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物業車位所有權
㈠ 我可以告物業在房子後面私自賣停車位嗎
具體的看具體的手續之類的,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3、權利方面。有產權的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沒有產權的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所以主要看物業是將車位的所有權出讓還是將使用權出讓,而且使用面積是屬於公攤面積還是物業保留面積,具體的看規劃,如果是確實侵犯業主的權益,那麼可以起訴
㈡ 小區停車位糾紛,希望得到法律界人士的幫助
您好呢。
第一、雖然您不懂法,但是您應該很清楚沒有田女士與物業簽訂的車位專購買合同的後果呢。
第二、關於田女屬士與物業的車位購買合同和您與田女士簽訂的車位轉賣合同,包括後面業主與田女士簽訂的購買合同實質是車位租賃合同,而不是購買合同,你們租賃的是車位的使用權。
第三、您可以直接與田女士聯系,告知她這個是涉及到合同詐騙罪,要求她與您解決這一問題(比如退還您的部分車位租賃款及其利息,或者去房地產部門看這個車位租賃是否需要辦理登記直接辦理登記),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
㈢ 小區物業不讓業主停車,請問有沒有法律可以起訴它。
請問樓主後面怎麼解決?我們小區物業還要求證明我哥是我哥。太無語了。非要車子業主都同一個人
㈣ 據物權法,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物業以每月280塊的高價把本屬於業主的車位又租給業主,違法嗎
這個問題要根據你小區的具體情況來分析。一、從物權的角度來看,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但不屬於具體某個業主個人。存在產權的主體的差別,所以也存在有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歸屬。二、從車位的使用成本來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費、車位設置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包含該項管理業務的除外)兩部分,業主個人車位租用費用,也從這兩個方面產生。三、車位租金的歸屬。車位租金在扣除車位設置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四、停車費用應收多少。這個可以有業委會提出具體方案與物業公司協商,最後由業主大會審定實行。五、在小區車位緊張和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可以採取:a、定額收費,輪流租用的辦法。b、限定最高價,競拍的辦法,高於最高限價後仍不能滿足需求的則可採用抽簽+排序的辦法。c、定額先到先用,按日收費d、————其他各種創造性的合理的辦法。六、一般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一個收費的指導性價格。總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費和管理實施規則,這項費用是合法的。
㈤ 標題 物業小區裡面的車位所有權的產權歸屬於誰
買了就是業主的,之前是開發商的。
㈥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6)起訴物業車位所有權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㈦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7)起訴物業車位所有權擴展閱讀:
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㈧ 我們簽定小區的臨時管理條約規定地上車位產權歸物業所有,是否違法
車位產權歸物業不存在違法
這主要你要看你的購房合同,車位的產權屬於哪個?
要是最後賣房子車位權屬業主 物業就違法 合同這條就無效
要是產權屬於開發商 開發商把產權給物業 這是合法的
比如 開發商把車位的產權給物業沖抵沒賣出房子的物管費 這是合法的
㈨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9)起訴物業車位所有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