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網路著作權解釋
1. 網路侵權的侵權界定
網路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徵,如網路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路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路是技術含量極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救濟方式無一不與技術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確認管轄權時,還要對法院能否應對技術問題加以考慮,在審級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備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從而為案件的及時解決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應加快網路立法,盡快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路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鑒外國的司法實踐,針對網路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中國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具體可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對侵權行為地認定,贊成《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觀點,「侵權行為地」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的認定首先應堅持禁止一定因素作為確認管轄權的基礎,同時應確立合乎目前國情的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素,如被告對侵權結果地預知並故意希望侵權結果在該地實現,則這類侵權結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最高法院於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2.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作品都有什麼描述
您好,您所說的網路作品實際上是指數字作品。也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
我國著作權法要求一件智力創作成果要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
對於數字化作品,從傳統作品到計算機存儲器只不過是一種數字化的轉化過程,同以往的攝影、錄音等技術手段處理作品沒有實質性區別。同時,也不會因存在、傳輸方式的改變而喪失原有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因此它仍是作品,無論是該作品的原有形式還是數字化形式都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此問題,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已經做出了肯定。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發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3.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介紹
關於審理涉及計制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 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