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的物品會轉移所有權
❶ 請問下典當行是否可以轉讓
可以轉讓來,轉讓確定新自的法人。
典當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內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典當行承擔。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機構住所等);
(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典當行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❷ 典當行會把東西調換了嗎
為了防止調換,我們典當行在封包當物的時候,肯定貼上封條,讓客戶在上面簽上騎縫名字,這樣當客戶來贖當的時候,拆包前會讓客戶檢查是否有動過手腳。而且一旦有掉包現象,客戶可以和典當行打官司的。
❸ 朋友變賣我典當的東西犯法嗎
典當是以前的一種擔保方式,現在這種擔保方式已經從法律上去除,因為是考慮到典當人去典當東西也拿到錢財了,財產也轉移給典當鋪所有,其實就相當於是主人主動把財產變賣給了典當鋪,喪失了所有權,典當鋪才是主人,主人處置自己的財產合情合理合法。
❹ 典當是一種擔保物權嗎物權法為什麼沒提到典當呢
典當一般是指將個人財產交付給他人,以作為某項債務的擔保,有關的財產可以實際地或推定地交給承典人。承典人一般佔有典當物,可以使用典當物並取得孽息,典當的期限一般較長,過期則視為絕賣。從典當物的所有權上看,其部分權能如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一定限度的處分權、如再典當,租賃等也轉給了承典人。這種典當關系,基本上是一種用益物權,帶有民間互助的性質,習慣上稱為典賣。
當前,現實生活中的典當業與典當人之間發生的典當關系,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1、大都是以典當物為抵押,向承典人借款;2、借款有息,利息較高,並收取典當物的保管費;3、承典人不得使用典當物和獲得孽息;4、典當期限內承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典當物;5、典當期限較短;6、典當物價值一般大大低於實價,稱之為典價,典當人借款不得超過典價;7、動產一般交承典人保管,不動產一般不交承典人,而以產權證照留置於承典人處以示擔保;8、均有過期不贖視為絕賣的約定。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這種典當關系與民間的典賣不同,不是同益物權,而是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它具備擔保物權一些特徵:1、它是從物權、隨借貸之債存在而存在,隨其消滅而消滅;2、它是一種他物權即在典當人或第三人財產上設定;3、承典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典當物的干涉,享有追及權、特定的處分權、優先受償權等。說它是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其特殊性就在於典當合同都有一個共同條款,即到期不贖,視為絕賣。這一特徵卻是與一般擔保物權有著明顯差異的。處分擔保物償還債務時,其價額不足債務額的要補足,超過部分要返還債務人。而典當關系中的絕賣條款卻是規定到期不贖,典當物即為承典人所有,而不論其價值是否超過債務額。典當物作價一般低於實價,一旦絕賣,承典人就可以獲得大大超過其債權數額的補償。
在實際生活中,典當一般可分為動產的典當和不動產的典當。動產典當一般要交付典當物,也就是說要將典當物的佔有權轉移給承典人,由承典人保管,這基本相當於擔保物權中的債權。不動產典當一般不轉移典當物的佔有,僅提供該不動產的產權證照做為擔保,這相當於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
❺ 物權法禁止流押、留置,典當合同中的死當後所有權歸當鋪如何理解
您好,典當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回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答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❻ 寄賣行和典當行區別
性質不同、盈利方式不同、經營對象不同等。
1、性質不同
寄賣行以舊貨小物品寄存代銷為經營活動,屬一般商貿行為;典當行是以資金借貸為經營活動,它屬於特殊工商企業。寄賣業務為信託貿易業務,典當業務為特殊的金融業務。
2、盈利方式不同
寄賣行通過商品寄賣後收取手續作為盈利手段;典當行通過發放貸款,以收到利息和費用為盈利手段。典當行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
3、經營對象不同
寄賣是物品所有者委託寄賣行代為銷售;典當是物品所有者將物品抵押給典當行。典當是現場取得一定當金。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
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後,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不買斷、不現場放款。 典當期間,物品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都發生了轉移,從原物品所有者那轉移到典當行。
❼ 典當行的法律法規主要以什麼為主
典當行規約
為加強典當行業的自律管理,規范典當行為,維護典當業的信譽,防範經營風險,推動典當業健康的發展,特製定本規約。
一、典當行要遵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依法經營、開展典當業務。
二、典當行要以服務社會、支持生產、活躍流通、方便群眾為宗旨,通過融通資金促進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典當行要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典當行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吸收存款、信用貸款、集資等業務;兩個《辦法》禁止典當的物品及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均不得收當。
五、典當行要教育職工樹立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為客戶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嚴禁職工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六、典當行收取利息、費用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七、典當行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打擊銷臟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八、典當行要做好當物的防火、防盜、防霉、保險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確保當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當物。
九、典當行要為當戶保密。查詢當戶的當物必須持有區(縣)級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查詢信,並提供典當時間、姓名、身份證號碼、金額等情況、否則不予查詢。
十、典當行之間要團結協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競爭,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
本規約由全國典當專業委員會制定。經一九九七年會員大會討論通過。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❽ 物權法與典當的關系
給你一些提示。
典當這個東西很特別,物的所有權、佔有權和使用受益權是分開的,你可以列舉出物權法關於這幾個方面的規定以及交叉規定,從這些法條入手,逐步分析。如果覺得內容單薄寫不出字數的話可以考慮設定物的滅失的情況、損壞的情況,再次轉移佔有的情況,在這些特殊情況下,對這些不完整物權的影響,那些權利人應該承擔責任義務和享受哪些權利。
這樣寫的話,很容易三四千字就出來了,基本上不費腦子,看似高深實則就是照搬規定。
再覺得不足的話可以把物權法出台前後的關於典當的規定總結一下,看看發生了哪些變化,哪些規定的更細了更有利於維護權利等等。
結尾拔高一個層次,從個體的論述上升到總體,也就是物權法出台的非常及時,非常有用,順應了憲法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精神,填補了立法的一項空白。
哈哈哈哈哈哈哈~祝你好運,我就不具體替你寫了~
❾ 寄賣行和典當行有區別嗎
有區別的,奢侈品的話,寄賣是幫你買了,典當就是回收了,寄賣是自己定價的,能更合適些,而且也能自己直接來發閑置的,價格什麼的更可控的。
❿ 典當行的哪些情形構成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10)典當的物品會轉移所有權擴展閱讀:
經營范圍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典當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葯,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