改造」完成至今,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一直處於被嚴格控制的狀態,這主要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息息相關。為確保農村集體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國家從法律和土地政策兩個角度都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依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之規定並參考部分省(直轄市)出台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總結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具備一定主體資格,即成為某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第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第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並且需要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由此觀之,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主要源於身份,無需向村集體支付相應的對價,第二個條件與第三個條件均為限制濫用宅基地資源而設。綜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限製取得條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體居住功能的結論。
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與農民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則更能支持上述結論。城鎮居民雖然可以享受經濟適用房、公積金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仍需交納土地出讓金來獲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權。農民雖然享受不到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但其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成本。況且目前我國宅基地雖然歸農村集體所有,但法律上並沒有關於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回收條件、回收主體及回收程序的具體規定。也就是說理論上宅基地歸農村集體所有,但實際中幾乎是村民一直無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即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滅失,村集體也鮮有回收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發生。
立法者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根本意圖是確保村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只要是不讓宅基地流出村民集體掌握的宅基地范圍就不會減損村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也就是說同一村民集體成員之間流轉該集體所有的宅基地是被允許的,因為沒有造成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外溢」。沒有造成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外溢」的典型流轉情形是同村農民之間以買賣、贈與、租賃等方式出讓、流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必須要說明的是,即使是在同一村民集體成員之間流轉該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也必須遵守「一戶一宅」且宅基地面積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基本原則。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受取得農村房屋及其所佔宅基地後變成「一戶多宅」,多餘的宅基地應該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後續處理。
理論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流轉宅基地必須滿足流轉雙方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流轉的宅基地屬於流轉雙方主體所在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兩個條件,但司法實踐中,除上述兩個條件外,司法實踐中直接以宅基地為標的物進行流轉的情況幾乎不存在,更為常見的情形是以建於宅基地之上的地上房屋作為標的物進行流轉,這或許是實踐對嚴格限制宅基地流轉原則的迴避和變相處理。
Ⅷ 研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實際應用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急!!!
十七屆三中全會現在正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將專題研究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問題,探討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權,吸引資本下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作為一個在農村生活過多年的農民子弟,筆者憑生活感受來談談「土地自由流轉」可能帶來的利弊。
土地自由流轉的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有利於資本進入農村,通過大規模收購或租用土地,進行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第二,農民的土地可以變成資本。這使得離開農村去城鎮務工或經商的農民通過轉讓土地獲得補償,有利於他們在城市安家立業。對於繼續留在農村的農民,他們可以通過土地承包權入股農業企業,取得土地租金與分紅收入。
第三,加快城市化進程、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隨著農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權問題得到解決,一部分農民將離開農村,轉變為城市人口,並為城市和工業發展提供充足、低廉的勞動力。
第四,農村宅基地改造為耕地、擴大耕地面積。農村現有的宅基地一般佔地較多,隨著農民轉移到城市,他們的宅基地可以改造為耕地,這會緩解我國耕地資源緊張的情況。
第五,隨著農民搬遷到城鎮,城市化進程加快,將會推動房產、交通、醫療、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設施的建設,在未來10多年內都可以繼續確保經濟高速發展。
同時,這一政策也將不可避免的帶來一些弊端。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第一,農民的土地和宅基地,除近鄰大中城市市郊或沿海發達地區的具有較大資產價值外,其他的多在偏遠地區、甚至山區,且土地面積小,價值非常有限,比起農民在城市安家立業所需的資金而言是杯水車薪。所以,這一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城市市郊和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民,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利益比較有限。
第二,農民通過轉讓土地雖有現金收益,但由於他們大多沒有一技之長,在城鎮務工一旦失業,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復存在,將失去生活的退路。在給予他們相應的社會保障之前,將他們在農村生活的退路斷掉,會給社會穩定埋下隱患。在上世紀90年代和二十一世紀初的十幾年中,雖然各種農業稅費偏高、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民收入較低,但整體依然穩定,就是因為有自己的土地,溫飽問題有保障。一旦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在城鎮又失業、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脅的時候,將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第三,當資本進入農村收購土地和宅地時,考慮到基層官員中的腐敗情況,一旦資本和腐敗勾結,農村土地流轉可能演變為資本與腐敗的盛宴,在農村發起一場新的「圈地運動」,給農民和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第四,一旦企業主宰農業生產,農民失去土地、成為農業工資工人,將使他們失去自由安排農耕的權利,按農業企業的要求去農田裡定點定時勞動,會打擊農民自主生產的積極性。這也是當初「人民公社」的主要弊端。
第五,農產品價格將大幅上漲,損害城市居民的利益。當農業生產由農民各自進行,由於他們的生產分散沒有規模、沒有定價的權利,使得農產品價格可以長期按國家要求的低價收購。一旦農業土地和生產受資本控制,他們將形成一定的行業協會,利用自身的影響,左右農產品價格和供應,從而影響廣大市民的「菜籃子」,增加通脹的壓力。
第六,隨著農業活動受企業控制,由於水稻、小麥等糧食生產成本高、收益低,出於對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很多企業將會改變土地傳統的糧田用途,轉向水產養殖、牲畜養殖、水果、花卉、蔬菜等生產和加工。最近廣為宣傳的成功的農業規模經營無不都是這種模式。一旦這種農業模式大面積鋪開,糧食生產會大幅萎縮。其結果將是拉高糧價,最終負擔又轉移到百姓身上。
第七,給城市帶來壓力。由於城市現有的公共服務設施、醫療、教育等條件和規模的限制,人口的湧入會給資源本已緊張的城市帶來壓力,城市將更加擁擠,城市居民生活空間將進一步縮小。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自由流轉有利有弊,這個過程需要結合中國農村的特定情況,考慮這一政策在實行過程中可能碰到的問題,循序漸進,謹慎操作。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減少農民在流轉土地後的後顧之憂。同時,在農村基層加強村民社區自治,使農民在土地流轉和農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懂得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行使集體監督權。否則,不顧中國農村現狀、照搬美國大農場經營模式,將會損害農民的利益,給國家和社會穩定埋下巨大隱患,也可能讓「土地自由流轉」以農業現代化之名,行資本「圈地運動」之實。
Ⅸ 農村宅基地能否流轉
法律禁止農村宅基地不能向集體成員以外的人流轉。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可以在本村集體成員之間流轉。可以參考《土地管理法》。
Ⅹ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才有效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實際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應該符合相關規定,而且由政府審查決定是否符合,因此廣義的轉讓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轉讓是狹義的,不過是政府審批土地使用權做出決定的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